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除对少数贸易协定国家根据双方签订的共同交货条件的规定采用FOB贸易术语外,大多数交易都按CIF或CFR条件成交,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上述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一般包括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运、发送装运通知、结汇等。
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又可归纳为货、证、船、款四大环节。
一、备货、报验
本环节包括备货和报验两项业务,具体描述如下:
(一)备货
备货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包装、刷制运输标志等工作,以备发运。备货工作一般由出口商向生产加工单位货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要求其按联系单上的要求,完成备货工作。备货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备货工作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
1.品质。按照合同要求对货物的名称、规格、花色、品种进行认真核实,如有不符应立即更换或加工整理。
2.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调换、适应仓容或满足“约数”之需。
3.包装。按合同、信用证要求核对包装用料、形状、重量、方式与方法。若合同使用“习惯包装”或“海运包装”,则按买卖双方形成的习惯、海运要求和共同理解办理。若合同、信用证未作具体规定,则应采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若发现包装不良,如破损、水渍、松散、破漏等,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4.装运标志。与合同、信用证仔细核对,防止错刷、漏刷和外文字母倒置。
5.时间。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合理安排。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出证的出口货物,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由其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报验工作一般由出口商在装运前向商品检验检疫局申领并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并随附合同、信用证、厂检单和检验依据,供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发证时参考。报验方式可选择书面的或经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电子方式。
申请报验后,若出口商发现“报验单”内容有误,或因信用证修改使货物品质、规格有变时,应提出更改原卤。货物经检验合格,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经检验不合格者,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海关将不予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一般都有一定的有效期,若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展期,并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准予放行。
二、催证、审证、改证
(一)催证
催证指的是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催促买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卖方。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市场行情变化,资金短缺等,致使买方未能按时开证或不开证。对此,出口商应在适当时候及时提醒和催促买方按约定开立信用证。必要时,可请我驻外商务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
催证工作适用于以下情形:
1.合同规定开证期限已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市场行情有变,提前催促开证。
2.合同规定开证期限已到,但仍未收到信用证,请对方按约开证。
3.合同规定开证期已过,我方不打算立即要求对方作出赔偿,催促对方开证。
4.合同规定装运期较长,而买方应在我方确定装运期前一定时期内开立信用证,此时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5.买方要求提前装运,我方有可能满足其要求,通知对方提前开证。
6.我方要求提前装运,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二)审证
信用证应根据买卖合同开立,但由于客户或开证行的差错、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差异或进口商的故意行为,可能出现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情形。因此,须对买方来证认真审核。
审证的依据主要有:
1.出口合同。因为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
2.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任何出口业务活动都不能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相违背。
3.有关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证工作由出口方银行和出口商分别审核,内容各有侧重。
(三)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若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可改可不改,或经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可按信用证规定办理:二是必须修改,此时应及时要求对友修改信用证。(www.xing528.com)
改证工作一般是由出口商向对方提出改证要求,在接到对方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次审核,做出是否接受修改的决定。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时,原则上应向通知行表示接受或拒绝修改。只有在明确表示接受以后,修改书方能生效。若出口商不予表态,则以交单日寸情况为准。如所提示的单据符合修改内容,则视为已接受修改;反之,则视为拒绝修改。特别应注意的是,出口商提出改证要求后,若仅有买方同意改证的回电、回函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才具有改证的法律效力。
在改证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凡要求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一次性提出,以避免由于考虑不周而数次要求改证,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增加不必要的手续和费用。
2.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若包括两项或以上内容时,出口商对此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修改书必须是其全部内容,接受同一个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3.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通知行传递,以防伪造。
三、租船订舱
本环节包括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运、发送装运通知等业务。
(一)租船订舱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一般均将出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和装船工作委托给中国外运公司办理,且一般均租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只。在实际业务中,是由出口商填制“海运托运单”交外运公司,作为租船订舱的依据。再由外运公司会同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根据配载原则、货物的性质与数量、装运港及目的港情况,并结合船期安排船只和舱位,签发“装货单”,作为通知船方收货装运的凭证。签发装货单后,外运公司根据船期代理出口商从仓库提取货物送至港区内指定的仓库、场地或码头。
(二)报关
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提出办理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出入境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工作一般由进出口单位的专职报关员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根据不同情况交验下列单证:
1.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2.装货单或运单。
4.装箱单或重量单。
5.按规定应交验的货物证明文件,如品质证书、数量证书、兽医卫生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等。
6.其他应交验的单证,如合同、产地证书、减免税证明、免检货物证明等。
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情况正常,在出口商向向报关单位缴纳税款后,海关签章放行。
(三)投保
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商还应在货物装运前及时投保。投保工作一般由出口商向保险公司逐笔申请投保,索取并填制“投保单”。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单后,向出口商发放空白保险单。出口商填制好保险单后返回保险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险单。投保时随附的单证包括商业发票、信用证、提单或装货单等。
(四)装运
海关放行后,发货单位将出口货物交港务局港口理货人员准备装船。装船时,理货人员与船公司人员共同核对装船货物并记入“理货单”。货物装船后,船上负责装载的大副根据理货单签发“收货单”(大副收据),出口商凭收货单向船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海运提单”。
(五)发送装运通知
货物装运完毕后,出口商应立即向收货人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对方准备接货和必要时办理保险。
四、结汇
(一)制单
制单是指站口商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汇集有关单证的业务工作。CIF、CFR合同均属纯单据业务,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因而,制单是出口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业务环节。制单结汇的单据主要有:汇票;商业发票;装运单据;保险单据以及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及普惠制单据;装箱单(或重量单、尺码单);装运通知;船公司证明;大副收据;受益人证明;电传及电抄副本等。制单可先从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开始,因为发票记载内容比较全面,是其他单据的核心。发票制妥后,制单人员应借助于“单单记录表”进行审核。
(二)出口结汇
出口结汇是指出口商通过银行收取货款。我国各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办理出口结汇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1.收妥结汇是指银行将审核无误的全套单据连同信用证寄至进口商所在地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国外付款行将货款拨入国内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后,将货款按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拨付给出口商。
2.定期结汇是指银行根据付款行索取货款所需的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结汇期限,到期无论是否收妥货款,都主动将货款拨付出口商。
3.买单结汇又称押汇,习称“议付”,是指银行作为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买进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议付日到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余款按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商。银行作为汇票持有人,待汇票到期凭汇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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