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消费金融和城市融入过程中的金融问题等两个方面的文献梳理,能够较为明显地看出已有研究存在较大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一,消费金融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横向对比,缺乏对特定主体的满足度研究,也缺乏基于结构视角的相关研究。国内对消费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以消费金融发展的意义和现状为研究重点;其中,定性研究较多,主要考察我国消费金融环境以及制约消费金融发展的经济金融因素,与国外模式的对比研究主要来自美国和日本。对消费金融的定量分析证实了消费金融对扩大内需的影响作用;廖理的系列研究整理了消费金融统计和调研数据,部分揭示了消费金融的现状、模式和发展趋势;但由于其研究并未细分消费金融的主体结构,因此只能在宏观上描述我国消费金融的整体状况。目前学界尚未有针对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金融的专门研究,农民工口径下的相关研究也较为罕见(熊德平等,2014)。尚未有学者提出“消费金融结构”概念,从结构视角对消费金融市场的现象和原因进行分析,因此包括产品创新和渠道创新在内的供给侧创新效果甚微,农业转移人口在金融领域的市民化支持政策难以制定。
第二,转移人口在城市中的金融问题研究呈现出政策推动式发展,主要集中在正规金融领域,对其金融行为的微观调查和定量分析很不到位。早期农民工金融及创新金融产品的研究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各地方分支行,研究以定性为主,侧重分析银行业对农民工金融的无能为力,忽略了对农民工自身金融需求特征的调查分析;因此这一类型的研究结论较为粗陋,结果不可尽信。但早期研究充分说明,正规金融与转移进程下的金融需求缺少契合点,至今未能找到突破口。随着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深化,少数学者开始核算转移行为下的资金供求,分析其消费和储蓄模式,意识到获取金融服务,特别是信贷服务的必要性,这正是本研究的背景和出发点。然而,这一领域的微观调查和定量分析明显不足:一方面,资金需求缺口测算较为简易,资金需求结构分析未有涉及,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剖析融资特征,从而难以找到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契合点;另一方面,已有研究忽略了金融的社会属性,未将参与城市金融(正规和非正规)视为社会融入的一种形式,因此参与金融活动应当部分具有补偿性消费的性质,这将影响到融入城市消费金融的主观动机和客观需求。
第三,以农业转移人口为口径的消费金融问题研究刚刚起步,针对金融市民化路径和顶层设计的理论研究及调查研究较为缺乏。针对转移人口金融需求结构定量分析较为罕见,转移行为及转移后对城市消费金融供给的结构性诉求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研究口径仍未从农民工范畴扩展到农业转移人口范畴。虽然学界已开始关注农业转移人口在随迁子女教育、公共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消费金融需求方面的特殊性,但仍缺乏对这一群体消费结构和消费金融需求结构的重新核算。而一些研究涉农家庭消费金融效应的结论(肖忠意等,2015)也因计量方法的明显瑕疵而不可信,无法体现家庭金融资产配置与消费的因果关系。农业转移人口(或农民工)消费金融问题的已有文献大多以考察这一群体的特殊金融需求和特色金融工具使用率为研究视角,较少从消费金融需求的角度提出对供给的创新要求,特色金融产品的推广效果并不理想;尚未有学者在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的核算中设置金融指标,具体的市民化建议与措施中也从未提及金融领域的市民化,并未指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金融支持应当走供给领先型创新道路。(www.xing528.com)
新型城镇化的第一要务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因此对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也应当优先落实在农业转移人口这一群体身上。短期而言,城市消费金融市场应当在金融功能上为这一群体合理的消费金融需求提供充足的供给;长期而言,只有提升这一群体及其家庭的融资能力,才能最终实现金融领域的市民化。通过从供求、渠道、人口和传承等4个方面调查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金融结构,将有助于揭示这一群体的金融市民化问题及原因,为制定更为有效和长远的消费金融支持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1]因后文调查将本地城市户口、居住证和农业户口并列比较,因此在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界定中以满足取得居住证的最短连续居住时限(6个月)和判别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的最短时限(1年)的较高值为标准界定被调查者的留城意愿。参考《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这8项指标分别为金融相关率、金融结构构成比例、金融资产分布、金融中介机构比重、金融机构存量比重、按金融工具和部门分类的金融资产矩阵、金融流量和内外部融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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