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在村庄中历史久远,自分田到户后就已经是村级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庄调解委员会作用重大,在关中农村基本上可以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村庄中较大的纠纷案件多数都可以被调解委员会很好地解决。
有村民表示,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村庄中的老好人群体,他们本着不得罪人的逻辑左右熬时间,最终软磨硬泡解决问题。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则认为农村问题细微复杂多样,难以判断对错,纠纷处理很有难度,需要讲究策略。不管村民对于调解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方式有着怎样不同的看法,他们对其存在的价值都是认可的。调解委员会为村民提供了一个解决矛盾纠纷的公共平台,这种调解方式是熟人社会内部的自我纠纷处理机制,它可以低成本地解决乡土社会的矛盾纠纷。
其实在乡村社会特别是宗族组织发达的农村,村庄内部都存在着一个有威望的群体来主动处理村民纠纷,这个群体的威望一部分来源于作为家族长辈而附带的权威,即祖先崇拜和孝道文化的作用,另一部分则来自于这些人的个人能力和人格魅力,他们办事公道、正直能干,这部分群体在村落社会自然而然地发挥了当下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但随着家族观念的弱化以及经济理性对乡土文化的冲击,这种非正式层面的精英治理逐渐式微,渐趋退出村庄舞台。当下关中农村的调解委员会是以正式组织的身份来处理乡村矛盾的,具有半制度化的一面,但本质上它依然是熟人社会中生成的内部纠纷的自我消解机制。(www.xing528.com)
而我们在浙江等地调查时可以发现当村民之间出现纠纷时他们不是在村组内部寻求解决办法,而是通过向上级部门举报的方式将问题上移并匿名化或公开化,依靠上层行政力量的介入来解决村民纠纷,当地村民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有问题就举报”,甚至邻里之间的相互举报已经是司空见惯。江浙地区的村组结构也相当健全,但这种结构已经渗入了许多私人牟利的因素,甚至有村民为了当小组长不惜掷金10万元,这些人争当村干部、小组长或村民代表只是为了获取充分的政策信息,方便谋取自我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其村组结构的形式作用大于实质功能,村庄内部难以消解基层纠纷,只能依靠外部力量,这不仅增加了治理成本,而且村民关系也渐趋离散。关中地区与江浙一带的情况则相反,调解委员会虽然是处于村级层面的半制度性组织,但其成员依旧是村庄中的能人即道德精英或经济精英,他们不仅具有自身的人格魅力,更重要的是他们秉着服务乡邻的目的,将村民纠纷置于村庄场域中处理,尽量找到双方满意的处理方法,这不仅维护了村庄秩序的良性发展,而且在纠纷处理的反复实践过程中再生产了村庄的正义观和公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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