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农村的精神文化活动丰富多样,民俗活动传承完整,宗教活动频繁有序,在三种主要的宗教活动中比较特殊的就是基督教了。基督教相对于佛道信仰来说,影响时间短,相对于生成地域来说,又属于一种外来宗教,因而为了强化信徒的虔诚度,加强对信徒的控制,基督教发展出了特殊的传教机制,并深入控制信徒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基督信徒对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纲常伦理彻底反对,所有人同为上帝之子,父母兄弟之间的辈分等级关系被拉平,同时原来的特殊主义关系也被所有信徒之间的普遍主要关系替代,婚丧嫁娶人生大事中的礼节受到摒弃,这些礼节附带的内在文化也从信徒的观念中被驱逐。但在关中农村传统文化的力量毕竟更强大,基督信仰相对来说比例很小。基督信徒在限定自己的交往范围时也受到非基督徒的排斥,而基督教作为一种后来的外来宗教,其传教空间有限,只能发展村庄中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为信徒,而这类人由于其在原生社区中地位的特殊性,在接到基督教投来的橄榄枝时,很容易形成对基督教的信仰,并在日常化经常化的宗教活动中坚定信仰,成为忠实的信徒。但这类人在一个完整的发展中的村庄里毕竟属于少数群体,规模有限,很难发展壮大,因而基督信仰在关中农村仍处于边缘化地位。
其实基督教在关中农村势力有限的最重要原因是区域文化的作用。关中地区历史文化厚重,传统观念影响深入,宗法秩序规约作用有效,而基督教从根本上否定这些文化的存在价值,这也限制了它自身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可能,佛教和道教则经过长期的发展改造,早已融合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与儒家文化和谐共生。而中国宗教的共同点是肯定现世生活,这种生活哲学的根基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农民兢兢业业地过日子,完成家庭再生产的目标(陈辉,2015:214),所以佛教和道教的信仰已经嵌入人们的世俗生活。此外,各种丰富的民俗活动其实也是适应了宗法等传统文化才得以流传发展至今。关中地区是关学的创立源地,关学的创始人张载最为推崇宗法思想,强调宗族意识和宗族文化,族人不是孤立地存在的,他隶属于整个宗族,宗族具有强大的规范约束权力,父权意识强烈,因而至今关中农村仍保留着完好的孝道文化。而宗族多聚集而居,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维系,在日常生活的互助合作、共同生产、共御外敌的过程中更强化了宗族意识,正是这种强烈的宗法思想保证了关中农村秩序井然,村风淳朴。而由于历史的变革和特殊的自然地域环境,当前宗族意识在关中并不明显,甚至难觅其踪,但关中地区形成了特殊的堡子文化,这是一种地缘文化,村民们为抵御匪患侵入,聚集而居。在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中堡子都发挥了强大的集体性作用,“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射,不分离的”(费孝通,1998:70),血缘关系作用的发挥在地缘关系中也能看到,而且在以地缘关系为主导的村庄里,以人情为基础的“内部化机制”可以将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转化为自己人,按熟人社会规则行事(宋丽娜,2009),这样堡子作为一种集体性公共性的存在,增强了村民的“当地感”和“我们感”。在社火等民俗活动中都是以堡子为单位进行的,堡子内的人情也占据了人们人情走动中的很大比例,而在农业生产中,堡子更是换工以及水利等各种公共品的组织单位。
在关中地区庙与庙会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村村有庙,这种情况在全国也无出其右。人人都可建庙,只要找到合适的场地,筹集足够的资金就可以进行,但要得到村里人的认同,这个庙必须具有公共性,这样才能受到所有人的祭拜。有庙就有庙会,庙会的举办多是依托村庙进行的,大型庙会由会长主持,敲鼓打旗,舞着狮子,有时还会请社火表演,声势极为浩大。庙会具有宗族祭拜、市场交易和人际交往的功能。庙会上各种农具以及生活用品的提供,满足了当地农民调剂余缺的需求,而一个庙会举办时,通常周围的几个村庄都会去参加,而且当地形成了某村办庙会时村里出嫁的女儿要在当天回娘家,庙会成了人们交往互动的公共空间,在这一天所有村民都有参与庙会的义务,这就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杜赞奇,1996:90)。(www.xing528.com)
庙会成为关中农村交流互动的中心,而庙会依附于村庙,村庙存在合理合法性在于农民的集体认同,因而最重要的是关中农村在生产实践和社会交往中形成了强烈的集体意识,这种集体意识源于传统文化中的宗法思想,体现于堡子等地缘单位的集体活动,正是这种强烈的共同观念和强大的行动单位使得精神文化这种虚的形而上的存在能够传承延续,这种共同意识正是村庄实实在在的文化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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