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又称为中期报告。
1.中期报告的内容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的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www.xing528.com)
(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2)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4)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5)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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