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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及区别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符合优惠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则,合法持有相关原产地证书的协定货物享受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协定优惠税率。其中,优惠原产地证书主要由前者出具。我国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是按照我国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证明货物系我国制造生产的证明文件。而优惠原产地证书则是参加或缔结的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签发的,证明货物符合该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及区别

一、原产地与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

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制造的国家或地区。有人形象地将货物的原产地比做货物的“国籍”。

货物的原产地与其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的国别贸易政策密切相关(如适用税率、贸易救济措施、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的实施),而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又以一国的原产地规则或一国缔结的优惠贸易协定法律依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不统一。

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2)直接运输规则;

(3)原产地证书。

1.我国的原产地标准

我国的原产地标准分为优惠原产地标准和非优惠原产地标准。前者是我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优惠贸易协定所制定的标准。符合优惠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则,合法持有相关原产地证书的协定货物享受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协定优惠税率。后者是我国自主制定的原产地标准,适用于进口货物的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登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贸易措施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完全获得的货物的标准包括: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等共计11类原料性产品,以及完全在该国用这些原料生产的产品。由于完全获得标准清晰、明确,故世界各国的完全获得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国自主制定的原产地标准将税则归类改变作为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作为补充标准。税则归类的具体标准规定是:某国采用非本国原材料制造加工后,其四位数税号一级的规则归类发生改变;釆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具体标准规定是:某国采用非本国原材料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某国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为了在实施中更加客观,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我国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原产地确定的实施细则。凡以从价百分比和制造加工工序作为标准来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有关的“使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以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凡未列入上述清单的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判定,应当适用规则归类改变标准。

我国的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基本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但不同协定所制定的百分比不尽相同。例如,《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商品中的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不少于该货物FOB价的40%;而《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实质性改变的具体规定是非成员国生产的价值不超过货物FOB价的55%(孟加拉国除外)。

再例如,《曼谷协定》项下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中国-斯里兰卡、中国-印度都采用百分比标准,但中国-斯里兰卡百分比标准的具体规定是“非成员国成分价值不超过制成品离岸价的50%”;中国-印度百分比标准的具体规定是“出口国的生产和劳务支出不少于产品出厂价的50%”。《曼谷协定》项下中国-韩国实质性改变标准则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即商品的六位数税号以及加工前和加工后发生改变即是实质性改变。

2.我国直接运输规则

我国根据相关的优惠贸易协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制定了直接运输规则。不同协定框架下的真接运输规则也各有不同,但总的原则是:货物应从起运地直接运输到我国,或即便出于运输需要在非成员国转运或储存,也不得在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或消费以及进行加工。

3.原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目前我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按照是否享有优惠关税分类

实际工作中,海关从征收关税和监管的角度,把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分为优惠原产地证书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享受关税减免待遇;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登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政府采购等非优惠贸易措施,以及用于贸易统计。

2.按照出证机构分类

我国的原产地证书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和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会性质)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其中,优惠原产地证书主要由前者出具。

3.按照原产地证书的用途分类

实际工作中,发证机构一般按照用途把原产地证书分为四类,即:普惠制原产地证书(G.S.P原产地证书FORM A);—般原产地证书(CO);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如输往欧盟、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书、输往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

在我国,优惠原产地证书就是指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书;而非互惠原产地证书则是指一般原产地证书。我国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是按照我国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证明货物系我国制造生产的证明文件。而优惠原产地证书则是参加或缔结的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签发的,证明货物符合该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我国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按照优惠贸易协定可进一步分类: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

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出口货物(主要是农产品)原产地证书。2005年7月20日,中国和东盟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的7,000余种正常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我国对东盟6个老成员(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统一适用协定税率产品2,810种,对6国分别适用协定税率产品561种,并于2005年和2007年分别将40%和60%的产品关税税率降到5%以下,同时约定2010年将大部分正常产品关税降至零,少数产品(250个6位税目)在2012年降至零。东盟新成员在2015年将多数产品关税降至零。其中,越南不迟于2009年、老挝和缅甸不迟于2010年、柬埔寨不迟于2012年将50%正常类产品的关税降至5%以下;老挝、柬埔寨、缅甸不迟于2013年将40%的正常类产品关税降至零。

目前,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的国家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采用完全获得和非完全获得标准。其中,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原产于任一成员国的成分占所获产品(FOB价)价值超过40%,或非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成分不超过所获产品总价值的60%。

(2)《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采用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A

《亚太贸易协定》即原《曼谷协定》,其成员有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6国。我国于2001年5月31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签发《曼谷协定》项下特定产品出口韩国、斯里兰卡的《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中国与印度自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曼谷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国家质检总局开始签发出口印度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三次谈判优惠关税清单,涉及4,000余项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医药品以及化工产品等。《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根据自己的国情施行幅度不同、商品范围不等的关税减让:我国对原产于其他5个成员国的1 697项8位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为27%。另外,我国对老挝、孟加拉两国161项8位税目商品实行特别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为77%。同时,我国可享受印度57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国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亚太资易协定》项下非完全获得标准是:使用非成员国材料价值不超过货物总价值(FOB)的55%。

目前,对我国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的国家是印度、斯里兰卡、韩国、孟加拉。老挝属于东盟成员,现在对我国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

(3)《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采用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A

2004年1月1日,《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正式实施,我国对巴基斯坦893个8位税目商品施行优惠税率,整体优惠幅度达18.5%。巴基斯坦对我国188项产品给予关税优惠。2005年12月,中巴签署《中巴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实施3,000多个税目商品下降关税,包括零关税和优惠关税两大类。①关于零关税安排,双方约定:我国将原产于巴基斯坦的769个8位税目的产品提供零关税,巴方向我国提供486个8位数税目产品的零关税,上述产品到2008年分三次降至零关税。②关于优惠关税安排,双方约定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1,671个8位数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7%;巴方对原产于我国的575项6位数税目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

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证非完全获得标准是:所用单一成员国原产成分占所获产品FOB价超过40%。

(4)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在双方各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后,在2006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启动中智自贸区关税减让进程。其中,智利将74%的税目、6,000余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中国63%的税目进口关税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降为零;双方其他税目进口关税分别在协定生效后5年和10年内降为零。双方只保留3%以下的税目作为例外产品,保留原税率不变。此外,双方还规定,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双方可加快减税。中智自贸区原产地证非完全获得标准是产品中原产于中国、智利的材料价值占该货物的FOB价超过40%。

(5)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2009年1月,我国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6)《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

2008年10月1日,《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新西兰从中国进口的60%产品开始施行零关税,并在2016年前取消全部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从协定生效后,中国从新西兰进口产品的24%施行零关税,并在2019年前取消97%自新西兰进口产品的关税。

以上是我国参加的有关互惠性区域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互签产地证,我国既给予也享受的优惠关税待遇。除此之外,我国还单方面给予一些国家(地区)进口商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制定了零关税商品清单和单独的原产地标准,由受惠国(地区)签发相关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则属于发达国家对原产于我国产品给予的非互惠关税优惠,由我国签发相关的原产地证书。

上述原产地证书主要包括:

(1)老挝、柬埔寨、缅甸特别优惠关税待遇(SPT)原产地证

2006年1月1日,我国对原产于老挝的91项商品、柬埔寨的83项商品、缅甸的87项商品实行进口零关税优惠待遇。受惠商品有直接运输要求,受惠国相关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2)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原产地证书

2005年1月1日,中国对来自苏丹等非洲2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19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施零关税的优惠待遇。受惠商品有直接运输要求,受惠国相关机构签发有关原产地证书。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中的百分比标准规定为:非受惠国原产成分占所得货物价值不超过60%。

我国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特别优惠关税后来又增加了3个非洲国家和2个大洋洲国家,加上上面提到的三个亚洲国家,总计达32个。

(3)香港、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

CEPA是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缩写;香港、港门CEPA即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澳门CEPA也属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范畴。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货物全面实行进口零关税。香港、澳门有关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香港、澳门CEPA的原产地标准为:在香港、澳门的增值不低于货物价值的30%。此外,祖国大陆对来自台湾的15种水果凭台湾的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零关税待遇。

(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其中包括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由给惠国单独制定。

最后再简单介绍一下一般原产地证。我国的一般原产地证是按照我国自主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于我国的证明文件,主要用于进口国贸易统计或实施关税(最惠国税率)和非关税差别待遇。按照一般原产地证的签发机构,又可以把一般原产地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官方”签发的;一种是“非官方”签发的。官方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的签发机构有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和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三个单位。具体出具哪个机构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视进口商要求而定。非官方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主要指生产商原产地证和出口商原产地证。当进口商(信用证)要求出具原产地证但又未要求出证机构时,可以出具这种由出口商和生产商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或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有时,信用证也会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证由商会等加以签章认证。

(三)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原产地证书在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方面的作用

对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的作用主要有:

(1)原产地证是确定关税待遇的主要依据。世界各国一般都实行差别关税,税率种类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又称正常税率)、优惠税率(又称协定税率)以及特惠税率等。持一般原产地证的进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交纳关税,除非特殊堉况,进口国海关当局并不强制性要求一般原产地证书。享受比最惠国税率解的优惠税率、特惠税率、普惠制税率的进口货物,则必须向进口国海关提交受惠国有关当局签发的相应原产地证书。

(2)原产地证是海关统计的重要依据。

(3)原产地证是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依据。当一个国家需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对外贸易管制措施时,原产地证书就成为有关进口货物通关的必要证明。

2.原产地证书在我国进出口中的作用

出口商品享受较最惠国税率低的优惠关税,无疑将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截至目前,普惠制是我国受惠时间最长、受惠利益最大的优惠关税安排,也是最有影响、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最有吸引力的一项关税制度。但随着我国国际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普惠制本身的制度安排和其他一些因素对我国利用普惠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我国商品出口占有重要地位的欧盟2006年开始施行新的普惠制,对毕业条款作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普惠制受惠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纺织品和服装为12.5%),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即产品毕业。实际上在新规出台前,我国毕业产品就已达十四类67章产品,尚余六类28章产品[HS共有21类97章,但十九类(93章)是武器,77章是空章]。目前我国还能够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集中在农产品(HS 1~24章)和矿产品(HS25~27章,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董”是协定零税率),高附加值的工业制造品已被排除在受惠产品之外。

尽管如此,普惠制原产地证仍在我国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普惠制在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举例来说,2008年仅宁波地区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就达28.4万份,签证金额达83.9亿美元,加上其他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签证金额共计113.1亿美元,以平均减免关税5%计,宁波地区2008年出口商品关税优惠达5亿多美元;北京市2008年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46,112份,其他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4,815份,粗略估计,出口商品关税优惠达20亿元人民币

普惠制原产地证在我国对非欧盟出口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中仍呈上升趋势。例如我国对俄罗斯边境贸易的主要口岸——满洲里,2008年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2.1万份,签证金额1.6亿美元,减免税金额1,600万美元,其中出口水果和蔬菜占普惠制原产地证的比例在98%以上。

进入21世纪,我国自加入第一个区域经贸合作协定——《曼谷协定》之后,区域性自由贸易发展趋势十分明显,对我国在保持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国际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宁波地区签发区域性贸易优惠产地证1.5万份,比上年增长4.1倍;2008年仍保持了20%的增长。现在人们把优惠原产地证形象地比喻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有价证券”。

一般原产地证书在进出口贸易中主要起着货物身份证明的作用,其中欧盟、东盟是签署目的地集中的地区。近年来我国官方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也不断增长。一般来说,持一般产地证进口主要是进口国用以统计货物来源或实施非关税措施,并不能享受关税减免,如非当局强制性要求,进口人并不情愿要对方出具一般产地证。因此,有人把进口国加强对一般原产地证书的要求看做一种政策信号

此外,充分利用优惠原产地证享受相关进口关税减免也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重视。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的内容和缮制要求

普惠钾原产地证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适用于一切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现在所有给惠国都接受FORM A。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规定,其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以便识别伪造与涂改,尺寸为297毫米×210毫米,使用文种为英文或法文。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鉴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

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FORM A的签发机构。

企业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应首先向签证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人申请签证时应提交申请书、产品成分明细单、填妥的原产地证FORM A等必要材料。如有必要,签证机构还应派人实地核查。货物出运后也可要求签发FORM A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的内容和缮制要求:

1.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goods consigned from(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此栏必须详细填写,不得为空。信用证项下一般应填受益人名称、地址。

2.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goods consigned to(consignee’name, address, country)]此栏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规定的收货人。本栏是非强制性项目,信用证如要求此栏不填,也可接受。

3.第三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就所知而言)[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 known)]填写装运地、目的地及运输方式;如货物需在某港转运,还应加上转运港。例如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Hong Kong。

4.第四栏:供官方使用(for offcial use)。此栏供签证机构填写必要批注,如“后发”、“补发”等。

5.第五栏:商品项目编号(item number)。一批货物如有不同种类、规格等,将货物项号1、2、3……填制在本栏,并和其他栏目内容(如第七栏的商品名称等)一一对应。

6.第六栏:标记及包装件号(mark and number of packages)。填写唛头与件号,应与提单、发票等一致。

7.第七栏:件数、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本栏可按发票上的内容填写,件数应分别填写大、小写。例如:410(FOUR HUNDRED AND TEN)CARTONS OF“RUBBIT”BRAND SHOVEL WITH METAL HANDLE.本栏填完后在下一行打上结束符号,如“****”,表示下面没有内容,以防添加。

8.第八栏: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本栏是原产地证的核心内容,具体填写要求参看普惠制原产地证背面填报说明。

9.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按照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

10.第十栏:发票号码和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为避免误解,月份应填写英文缩写,如Sept, Feb等。

11.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签发地点、日期、签章(place,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certifying authority)。本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签字采用手签,日期除了不应晚于发票日期外,还不能晚于运输单据的日期,除非是“后发证书”。

12.第十二栏: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exporter)。出口商声明已印就,只需在空白处填原产地中国。在“Preferences for goods exported to”处填进口国,在“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authorized signatory”处由出口商在签证机构备案的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明声明日期和地点。出口商声明日期可以和签证机构的签证日期一致。

普惠制原产地证的其他填写要求还有:原产地证一般不能涂改,如涂改需加盖签证机构的更正章。

三、我国原产地证的管理

根据世贸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和我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一系列贸易协定,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以及实施具体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原产地管理体系。其中包括适用于一般原产地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我国与有关国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和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协定附件),以及各类原产地证书填报说明等。这些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和填报要求是我们申请、填报原产地证的重要依据。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ORIGINAL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背面说明2003

为实施普遍优惠制(普惠制)采用FORM A的国家[1]新西兰(www.xing528.com)

澳大利亚[2]欧洲联盟

加拿大[3]挪威奥地利卢森堡

日本斯洛伐克比利时荷兰

白俄罗斯共和国瑞士丹麦葡萄牙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土耳其芬兰西班牙

捷克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4]法国瑞典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合王国

哈萨克斯坦希腊

波兰人民共和国爱尔兰

俄罗斯联邦意大利

乌克兰

上述国家关于申请普惠制待遇的详细规定,可向出口受惠国指定的机构或上列各给惠国的海关当局索取。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也可提供一份说明材料。

为了能够享受优惠,产品必须:

1.是目的地国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产品。格式A上填写的产品规格必须详细,以便查验产品的海关关员能加以鉴定。

2.符合目的地国的原产地规则。一批货物中的每件产品都必须符合原产地规则。

3.符合目的地国规定的运输条件。一般地说,产品必须从出口国直接运输至目的地国。大多数给惠国接受中间国家的转运,但必须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对澳大利亚出口时,不需直接运输)。

第8栏填写要点

优惠产品必须按照目的地国的规定,完全自产于出口国,或经过出口国充分制作或加工以满足目的地国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1.完全自产于出口国的产品:输往上面所列国家时,第8栏填写“P”(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出口时,第8栏可不必填写)。

2.经过出口国充分制作或加工的产品,输往下列国家时,第8栏应填写如下:

(1)美利坚合众国:对于单一国家产的货物,第8栏填“Y”,对于被认定的国家集团产的货物填“Z”。其后填明本国原料的成本或价值加上直接加工成本在该出口货物出厂价中所占的百分率(如:“Y”35%或“Z”35%)。

(2)加拿大:对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惠国内加工或制作且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填“G”,其他填“F”

(3)日本、挪威、瑞士、土耳其和欧洲联盟:第8栏填“W”,其后填明产品在《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协调制度)中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96.18)。

(4)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哈萨克斯坦、波兰、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斯洛伐克:对于在出口受惠国增值的产品,第8栏填“Y”,其后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格中所占的百分率(如:“Y”45%),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数个其他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写“PK”。

(5)澳大利亚和新西竺:第8栏不必填写,在第12栏作出适当申报即可。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英文)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背面填制证明(英文)

Notes for Completing Certifcate of Origin

General Conditions:

To qualify for preference, products must:

fall within a description of products eligible for preference in the list of concessions of an Asia-Pacifc Trade Agreement country of destination;comply with Asia-Pacif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Each article in a consignment must qualify separately in its own right;and comply with the consignment conditions specifed by the Asia-Pacif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In general, products must be consigned directly 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5 hereof from the country of exportation to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Entries to Be Made in the Boxes

Box 1 Goods Consigned from

Type the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exporter. The name must be the same as the exporter described in the invoice.

Box 2 Goods Consigned to

Type the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of the importer. The name must be the same as the importer de-scribed in the invoice.For third party trade the words“To Order”may be typed.

Box 3 For Offcial Use

Reserved for use by certifying authority.

Box 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State in detail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for the products exported. If the L/C terms etc.do not require such details, type“By Air”or“By Sea”.If the products are transported through a third country this can be indicated as follows:e.g.“By Air”,“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Box 5 Tariff Item Number

Type the 4-digit HS heading of the individual items.

Box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Type the marks and numbers of the packages covered by the Certificate. This information should beidentical to the marks and numbers on the packages.

Box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Type clearly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exported. This should be identical to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contained in the invoice.An accurate description will help the Customs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of destination to clear the products quickly.

Box 8 Origin Criterion

Preference products must be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2 of the Asia-Pacifc Trade Agreement Rules of Origin, or where not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 in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must be eligible under Rule 3 or Rule 4.

Products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enter the letter“A”in Box 8.

Products not wholly produced or obtained:the entry in Box 8 should be as follows:

①Enter letter“B”in Box 8,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3.Entry of letter“B”would be followed by the sum of the value of materials.parts or produce originating from non-Participating States, or undetermined origin used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F.O.B.value of the products;(example“B”50 percent);

②Enter letter“C”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4.Entry of letter“C”would be followed by the sum of the aggregate content originating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exporting Participating State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F.O.B.value of the exported product(example“C”60 percent);

③Enter letter“D”in Box 8 for products which meet the special origin criteria according to Rule 10.

Box 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Type the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such as pieces, kg)of the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Certifcate.

Box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State number and date of the invoice in question. The date of the invoice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should not be later than the date of approval on the Certifcate.

Box 11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term“Exporter”refers to the shipper who can either be a trader or a manufacturer. Type the name of the producing country and the importing country and the place and date when the declaration is made.This box must be signed by the Company's authorized signatory.

Box 12 Certifcation

The certifying authority will certify in this Box.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中文)

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背页填制说明(中文)

1.总原则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清单的范围。

(2)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同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均要符合该规则。

(3)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必须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

2.表格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第1栏:货物出口人。注明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

第2栏:货物收货人。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进口商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

第3栏:官方使用。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

第4栏:运输工具和线路。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

例如:“空运”,“从老挝至印度途经曼谷”。

第5栏:税则号列。注明各项商品的4位HS编码。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1)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A”。

(2)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

①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B”。在字母“B”的后面填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B”50%)。

②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C”。在字母“C”的后面填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占出口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CIF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如“C”60%)。

③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则第8栏中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第11拦:出口人声明。“出口人”是指发货人,该发货人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声明中应当注明原产国、进口国、地址和日期。且该栏目应当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名。

第12栏:证明。本栏目由签证机构签章确认。

原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NO. 23675

上海AUG.27,2004

Shanghai,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 mentioned commodities were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in CHINA.

制造厂商 第十一漂染厂

Manufacturert:THE 11th BLEACHING&DYEING FA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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