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而发生的纠纷。
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与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就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二)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起执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是: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图8.3所示。
图8.3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协商(www.xing528.com)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劳动争议协商的步骤如下。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五日内不作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如下。
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并为达成协议的双方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仲裁
1.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此外,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申请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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