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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农村的文化治理:丰富活动维护村庄秩序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中农村丰富有效的文化活动维护了村庄秩序,其文化治理的有效性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培养了自然村层面的认同及集体行动能力,促进了村庄公共性的生产。关中农村凭借丰富的文化活动培养出来的一定规模和质量的乡村精英,为村庄治理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这些乡村精英的产生遵循的是培养制的逻辑。

关中农村的文化治理:丰富活动维护村庄秩序

通过以上研究,这里的村庙形成了一个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宗教组织”,或者说是一个基础性的宗教信仰单位。这个信仰单位之中有其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组织及宗教活动的基本程式,不同类型的村民都通过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位进入宗教活动,因此宗教活动的性质转化为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公共活动,这个公共活动起到了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教化村民、培育村民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行动能力、生产村庄公共性及维系村庄熟人社会等全方位的功能。

同时,村庙的修建以及庙事活动是一项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的文化传承活动,是一种对于村庄历史记忆的复活及重建,这种对于历史记忆的复活与重建拉长了村民的心理预期,将一种历史比较的视野即历史感注入了村民大脑之中,建构了村民在村庄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世界。而村庙及庙事活动的规模和排场不仅是村庙灵验的表现,更是自然村凝聚力及经济实力的展现,这种展示能够有效地加强村民对于村落的集体荣誉感和向心力,从而为村民构建出一种将自己区别于其他村落及其他地方的“我们”意识,形成对于自然村的高度的认同,而村庙也就成为了自然村落认同的基本符号。

理财(2011b)在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的运作逻辑时提出了“文化治理”的概念,他认为文化治理是一种现代治理形式,指“通过公共文化服务,达到‘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即透过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公民精神、建构文化认同,在认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治理。而当下中国的村庄治理中,文化治理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文化治理作为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的有机单元,对于乡村治理秩序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未得到积极有效发挥(陈楚洁、袁梦倩,2011)。关中农村丰富有效的文化活动维护了村庄秩序,其文化治理的有效性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培养了自然村层面的认同及集体行动能力,促进了村庄公共性的生产。村庄集体行动所需要的村民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协作的能力等都会在村庄文化活动中被培养出来。而这类活动皆是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村民在参与活动的同时无形之中也加深了对自然村的认同。村庄的集体认同与集体行动能力形成后,村庄公共规则及公共利益不仅存在且有着明确指向,而且有着忠诚的守护者即村民特别是乡村精英,同时公共舆论依旧存在并发挥作用,村庄中价值与意义的生产机制得以形成。换句话说,也就是公共性这种超越个体和家庭层面,能够动员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组织性力量、凝聚性权力、权威性认同被生产出来,从而为村庄治理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张良,2014)。如从村庄决策的产生来看,任何涉及整个行政村的重大决策都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成员包括村两委、村监督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各村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以及老资格的村民代表,共70余人,且会风严肃,手机关机、不准抽烟、不准说话,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不仅要被书记点名批评,还要当场罚款100元。而任何村民小组层面的决策亦是由组长、会计、出纳和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形成的。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集体决策机制有效地保证了基层民主和决策质量,也有利于这些决策的顺利执行。

其次,激活村庄社会资本,充实村庄的治理资源。由于村庄治理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关中农村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依旧是“集权的简约治理”,即治理行为不是以科层化、文本化的形式实现,而是依靠无需支付薪水的非正式官员,以一种低成本、低负担、高效率的方式来实现调解纠纷、提供公共产品等国家治理和行政目标(黄宗智,2008)。事实上治理者如何实现治理目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社会资本(张文宏,2003),即村庄中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以及治理者在这种社会关系和结构中的位置即权威和面子。而在关中三村,庙事、社火等各种文化活动为不同类型的村民提供了有效的交往空间,使村民超出于血缘型的户族关系,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关系与认同,在这些活动的举办过程之中,通过集体的参与合作,培养了村民的规则意识,有效地完成了村民的组织化,从而生产出了村庄层面的稳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也生产出了乡村精英,这些乡村精英通过在这些文化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有效地激活了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资本,一旦这些乡村精英参与村庄治理,这些社会资本便成为其治理行为所依赖的基础性条件。

再次,构建了乡村精英生产机制及对越轨者的排斥机制。关中农村凭借丰富的文化活动培养出来的一定规模和质量的乡村精英,为村庄治理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这些乡村精英的产生遵循的是培养制的逻辑。“老一辈的人看你能干,就把你带进来,锻炼几年,老人就退下去”,通过培养而产生的这类乡村精英有着相同的特点即有权威、有能力、有公心。因为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庙管会、社火会及红白理事会要想开展活动,组织者必须有组织和领导能力,同时又要有能力解决举办过程中的各种困难,而且组织领导这些活动又都没有报酬,因而只有那些具有公心的人才会愿意做。而这些活动的举办对于组织领导者来说也促进了其个人社会资本的积累。在当下的选举制度之下,通过这种社会资本的积累,乡村精英能够有效完成身份的转换,成为村组干部或者村民代表,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中去。庙管会、社火会、红白理事会这类非正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这种正式组织之间,在规则上有着极大的亲缘性,如决策机制上的集体决策,完善的财务报销制度等等,这一套制度规则上的亲缘性使得乡村精英的身份转换更加便利。而这一套生产乡村精英的机制,同时也对越轨者即违反村庄的公共规范,侵害村庄公共利益的村民产生了排斥作用。这种排斥比较典型地体现在公共活动中,在豆文村,红白理事王某因被村民认为侵犯了全村人的利益,在其主持某家丧事之时,村民看到其在场便不来参加葬礼,主家无奈只好将该红白理事请走,最后村民才陆陆续续赶过来。

最后,满足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传播文化观念。在当代中国的很多村庄,由于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农民有了更多脱离劳动的闲暇时间,而现代传媒技术迅速进入村庄,农民的闲暇时间极易成为个人性消遣,缺乏公共性和社会性,村庄公共活动越来越少,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便难以得到满足(陈柏峰,2012)。但在关中农村,村民通过庙事活动、社火活动等充实了自己的闲暇时间和精神生活,而且这些活动不知不觉中影响了村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达到了“以文化人”的作用。庙事活动中的祭拜神佛,虽然可能出于功能性的需要,但在此过程中儒家的忠孝仁义观念、佛教因果报应观念以及道家的天道承负等观念亦为村民所认同,同时这些神佛成为村民的人格榜样,“神就是人,供奉起来,做个表率,做个榜样”。而在社火活动中通过对古代英雄人物及德行人物的扮演,无形之中也传播了善恶之别、行善积德的观念。红白事活动亦同时将慎终追远、忠孝、家庭观念传播给村民,这些活动皆在无形之中起到了引导教化村民的作用。(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以来,官方的文化建设思路一种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思路,即通过文化建设来发展乡村旅游招商引资,另一种是文化下乡,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如通过广播影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提供图书、文艺表演为农民提供文化娱乐设施及文化产品(吴淼,2007)。这两种文化建设的实践虽然产生了部分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丰富了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但都脱离了乡村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思路,因此这种文化建设对于乡村治理秩序的形成所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十分有限,并不是文化治理的思路。要实现有效的村庄文化治理,关中三村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借鉴(刘超、刘明,2015):

第一,有效的文化治理必须适应当地的社会结构。关中地区农民以自然村为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因此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庙事活动、社火活动及红白事活动都是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这些活动正是嵌入到村庄基本社会结构当中才能够长盛不衰。而这些活动的举办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对自然村落的认同。其实无论是庙事活动,还是红白事活动本身就是历史上文化治理的延续。以庙事而论,自唐代以来,关中寺庙兴盛本身就是国家力量推动的产物,而“国家立寺,本欲安宁社稷”,即通过信仰活动来教化人心。红白事活动即婚丧嫁娶的礼仪活动则一直以来都是儒家教化人心的基本手段,红白事活动在解放前的基本单位是户族,以自然村(即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为单位的红白事活动则是解放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形成与稳定而逐渐形成并延续至今的。从广义上来说,这些活动都是历史上成功的文化治理的延续。

第二,有效的文化治理必须提供一定的组织保障。由于庙事活动、社火活动及红白事活动的经常举办而形成了庙管会、社火会及红白理事会这三个非正式组织,这些组织不仅有稳定的成员,而且存在约定俗成的日常运行规则,这三个组织的存在是保障这三项文化活动不断延续的重要条件。有效的文化治理必须在村庄寻找到稳定的积极分子,并逐渐建立起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社会组织,确立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则。如此,这个社会组织及文化活动便能成为村庄社会结构中有机的一部分,成为村民之间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联,进而起到为村庄治理积累社会资本、培养乡村精英的重任。俞可平(2007)也对这些民间组织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认为农村的民间组织可以影响到村庄正式权力组织的运行,最终实现社区群体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善治的村庄样态。

第三,有效的文化治理必须根植于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当地的宗教传统、艺术传统及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内容,存在于村庄历史记忆中的文化活动形式很容易复活及延续,尤其是在关中这种有历史记忆的地区。以豆文村的庙宇为例,在“文革”中豆文村的庙宇全部被毁坏,而一旦国家宗教政策发生变化,庙宇便从一夜之间复兴起来。豆文村最早的一座庙宇为1979年塑像重建,至今全村已经复建了11座庙宇,其中3座在建,庙宇数量之多,令人瞠目,由此可见村民的历史记忆之深刻。因此有效的文化治理必须能够接续村庄的历史记忆,充分发掘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才能保证文化治理手段能够为村民所喜闻乐见,长盛不衰。而从文化内容来看,关中作为儒释道三教交融的文化区域,在文化观念上孝道观念、道德观念、因果观念都比较浓厚并成为社会的普遍心理,这些观念是关中传统的文化艺术形式所宣扬的重要内容,因此新的文化艺术形式的输入必须尊重当地的价值观念才能被村民所接受。

关中农村通过庙事活动、社火活动及红白事等各种文化活动,生成了非正式组织、民间精英、公共舆论作用机制、集体行动的运作逻辑,形成了稳定有序的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及社会结构,这些都成为村庄达到善治局面的基础性条件。当下中国农村的乡村治理依旧是一个复杂棘手的难题,而农民的公共文化活动和仪式是培育农民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有效载体,是提高农民组织性的重要途径,所以文化治理的实践或许可以为村庄治理提供一条有效可行的借鉴路径。但多数地区现有的农村公共文化供给面临着资金和人才双重短缺的困境,文化设施相当落后,一些乡镇文化站基本上是“五个一”,即一块牌子、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枚章子、一条汉子(陈文胜,2010),因而注重农村地区文化建设,做好相应的公共品供给,给予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是当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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