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超越“一般意识形态”的第二个主要表现就是重述对“所有制”的看法,使这一问题得以科学、系统的阐释,这也同时适应了现实社会问题所需。第一,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古典哲学都对这一问题做出过清晰的论证,对私有制都持支持态度;第二,社会现实与这种理论态度全然相反,古典思想家们却对这种危机束手无策,一方面他们都主张劳动创造财富,另一方面却是劳动者不仅失去财富所有权,在政治上更是与财富所有者处于对立状态。对经济正义的呼唤与诉求随着这种对抗性的加剧而愈发强烈。基于这些问题,马克思坚持认为,必须在重新阐释所有制基础上,才能找到经济正义问题的根源。
马克思认为,要谈论所有制问题就离不开它的现实基础——生产力发展与分工,因为所有制的核心是所有权问题,这是在古罗马时代就已被理论化了的观点。我们还要看到,所有制的前提是财富的生产,这就必然地涉及财富创造的方式和能力问题,分工与生产力在此被突显出来。国民经济学也是沿着这一理论路径来考察,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章谈到分工时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16]。与之相反,马克思却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17]斯密认为分工不仅决定着生产力的发展,还可以带来产品数量的增加、劳动者效率的提高,但马克思却明确表达了分工只是生产力水平的外在形式,不是分工决定生产力,而是生产力决定分工的发展程度,并且与“单纯的量的扩大”无直接关系。在分工问题上二者为何观点相悖呢?
这与他们各自的方法有关。斯密在观察制针、制钉的具体劳作后得出了经验的结论,马克思则是从民族之间的交往、民族的内部结构等角度入手,系统地论证生产力水平决定分工发展这一科学论断。(1)生产力问题不是单个人的个体能力问题。为什么对生产力主体的考察是整体而非个体?因为处于分工状态的每一个个体都不能完全展示人的社会性。在氏族内部,在身高、体力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的成员,其劳动效率再高,劳动成果再多仍具有有限性,不能满足全体成员的生存之需,这就需要与其他成员展开合作;若他觉得自己劳动成果较多而拒绝“共分”,最终可能造成整个氏族成员在数量上的减少,并在群体实力衰落过程中难以保全自身。群体性合作更有助于共同体的生存与生活质量的提高与发展,在劳动中的相互协助也是体现人的社会性的重要标志。斯密仅凭观察个别制针工人的劳动——哪怕这种劳动具有熟练、勤奋的特点,也只能说明个体劳动产品的数量与质量,却不能说明整个行业、整个社会的不同行业之间的能力水平。总之,群体的生存状态只能用整体所具备的能力来说明,生产力水平唯有从氏族、部落、国家的整体出发,才能去解释社会发展的方向和水平。正是基于这个前提,马克思才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并解释该民族的分工发展、生活质量等。(2)马克思强调分工特别是生产力极大发展后的分工状况,就等于在强调群体的分化:从经济活动分工产生的分化扩展到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最终以所有权的根本形式呈现出来。分工——人群分化——经济对立或政治对抗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以所有权为界限的社会分化,终将以贫富分化的现实形式得以显现,经济正义在这里显然成为社会危机的普遍现象。
可见,所有制问题是分工、贫富分化等现实问题的最直接形式,一旦认定财富的私有权就像“天赋人权”那样具有天然合法性,则社会分化、经济正义等产生的社会根源就成了“灯下黑”般的状态,继而迷失了解决问题的方向。私有制的天然合法性必须得到现实、科学的清算与重塑。马克思指出,“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18]生产史上的每一次分工直接决定着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自己创造的财富并不是自愿、无偿地交给异己者,也不是因自身的懒惰,而是因为分工产生的所有制促使这一现象的产生。马克思相对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来说,对经济正义的探索更深入生产活动的“前所有制”阶段,通过分析所有制的历史变化,描述了资本私有制之前的所有制形式,澄清了生产活动基于自然资源“共有”前提下的分工、所有权状况,以“史实”来否定了私有制具有天然合法性的假设。
人类最初的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所谓部落,就一般意义来说,是指“共同祖先的人们的共同体”。但在更严谨意义上考察这一概念,更有助于理解原始人群的生存方式,以及在财产分配中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唯有从源头展现人类的生存方式,才能够更明确地证明资本私有制并非像国民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具有天然合法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氏族、家庭和部落等“史前史”现实时,部分地借鉴了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以达到科学阐明所有制在源头上的真相之目的。马克思在阅读《古代社会》后做了“详细摘要”,恩格斯在阅读并参考马克思的摘要基础上写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并指出,“我手中有他写在摩尔根一书的详细摘要中的批语,这些批语我在本书中有关的地方就加以引用”,不仅如此,恩格斯还高度评价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称“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尝试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19]。摩尔根将人类发展史中的“史前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以此为依据,摩尔根研究了古罗马“史前史”阶段的人群结构、生活方式等,用家庭演变史来说明“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这就等于说,讨论群体的组织结构与方式,就是在讨论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群体)组织形式,这与恩格斯所说的“家庭的发展与此并行”意思相同,即当生活资料的获取方式处于不发达阶段时,受劳动产品数量的限制,人群的关系以及组织结构便会囿于“血族关系”。当劳动生产率能够支撑获取足够的产品,使“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成为现实时,人群的组织方式或社会制度便也同步突破血族关系的限制。
马克思论述的部落所有制,应是社会发展处于“血族关系”为人际纽带的时代,恩格斯将这一时期称为“旧社会”,也就是前述的“史前史”时期。这种人群的组织方式,反映出他们的生活资料分配方式是血族成员之间“共有”制,恩格斯在一番详细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恩格斯详细描述了易洛魁人、希腊人的氏族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与组织方式。他指出,易洛魁人的氏族以塞讷卡部落的八个氏族为“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每个氏族的基本特征又被概括为十大方面,涉及财产分配的特征是“死者的财产转归氏族其余人所有”。其余人不是指夫妇、子女,而是指同氏族的亲属,如男子的兄弟姐妹及母亲的兄弟,妇女的子女及她的姐妹而非她的兄弟,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财产被留在氏族内,在内部成员间分享。
恩格斯在评价这一点时认为,“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400余年,而且直至今日还生活于其中的整个社会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据摩尔根,比较详细地叙述了这种制度,因为我在这里有机会研究一种尚不知国家为何物的社会的组织情况”。这种组织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呢?“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不会有贫困穷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20]政治上的平等协商、经济上的互助与共享在此被揭示出来,不存在后来的非正义现象。恩格斯甚至用单纯、质朴和美妙来表达对这种组织方式的赞誉。人类在这一时期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生产领域内的具体表现,已被翔实地描述出来。经济正义是一种现实生活体现,而不是一种处于不平等状态中的诉求。
当然,恩格斯同时也指出,以易洛魁人的氏族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便达到了一种平等、公正的正义状态,最终也要走向灭亡,不仅因为其原始质朴性仅能存在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中,氏族成员依靠血缘这根共同的脐带不可能永久地保留这种生活方式,更因为“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等因素的破坏。最卑下的利益诉求诉诸最卑鄙的手段,诸如强制、欺诈、背信、压迫等终将把最淳朴的道德抛弃,把氏族以及财产的共有制引向崩溃。在这种“淳朴”崩溃的边缘,诞生了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对于这种新生的社会管理方式,恩格斯评价指出,“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大多数人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而这种情形,现在比从前更加厉害了。”[21]部分人的发展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牺牲之上,经济正义在此就成了危机社会的诉求,就像前一时期的正义状态也是一种事实一样。
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马克思认为,这种所有制形式处于古典古代,即古希腊罗马时代。这与恩格斯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选取的理论对象一致,原因在于希腊的城市国家是由部落或其联盟组成,城市因此就变成了这样的共同体,奴隶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公社或国家这个共同体所有,属于一种“共同的私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既保留了相当一部分氏族与部落时期财产共有的特征,但同时也出现了属于个人所有、为个人控制的私有财产。私有权的出现使雅典国家具备以下特征:一方面,私有财产不断向少数人集中;另一方面,失去财产共享权的平民逐渐向无产者地位转化,但还未达到成为奴隶的程度,介于公民与奴隶之间。这直接预示着随着私有财产的集中、人群的分化,经济正义必将成为一种社会诉求而展现社会的危机状况。
马克思强调这一点,意在指出雅典城市国家的所有制状况已打破了氏族时期的共产制,私有制不断发展最终导致雅典城市国家分裂为两大基本派别:有产者和无产者——奴隶本身就是最大的无产者。原本拥有部分公社共有财产的平民也逐渐沦落到奴隶的地位,现代话语所讨论的贫富差距、经济正义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恩格斯对“雅典国家的产生”之论述就证明了这一点。他首先肯定以雅典为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氏族的“公共权力”被国家“私权力”取代的根源在于,雅典国家的形成未受到任何外来或内部暴力的干涉。况且就雅典国家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形态的高级形式——从氏族直接转变到民主共和形式,以非外力因素干扰的“纯粹形式”为基础,从而成为“一般国家”的典范。具体过程大体可概括为:
第一,促使氏族“公权力”向“国家私权力”转变的根源来自经济因素,即产品转变为商品,以及随之产生的商品交换。随着畜牧业、商业以及海外贸易的普遍展开,单个人之间的交换积累起来的财富,以及为保护这种私有财产而建立的国家,都为这种交换及其扩大化提供了条件。货币的产生以及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更促进了交换的普遍样式。但个体的私有化财产从何而来?(www.xing528.com)
首先,以阿提卡地区为例,原本生活于该地的4个部落由12个胞族构成。氏族、胞族与部落都以血缘为纽带,在保持各自独立性基础上聚居在一起。但部分氏族与胞族人口的增长,要求满足生存需要的畜牧业、农业、手工业等也要随之扩大规模,这样一来便造成了一种矛盾:需求的增加与均分的资源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特别是对优质土地的需求。满足这种需求的直接方式便是战争,原本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方面都处于基本平等的状况被打破,部分氏族成员占有原本公有的财产,掠夺氏族内外成员的财产,甚至直接把其他胞族成员变为自己的奴隶,其自身便成为私有财产的拥有者。在更具体的细节上,就氏族内部来看,财产由平均分配开始向子女继承转变,这是母系氏族、胞族向父权制转变的必然趋势,其本质就是财产私有化的过程——财产的继承由所有氏族成员缩小到自己的子女。这种财产继承范围日渐缩小的趋势,最终“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前述提到的战争更是加剧这种分化,最初的奴隶大多来自非血缘的异族战争,后来逐渐扩展至同一血缘之间;随着战争被扩大至陆地、海洋并直接以掠夺牲畜、财富为目的,部落战争就成了一种“正常的营生”,“财富被当作最高的价值而受到赞美和崇敬时”,氏族成员之间便不会再为共同的生存而从事共同生产活动,平等被压迫取代,就像正义被非正义取代一样。
其次,就氏族与部落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共同血缘的氏族成员有自己固定的居住场所,但随着成员增加、胞族和部落的形成,特别是手工业、商业出现后,属于固定成员的固定场所之界限被打破。“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这样的居民,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因而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作外人。”这些“外人”显然被排除在本胞族、部落的自治权之外,同时也说明,分工的发展、商贸的往来对“共同血缘与地域”的氏族冲击很大,经济关系不断侵蚀并瓦解着血缘关系。特别是在货币产生后,原本拥有小块土地的氏族成员因交换、债务等原因,将土地抵押出去,因此,人际关系的内容在超越血缘基础上根本地表现为经济关系,债权人不会因为债务人曾与自己属于同一氏族、具有相近血缘而放弃自己的权利,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了抵押办法)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原本共同的血缘就意味着天生的平等关系,现在却因诸种经济关系失去了这种天然基础,以至于阿提卡地区下述现象越来越普遍:“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22]以土地所有制为代表的普遍所有制状况在此已被详细阐述出来:公社所有——划成小块子女继承——因借贷关系造成的失地与兼并,最终部分人成为私有财产的主人,而另一部分人则成为失地佃户,甚至直接变为前者的奴隶。
第二,“修提斯制度”是为维护私有财产而诞生的政治制度。就社会组织与管理而言,雅典文明一直延续议事会——人民大会——军事首长(巴赛勒斯)等形式,管理人员的产生也基本延续由酋长担任,这是基于血缘与成员平等关系的传统,即便是军事首长巴赛勒斯也是由选举产生。但随着成员人口数量增多、商贸往来打破同一血缘的固定居住地传统等因素影响,上述三个机构管理人员的产生,使少部分人得到了机会,如在子女继承制中获得较多财产的人、贵族高利贷者等,这一部分人逐渐成为统治阶级。
如前所述,当本氏族聚居区内也有外族人员居住,他们属于“自己居住地上的外人”,这部分人与本氏族成员存在不可否认的商贸交换活动,但他们却不参与本氏族、部落的日常管理、事务讨论。修提斯为此做出了第一个规定:“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就是说,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务,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而移交给设在雅典的共同的议事会管辖了。”其现实影响在于:(1)对于以往相对独立的氏族来说,它的独立人事权被取代,那些“自己居住地上的外人”获得了参政议事权,不同氏族、部落的人逐渐在服从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决议中走向融合,最终产生了民族(volk)以及普遍适用于雅典地区的“民族法”(Volksrecht)[23]。这是雅典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不再受血缘、聚居地等传统因素的制约,实质上,也为掌握了较多私有财产的人剥削他人提供了保障。(2)随着“外人”社会地位的提升,血缘关系进一步被杂居群体的交换关系冲淡,并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假设氏族成员有一份继承自父权的土地要出售,他会怎样呢?“尽管这时雅典人仍然只能把土地而不能把自己的住宅卖给本氏族以外的人。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居民现在依其职业分成了相当稳定的集团;其中每个集团都有好多新的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氏族或胞族内是没有存在的余地的,因而就需要创设新的公职来处理这种利益。”[24]氏族成员可以出售土地给“外人”,也可以收购后者的土地,“氏族成员”的称号逐渐被商业往来的职业身份所取代,最终导致直接以职业为主要标准重新划分并形成了新的社会组织。在这种新职业、新组织语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单纯强调血缘,而以占有私有财产的数量、在“共同议事会”中的身份来重新界定,这就是修提斯的第二个规定。全体雅典人以及部分氏族、胞族与部落,一概分为三个阶级:贵族(Eupatriden)、农民(Geomoren)、手工业者(Demiurgen)。贵族阶级拥有担任雅典公职的独占权[25]。这个拥有了独占权的阶级,不仅成为了后来的国家政权的执掌者,也是拥有大多数私有财产、高利贷者的来源。
恩格斯在评价修提斯第二个规定性时指出,“它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新的、悄悄发展起来的社会要素。它表明,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占行为神圣化。”[26]农民与手工业者的划分,明示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制度的瓦解,人类的社会组织形式彻底告别氏族时代,迈入了国家统治时期。雅典国家的首脑直接由从贵族中选举出的执政官来担任,经济与政治的双重统治地位已确立,在此基础上,全体公民也被分为两大基本派别:特权派和非特权派,经济与政治上的双重对立也已确立。恩格斯考察希腊人的氏族与国家,与考察罗马与德意志人的氏族和国家的目的一样,不仅说明了希腊人的氏族如何在接纳“外来人”时被突破的,也论述了自由民与奴隶、富人与穷人的差别形成的具体过程等问题。与其说这些是在讨论国家的起源,不如说是在讨论私有制的起源,因为后者的起源与发展融入了家庭演变史、氏族发展史、经济活动进步史等过程中,更体现在了氏族与国家的根本差别中——前者根本地表现为“共同的生产”和“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后者却是“个人占有”占支配地位,表现为“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27]具有经济与政治双重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产生过程,是对私有制起源的最好论证。恩格斯论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重要目的,就在于证明,国民经济学家将私有制,特别是资本私有制视为天然合法性的观点具有独断性、虚构性。易洛魁人的氏族、罗马人的氏族都长期存在着共产制、相互继承等制度,马克思甚至说,在罗马氏族的职能里可以清晰地看到易洛魁人。在这些史实面前,又岂能简单地说,私有制具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呢?
第三个所有制形式是“封建的等级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以此为论点论证私有制产生后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具体影响,以及如何由此走向劳动与资本的对抗。马克思之所以说古代的起点是城市,中世纪的起点是农村,主要是从所有制结构出发得出的结论。古代城市或城市共和国采用的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即以血缘为基础的共有制,这恰是“史前史”时代的普遍所有制形式。手工业、商业在中世纪的“文明时代”已分别独立发展,这就意味着个体私有制普遍开来。“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具体是指以德意志国家为代表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这种形式与以往两种所有制形式具有的相同点是,都采取了“共同体”的形式。氏族或部落是“部落所有制”或“公社所有制”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内部,成员既是共同的生产主体,也是共同的消费主体,处于平等状态——现代话语所指称的“经济正义”状态;但随着日耳曼军事制度的普及与发展,甚至在罗马帝制时期,这种平等关系就开始被打破,自由民逐步减少,和奴隶一样被合并称为“无产”阶级,直至走向与“有产”阶级的对抗。
马克思还指出了这种形式与以往两种形式的本质区别,即共同体内部的对抗关系彻底取代了原本的平等关系。对抗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群体,即生产者阶级。这一群体在农村中包括农奴、失地自由民,在城市中包括学徒、帮工以及他们的主人——拥有少量私有财产并从事独立生产活动的手工业者。他们曾组建同行业的协会组织,来对抗掠夺成性的贵族,但最终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屈从于贵族的压迫。对抗的另一方包括国家的建立者,即统治阶级的组织[28]。这一组织的成员不再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而是与生产主体处于对立的那个群体,也是后来市民社会两大对立阶级中的统治阶级。氏族成员间的平等关系,被阶级对立关系所取代,而经济正义正是两大对立阶级斗争的社会病症。
通过对所有制问题的论述,特别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进一步补充了马克思的观点。他们共同表达了两个基本规定性:一是“史前史”,也可以称为“前国家”阶段,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共产制。古典时代乃至当代思想家都无视这段“共产制”的历史显然是简单粗暴的。马克思将这种人类社会生活初始阶段的平等状态赞誉为“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29],特别是在论证耕地及其占有方式时,恩格斯也曾明确地指出:“自从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据凯撒证明,在苏维汇人当中就是如此——,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以来;自从确定耕地的这种定期重新分配的方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还保存到今日以来,关于这个问题就不必再费一词了。”[30]这不仅“补全”了对“史前史”的缺失性阐述,还动摇着西方现代形而上学的根基——基于人性自私的古典哲学与古典政治经济学,也动摇了现代形而上学的“一般意识”和共同根基,为新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创立提供了可能性。二是论证了分工与所有制属于本质相同的问题。原因在于人类生存问题伴随分工的进步才有了持续发展,而这一问题却不只是观念的、思辨的、精神的活动,还是“历史”的活动,即现实的活动,由分工、所有制等现实环节来体现并解决。马克思就此明确地说,“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形成的分工和以社会分裂为单个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私有制……即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所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31]
历史不是观念史,不是概念的抽象演变史,也不是在给“人”做出概念式解释后的人性推演史,否则,柏拉图关于“人”的概念的笑话,在现代社会还会重演。历史是人类自身生存及其为了满足生存而进行的生产活动的历史过程。这就用内含物质内容的历史观否定了以纯粹精神为本质内容的历史观,构成了对“一般意识”的彻底超越。而以物质生活为本质内容的历史活动,就同步蕴含在氏族、家庭、分工和私有制形成等现实进程中。进一步说,经济正义正是在对这种现实话题的分析中成为了待解决的社会病症,因为经济正义的产生根源始终伴随着“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问题,即所有制问题。对分工或所有制问题的分析,不仅是在探寻经济正义的发端机制,更构成对“一般意识形态”的根本性超越,恰是在这个超越的限度之外,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不仅用于重塑“世界历史”的过程,更用于解读经济正义等社会病症产生的社会根源,同时也完成了对人改造自然(私有制的起源)、人改造人(国家的起源)等问题的科学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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