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船运公司(Shipping Company)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货物时或将其承运的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Shipper)签发的货物收据。换句话说,它是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一份契约,也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一份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海运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及主要作用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货物收据。
3.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主要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输要求给予有条件地去实现的一种书面确认。
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3.提单是货主和货代之间,货代和承运人之间支付和收费、互相制约的有效文件。
二、主要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多种多样,各家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格式不尽相同,但是类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轮船公司将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并经船长签收后才签发的提单。提单上载明货物“已由某轮装运“的字样和装运日期的提单。
2.备运提单也即“备妥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待运的货物一旦装运后,在备运提单上力“已装船”字样,这样备妥待运提单就成了“已装船提单”。
(二)根据承运方式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运提单”(Direct B/L),是指同一船舶将货物直接从起运港运达目的港的提单。这种提单船方责任明确,权利和义务易于处理。
2.“转船提单”,是指从起运港载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托运货物的目的港,须在其他港口换船转运,并由签发提单的轮船公司负责代办转运手续的海运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用于“海陆、海河、海海”联运。第一承运人在货物装运港签发运往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货物到达转运港后,由第一承运人代货主将货物交与下一程航运的承运人,再运往目的港。各程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三)根据货物表明状况有无附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或“肮脏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提单上并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条款,或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或包装不作任何批注。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肮脏提单”,是指有承运人的批注(Notation)或附加条款(Superimposed Clause),表示货物或其包装有疵瑕的提单。
例如,提单上批有:“some rusty”(有生锈)或“one case broken, content exposed”(有一箱破损,内装货物暴露)等文字。
(四)根据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抬头”、“不记名抬头“和“指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填明收货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的提单。例如,Consigned to buyer。
1.“不记名提单”(Blank B/L),是指记载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提单。
2.“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按照记名人(named person)的指示或非记名人(to order)的指示交货的提单。
(五)根据轮船公司经营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1.“班轮提单”(Liner B/L or Regular Line B/L),有固定航线,按照规定时间,停靠规定港口而航行的船舶叫做班轮,货物由班轮承运而签发的提单叫做“班轮提单”。班轮公司租给托运人的不是整船而是部分舱位,所以托运货物多少船方都可接受。班轮公司将预先规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印发给各地货主或登报招揽承运业务。班轮装运货物,船方负责装船、理舱、卸货,装卸费用计算在班轮费之内。班轮提单船方的责任是以提单印就条款为依据。
2.“租船提单”(Chart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注明“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某年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据XXX租船合同开立”字释。这种合同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六)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集装箱提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containerized或shipment effected by container vessel)等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这种提单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container number)和“封号”(seal number)。货物从起运地(港)到最终目的地(港)的全程中需使用陆、海、空其中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由联运人作为全程的总承运人签发的这种联运提单,作为对托运人的总负责人。使用多式联运提单,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多式联运提单或以接受(combined transport B/L acceptable)或类似的条款。
(七)按提单签发时间不同,分为“预借提单”、“倒签提单”、“顺签提单”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因信用证装运日期和交单日期都已到期,而货物因故尚未装船或已开始装船尚未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交单结汇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提出预先签发以装船提单,这种行为称为预借,借得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2.“倒签提单”(Anti-date B/L),是指货物在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但提单上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以符合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这种倒填日期签发的提单称为倒签提单。
3.“顺签提单”(Post-date B/L),指托运人为了满足信用证装运期的要求,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要求承运人签发日期晚于实际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此提单为顺签提单。
(八)按表现形式不同,分为“纸质提单”(Bill of Lading B/L)和“电子提单”(Bill of Electronic Lading)
1.“电子提单”,是为适用EDI需要而设计的非书面化提单,签发、通知、放货等每个环节都是以电子报文和回执确认的方式进行。该报文中除了纸质提单的正面全部内容外,还包括一个传输电讯的密码,发货人收到后必须确认该项收讯,根据该项确认承运人承认发货人为提单持有人。
2.“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ill of Lading),在货物装船完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签发了提单并已经交给了托运人或还没有交给托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商收回正本提单,而以电传、传真、电子文件、电报的形式通知其在卸货港代理将货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指定收货人。这种操作方式称为“电放”,这种方式下的提单称为“电放提单”。
三、海运提单的正反面内容及缮制
(一)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金送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d)。是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即目的港。
(1)除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地区)名称。
(2)如经转船,应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New York Via Hong 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3)如货运卸货港后须经内陆转运或陆运至邻国的,应在填写卸货港名称后,另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或在唛头中加注“In Transit To×××”,切不能在卸货港名称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将货运至该卸货港,以后的转运由买方负责。
例如,来证规定:“Marseilles in transit to Geneva”
卸货港应填写:Marseilles
在货名栏下方空白处加列:In Transit to Geneva或在唛头中显示
(4)对美国、加拿大O.C.P.(Overland Common Point陆上共同点)地区出口,卸货港名称后可加注“O.C.P.”字样。如来证要求注明转运的内陆城市名称,可在货名栏下的空白处或唛头中加注“O.C.P.×××(内陆城市名称)”,以便中转公司办理转运至该内陆城市。
(5)如来证规定卸货港为“London/Hamburg/Rotterdam”,表示由卖方选港,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港口名称;如来证规定“Option:London/Hamburg/Rotterdam”,表示由买方选港,提单应全部照填。
8.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如发票货名过多或过细,可打出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矛盾。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对包装货物,本栏目应填写包装数量和计量单位,如“100 Bales”,“250 Drums”等。在栏目下面的空白处或大写栏内加注大写件数,如,“Say One Hundred Bales Only”。
(2)如果是散装货,本栏目可加注“Bulk”,无需加注大写。(www.xing528.com)
(3)如果是裸装货,应加件数。如一辆汽车,填“l Uit”,并加注大写。
(4)如果两种或多种包装,应逐项列明件数和包装种类并加注合计数,在大写栏内或空白处注明大写合计数量。例如:200 Cartons
100 Bales
30 Cases
330 Packages
SAY Three Hundred and Thirty Packages Only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立方米以下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O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立即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以上是港至港运输中提单缮制的主要项目,如果采用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时,则还应注意以下项目的缮制要求:
1)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是指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货港装船前的运输。例如,从武汉用火车将货运到深圳,在深圳装船至目的港,此栏可填“By Train”。
2)收货地点(Place)
指前段运输的收货地点。如上例,收货地点应注明“武汉”(Wuhan)。
3)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是联合运输的终点站,应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最终目的地就是目的港时,本栏目可留空不填。本栏目应是当次运输的运费截至地。
4)集装箱号及铅封号(Container No.and Seal No.)
本栏目填写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及海关查验货物后作为封箱的铅制关封号。如果是其他类型的提单,没有设置专门的栏目,应在提单的空白处打上集装箱号。
5)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On Board Notation)
联合运提单(或集装箱提单)属备运提单,只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因此,在货物装船以后,提单内还应做相应的说明(注明实际船名及“Shipped On Board”或“On Board”)。
此外,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为港至港的直达运输或转船运输,则不能提供联合运输提单,反之亦然。同时,还要注意提单上应有承运人的名称。
(二)海运提单反面印就内容
提单背面的印就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承运人和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印就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适用法律条款(Law of Suit Clause)
2.承运人的责任条款(Carrier Responsibility Clause)
3.承运人的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4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
5.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6.交货条款(Delivery Clause)
7.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共同负担海上风险以及船舶相撞所遭受的损失
8.索赔条款(Claim Clause)等。
四、提单的背书与转让
(一)提单的背书
其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含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二)提单的转让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空白背书即在提单的背面盖上出口商的公司章、签字,而不注明受让人名称和地址。
但下列情况不需背书:
直交抬头:Consigned to ABC Co.Ltd.
来人抬头:To Bearer
凭指示抬头的提单需要背书,可按下列方式背书: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由开证行背书
收货人栏照打,背面打上:Please deliver to the order of×××issuing bank+出口商空白背书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应由Shipper(发货人)做空白背书
To Order of Applicant应由开证申请人背书
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应由出口地议付行背书转让
另:中东开来信用证规定:B/L made out or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这种要求可以有两种做法:
(1)提单收货人处打上: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再由开证行背书即可。
(2)提单收货人处打上:To Order of Shipper再由Shipper(发货义)作记名背书,即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后,打上Please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order of×××issuing bank即可。
五、海运提单缮制时应注意的事项
装船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但该提单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
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原则上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以第三者为发货人,应以信用证特许者为限,或在转让信用证项下。
价格条件为CFR或CIF时,应有“Freight Prepaid”字样;FCA或FOB条件时,应有“Freight Collected”字样。
提单上不得有任何说明货物瑕疵的不良批注,也就是说,除非信用证特准,提单应为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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