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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基本内容及填制方法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佥额和货币单位。保险单的正本数、出单日期。此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大小写保持一致。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根据进出口合同、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填写。

保险单的基本内容及填制方法

一、保险单的基本内容

保险人名称、地址发票号码和保单号码。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的(货物描述、唛头和件数)。

保险佥额和货币单位。

保险责任期限(运输工具、起讫地、预计起运日期)。

承保险别。

保险费、理赔地点。

保险单的正本数、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

二、保险业务的当事人

保险公司名称(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

保险单编号(No.)。由保险公司提供。

被保险人(Insured),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为To order of×××bank或In favor of×××bank,即应在被保险人处填,×××出口公司+Held to order of×××bank(或In favor of×××bank)。

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但是实际发生损时,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所有单据以×××为抬头人,那么应在被保险人栏以×××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单就不要背书了。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可打成“被保险利益人”,即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空白抬头(To order),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To applicat+出口商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如信用证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直接用本栏上所规定的名称,无需背书。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三、被保险货物的描述

1.标记(Marks&Nos.)。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

2.包装及数量(Quantity)。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包装的总件数填入;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字样。

3.保险货物名称(Name)。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4.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一般按照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此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大小写保持一致。

5.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即保险金额的大写数字,以英文表示,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

四、保费和费率

保费(Premium)一般已由保险公司印就“As arranged”(如约定)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费及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五、承保险别

承保险别(Conditions),本栏系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注意保险险别及文句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即使信用证中有重复语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塞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包括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www.xing528.com)

六、理赔代理人及赔偿偿付地点

1.理赔代理人

由保险公司选定,代理人的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此栏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制。如果信用证中并未列明确,一般将目的港作为赔付地点。如买方指定理赔代理人,理赔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所在国内,便于到货后检验,赔款货币一般为投保额相同的货币。应详细填写。发生损失时,收货人通知其代理人进行勘查和赔款事宜。

2.赔款偿付地点

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填写,应标明偿付货币名称。如:At London in USD。假如个别信用证要求,例如:发生货损,赔款付给×××公司(Loss if ahy, pay to……Co.),则在保险单赔款偿付地点栏后加注“Pay to……Co.”。

如果保险单上注明保险责任终止是在内陆地点而非港口,则应填列内陆地点保险代理人名址。如当地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可以注明由当地法定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如果信用证自行指定买方选择的保险代理人,则不应接受。

七、保险公司的签章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保险公司签章。

八、其他内容

1.发票号(Invoice No.)。填写出口发票号码或“As per invoice”。

2.合同号(Contract No.)及信用证号码(L/C No.)。根据进出口合同、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填写。

3.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填写装载船的船名。当运输由两程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如再转运到内陆加Other conveyance。如空运,则填“By air”或“By aeroplane”;如陆运,则填“By train”,“By wagon No.×××;如以邮包寄送,写“parcel post”,若采用海陆联运方式,则填“BY S.S No.×××and then by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to”。

4.开航日期。一般填写提单的签发日期,也可填写提单签发日前后各五天之内任何一天的日期,或填“As per B/L date”。

5.启运地和目的地(From……To……;)。此栏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对,可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W/T at转运港(With transhipment at×××),也可打成Via转运港and then to投保最终目的地。例如:货物由上海运达纽约港后,转运到芝力口哥,提单可打成:“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and then to Chicago”。

6.正本份数(Numberof Original Policy)。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副本Duplicate)。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two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复联保险单(Duplicate)构成全套保险单。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根据“UCP6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7.背书(Endorsed)。又有空白背书、记名背书和记名指示背书三种不同方式: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商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名称。当来证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2)记名背书。当来证要求“Delivery to(the order of)×××company(bank)”或“Endorsed in the name of×××”,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company(bank)或in the name of×××”的字样。在实际外贸业务中,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

(3)记名指示背书。当来证保单条款规定为:“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cate is negotiable for issued to the order of×××”时,具体做法:只要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 order of×××”,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就行了。

九、信用证中有关保险单据条款举例

1.Marine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cate in duplicate, endorsed in blank, for full invoice value plus 10%stating claim payable in Thailand covering FPA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1,1981,including T.P.N.D.loss and/or damage caused by heat, ship's sweat and odor, hoop-rust, breakage of packing.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二份,空白背书,按发票金额加10%投保,声明在泰国赔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平安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受热船舱发汗、串味、铁箍锈损、包装被裂所导致的损失。

2.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endorsed in blank of 110%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CIC with claims payable at Singapore in the currency of draft(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ncluding 60 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of at station of destination)subject to CIC.

保单或保险凭证做成空白背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中国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和战争险,按汇票所使用的货币在新加坡赔付(无免赔率),并根据中国保险条款,保险期限在目的港卸船(或在目的地车站卸车)后60天为止。

3.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 in two fold issued to the applicant, covering risks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and 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including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up to fnal destination at Schorndorf for at least 110%of CIF value, marked premium paid showing claims if any payable in Germany, naming settling agent in Germany.

此保单或保险凭证签发给开证人,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和协会战争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到达最后目的地Schorndorf,至少按CIF价发票金额投保,标明保费已付,注明在德国赔付,同时表明在德国理赔代理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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