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负责。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外,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负责。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才能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股民的误导性陈述、把与股民利润密切相关的重大信息不作公开披露的重大遗漏,都不利于中小股民正确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有时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并在该期限内将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半年度报告的公布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年报则需在一年结束后的120天内披露。年报的公布期为1月15日至4月30日。重要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报告并予公告。(www.xing528.com)
此外,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