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单的保险凭证,它不印刷保险条款,只印刷承保责任界限,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这种保险凭证格式简单,但其作用与保险单完全相同。
三、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CFR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的保险单。预约保险单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付办法等。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一经启运,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保险货物启运时,应立即以启运通知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预约保险单实际上不属于保险单,而是承保人许诺他将根据预约保单条款适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协议。
四、暂保单(Binder Cover Note)又称“临时保险书”(www.xing528.com)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具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具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五、联合保险凭证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cate)利用商业发票在前面加盖保险章,注明保险编号、险别、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以此作为保凭《与探险单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转让。一般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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