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一方面,城乡在就业、收入、保障、教育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吸引了农业人口进入城镇工作、生活;另一方面,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生产理念下,部分农业人口在保留零散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同时,将经营权流转集中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人口的就业形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根据学者的统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单位成本为13507.4至25507.4(申兵,2012),如果消费金融市场不能在长期内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最终将沦为单纯的户籍变更,农业转移人口将始终居于社会边缘,无法真正成为市民。然而,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资金融通却存在较大的困难。一方面,农民工存在流动性较强、缺乏资信记录,收入不稳定、可抵押资产较少,户籍属地限制、异地资产难以认证等明显的贷款风险特征,不满足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安全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农民工对金融信息化的接受程度不高,绝大多数的资金交易是采用现金或邮政汇兑实现的,通过银行汇兑或银行卡进行转账结算的资金占总资金量的比重仍然较低。即便部分农民工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表现出强烈的留城意愿,实现市民化仍需对家庭整体的经济积累进行补偿,从而带来较大的资金需求缺口。
民间借贷仍然是农业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最为主要的资金融通方式,但是现阶段农业转移人口的民间金融方式与传统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工、农、中、建、交等专业银行从大一统银行中剥离出来,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综合性银行,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吸引了诸多银行侧重于城市金融市场,从而造成明显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恶化,民间借贷成为农村资金流通的主要方式。金融改革,特别是正规金融的发展,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一方面,原先互助性质的传统资金借贷行为受到市场化改革的冲击,已经失去了大规模存在的社会基础,逐渐成为营利性资金融通(王育华,1989;姜旭朝等,2004);另一方面,营利性资金融通并未受到法律的充分认可,民间金融市场虽然已不是一个法学意义上的“黑市”(万显哲,1992),但按照利率分级的司法思路表明其远非全面开放的自由市场。农村资金借贷的需求与农村正规金融的缺位,两方面共同作用催生出农村地区对民间借贷的长久性依赖;这种依赖根植于农村人口的价值观中,与城市民间金融依赖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营利性存续基础具有本质区别,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相应存在差异。随着正规金融对农村地区的网格化渗透,民间借贷的绩效优势成为支撑其存续的首要因素,主要包括运营成本低、担保要求低、信息较为对称、利率较为灵活等(李伟毅等,2004),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成了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议题(高晋康,2008)。(www.xing528.com)
虽然民间借贷是农业转移人口重要的融资方式,但随着这一群体转移进入城市,民间借贷关系将表现出封闭性和局限性。由于地理环境的割裂和消费文化的差异,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从原有农村民间金融网络中剥离,却难以在新民间金融市场中获得稳定的融资地位,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成为城市民间借贷市场的“城中村”,借贷关系被局限在这一群体内部,资金有限性和需求扩张性之间的矛盾激化,从而形成民间金融内卷化的收敛机制,研究将通过调查数据证实这一机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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