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结构是研究所提出的创新概念,旨在以金融结构差异解释特定主体的消费金融问题。长期以来,学界将消费金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一方面,由于缺乏对主体的进一步细分,消费金融发展与消费需求扩张之间的相关性研究较多(王勇,2012),而针对特殊群体消费资金不足的补偿性研究较少,对涉农人口消费金融的研究还停留在以文化分析进行现象描述的层面(郭梅亮,2011),对转移人口的研究尚未起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渠道的进一步细分,学界对现有消费金融市场结构的认知并不清晰,商业银行产品供给滞后于新市场主体的产生,消费金融公司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并不明确(孙文章等,2014),大量定性研究有迎合政策之嫌。早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中央已明确“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2015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于十二次会议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分析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金融结构,可以在现有的消费金融市场格局下优化供求匹配,最终落实在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为这一城市消费金融新主体提供更为有效的金融市民化方案,这一改革思路与《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所提出的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等原则相一致。研究提出4级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金融结构,分别为供求结构、渠道结构、人口结构和传承结构,逐层递进,交叉对比;通过考察样本城市消费金融的功能性供给与新常态下农业转移人口的消费金融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差异,指出农业转移人口在适应现有城市消费金融市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从代际传承的视角考察金融市民化的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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