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贷款通则》颁布以来,审贷分离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放贷管理的基础性规范,信贷员在整个信贷周期中负责核实和完善申请人信息并整理成表格提交审贷环节,其具体要求包括:“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贷款通则》第40条)。审贷分离对杜绝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等金融舞弊有显著的规范效果,但并没有消除主观因素在信贷申请中的重要作用。以消费信用贷款为例,银行审贷的主要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招商银行为代表的纯客观指标审贷模式。信贷员监督填写信贷申请表并在系统中提交给总行审核部门,而审核部门通过审核申请表中的客观信息,对信贷员提请的信贷额度做出同意、减额同意或驳回决策,整个过程中审贷员与申请人隔离。而另一种是主客观指标综合审贷模式,大多数银行都采用这种模式。信贷员监督填写信贷申请表并在系统中录入,系统返回申请人信用评级,信贷员根据系统评级制定信贷方案,并将信贷方案提交审贷部门审核。
在主客观指标综合审贷模式下,审贷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其含义也在无形中被扩展。审贷部门仍然是审核消费信用贷款的核心部门,通过考察申请表中所涉及的诸多明确信息做出最终的放贷决策;主客观指标综合审贷模式下,信贷员的“审贷”作用被激活,虽然信贷员并没有审贷资格,但是在帮助贷款申请人填写信贷申请表时,信贷员综合考察了信贷申请表上的客观信息(即最终呈现给审贷部门的信息)和申请人的行为特征、言语表达所透露出的额外信息(即最终不呈现给审贷部门的信息),帮助申请人确定信贷额度,而这一额度体现了信贷员对申请人主客观指标的综合认知。调查了解到,采用主客观指标综合审贷模式的银行,较少调整信贷员在信贷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贷额度,而是直接做出同意或驳回决策;在银行可贷资金份额较为充足时,对于不符合信贷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驳回决策往往由信贷员做出,即不提供信贷申请表,其初审驳回的主要动机为在信贷违约的首贷追责和绩效挂钩制度下的自我保护意识;审贷部门较少做出驳回决策。调查显示,2015年上半年,在南京银行南京分行获得消费信贷额度的有效申请仅占信贷申请总数的21%,其中由信贷员初审驳回的超过93%,这一数据仍有被低估的倾向。不难看出,没有审贷资格的信贷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审贷决策,特别是针对中低端资质的申请人,信贷员具有一票否决和下调信贷申请额度的权力[1],而这一权力直接影响到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信贷可得性和额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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