1.二手车流通中国家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手车流通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由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计工二[2006]767号文件明确指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和物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物资厅(局)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整顿和办好二手车市场。”由此可以看出,各管理部门其管理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1)国家国内贸易局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在全国建立高效通畅的二手车流通网络;二是二手车流通的行业管理。二手车流通市场建立以来,先后印发《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这是二手车交易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性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管理经营主体的合法性,禁止无证经营;二是管理车辆来历、用途的合法性,禁止非法车辆在市场上的流通,如走私车、盗抢车、非法拼装车、报废车等;三是管理二手车的交易行为。
3)公安交通管理局受国家委托,负责对机动车辆的综合管理。它主要从车辆注册登记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环境污染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的角度实施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4)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涉及的其他管理部门:
①国有资产管理局。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有些经济行为(如国有资产的转让、企业的兼并、出售等)在委托评估之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收到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须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后,才能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当然也有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出发,在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下有偿转让不超过百万元或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无须申请立项报批,也有权处置车辆。对于这种情况,委托人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鉴定估价人员就应该按照公正客观的原则评估车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②税务机关。二手车交易的纳税是按二手车成交额的多少来纳税的。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税务机关必须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鉴定估价行为的管理。
③物价局。二手车鉴定估价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其行为应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2.二手车交易法规摘要
在二手车交易中,我们要正确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在众多的法规条款中,对于客户最关心的,是影响交易及交易价格的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二手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
军队转交地方的退役车辆不满两年的,不能交易。对于不足一年时间即将报废的车辆,一律不办过户转籍手续。手续不全,各种规费没有交清,不能交易。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免税进口的汽车,只限接受单位自用,不准转让或转卖(经海关审定同意者不受此条款限制)。(www.xing528.com)
凡属定编、社控的车辆及出租车辆需要交易时,在交易前,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交易。
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立即报废;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两次;起重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两次。
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对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初次注册登记日”的年份,一律按车辆出厂年份登记。
2000年9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右置转向盘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轻、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6t(含6t)以下的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是指全挂汽车列车。
二手车辆(计划进口的二手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
二手车交易发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律不发牌照,不办理过户手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联户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都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办处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并积极参加“车辆损失险”。否则,不准上道路行驶,公安、农机部门不予检验、上户;到期不续保者,不予办理年度检审手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保险拖拉机在保险期内安全行驶无事故,保险公司应在续保时给予安全优待。
国家于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文决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单位,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分配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指挥车(越野吉普车型、安装通信电台的可使用旅行车型)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国家对公安、司法、检察部门有特殊装置的专用车,包括囚车、通信车、现场电视转播车、警犬运载车、消防车系列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商社驻华办公处、外资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机动车辆,都必须由所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车辆转卖、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的行为,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将保险单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发生被保险人车辆变更用途或转卖、赠送他人行为之日起,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机动车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符号、数字和各种外文字母的全部拓印与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发现不一致或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垫支金属块等人为改变或毁坏的,对车辆一律扣留审查。
对于拼装和报废的车辆,不仅不换牌证,还要将其扣留,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