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险”的计算
“五险”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本书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的缴费率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6年4月联合发布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中的相关规定整理;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整理。
(一)征缴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2016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请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4.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5.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通常,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保缴费办法不完全一致,一般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核定。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部分则不作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制度规定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在规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④单位合并、分离、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企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⑤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www.xing528.com)
⑥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③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④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⑤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⑥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⑦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⑨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⑩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列支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布当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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