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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P2P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性?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处于第二次浪潮的开端,P2P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的设计和论证,随着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P2P作为信息中介的身份得以明确,同时要求P2P的资金由正规金融机构托管并接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集中管理。从这一点上看,P2P引导金融脱媒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方式,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与政策要求的风险管理模式不符。

如何评估P2P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性?

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不同,互联网金融是独立于两者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等,2012);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根植于电子金融或数字金融的一个子类,其本质是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殷剑峰,2014)。早在20世纪70年代,商业银行对自身的管理流程做出了创新布局,通过在人工环节中加入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持,加快了信息处理的速度并节约了管理成本,大量标准化信息进入后台处理。随着家用网络和移动通讯终端的普及,个人和企业开始接入金融机构的电子信息网络,获取、处理和反馈金融信息;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连接。谢平(2014)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即以传统金融中介、市场和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所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为两端,处于中间任何位置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均为互联网金融。谢平所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谱系论强调了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和前瞻性,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金融完全脱媒的情形作为端点,其演化与Merton的金融功能论极为类似。Merton(1995)指出,与动态变化的金融机构及其附属产品、服务相比,金融功能是稳定的,当金融需求者不能够满足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金融功能时,互联网将剧烈冲击金融机构以维持金融功能的稳定。

互联网金融究竟能够/已经提供了哪些创新的金融功能,这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研究的重点。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三个方面价值:第一,互联网金融降低金融体系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覆盖率(巴曙松等,2012);第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模式下信息不对称的局限性,创建了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核心的新型金融中介服务(李扬,2014);第三,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脱媒,拓展了金融市场的理论范畴(Mishkin等,1999)。就目前的发展阶段而言,传统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和电商企业创新推出信贷、融资、理财、支付等一系列金融中介服务以瓜分互联网金融市场(董昀,2014),金融作为信用媒介的作用在被强化,而商业银行作为传统金融媒介的市场影响力在被削弱。

郑联盛(2014)综合了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研究,结合美欧和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经验,将其划分为四类,即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信用业务和互联网虚拟货币。王思宁等(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两个浪潮,第一个浪潮是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规模化浪潮,而第二个浪潮则是以P2P为代表的风险控制浪潮。以手机银行为代表的移动金融终端起步较早,国内自2000年前后由中国建设银行引入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效仿;随后,研究证实了手机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绩效确实有正向的影响(Dandapani等,2008)。然而,移动支付功能的诞生则远远落后于手机银行,Karnouskos等(2004)设计并完善了移动支付的金融框架,并提出在欧洲境内试点,Kalliola(2005)设计并完善了移动支付的技术框架,详细分析了支付系统的设计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自2013年开始推出手机移动支付软件,与Laukkanen(2007)的研究结论一致,移动支付最先获得具有较高收入、受教育程度和网络银行使用经验用户的青睐,但受芯片型银行卡和移动硬件NFC技术的局限性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移动支付业务受到支付宝移动支付业务的冲击;支付宝将支付硬件建立在商户平台,更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更易被消费者接受。网络信用支付是伴随着移动支付而兴起的消费金融模式,2014年以来,淘宝、京东和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纷纷推出基于网购的消费信用支付服务,凭借对消费大数据的灵活运用,网络信用支付业务获得了特定目标客户群体的肯定,迅速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产品。P2P网络融资则是在真正意义上颠覆了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中介的传统作用,加快了金融脱媒的步伐(温小霓,2014)。但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处于第二次浪潮的开端,P2P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安全性尚未得到充分的设计和论证,随着2015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P2P作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身份得以明确,同时要求P2P的资金由正规金融机构托管并接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集中管理。从这一点上看,P2P引导金融脱媒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方式,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与政策要求的风险管理模式不符。(www.xing528.com)

网络信用支付与P2P网络融资同属于互联网信用业务,是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接触的互联网融资模式。通过对苏皖两省2195名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问卷调查,研究将揭示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使用P2P网络融资和网络信用支付等新型消费金融渠道的现状,指出这一群体与P2P的接触度较低,并在此基础上,以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产品“蚂蚁花呗”为例,重点考察农业转移人口获取网络信用支付授信(网络消费信用)的可得性及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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