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内部结构复杂,它是由多种市场因素按照一定的结合方式组成的综合体。因此,它具有一般市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
(1)不完全竞争性。完全竞争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产品是同质的、无差别的;②各种生产要素是完全自由流动的;③信息通畅,市场主体拥有完备的信息;④市场存在大量的买者与卖者,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能单独影响市场价格。然而,房地产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每一个产品都是不同质的,同时房地产市场又是一个信息不对称、垄断的市场,因此房地产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
(2)供给调节滞后性。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比较长,从获得土地到建成出售房屋需要一年或长达数年的时间,因而在市场供不应求时,供给的增加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由于房地产产品的耐耗性,决定了在市场供过于求时,多余供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可能被市场消化。因此在需求变动后,供给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随之调节变动,达到新的均衡。
(3)市场投机性。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是房地产市场投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源于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充分、市场开放程度的有限性以及开发项目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容易滋生和吸引各种投机活动。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房地产产品的稀缺性导致房地产产品总体上供不应求,土地价格和房地产价格一般是由单一的需求价格决定的,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具有较强的投机性,出现大肆“囤地捂盘”,甚至哄抬诈骗的现象。(www.xing528.com)
(4)市场的双重性。房地产市场是投资品市场和消费品市场的统一体。房地产产品不仅是居民赖以生存的消费品,同时又具有保值、增值功能,可以成为人们投资的手段,从而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一种反供求规律的特殊现象。对于一般商品来讲,随着需求的增大,价格随之上升,需求也会因此而减少,但由于房地产产品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以及土地的稀缺性,供应不会在短期内随之加大,即房地产价格因需求而上涨,房地产的投资或消费并未因此而下降。
(5)金融企业及中介机构的参与性。由于房地产交易额巨大,小则几万、几十万元,大则几亿、几十亿元,因而无论是房地产的直接使用者还是经营者都较难承担,往往需要有金融企业参与资金融通,才能顺利完成交易。另外,由于房地产具有保值性、增值性和相对较小的风险性等特征,金融企业也愿意开拓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国内外的多数金融企业都参与了房地产的投资和信贷业务。同时,由于房地产的交易复杂,专业性很强,通常需要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参与,提供技术咨询、价格评估、业务代理、法律仲裁等服务,房地产交易才能顺畅进行,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房地产交易的一种“润滑剂”,已成为房地产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6)房地产交易活动是一种经济行为,还要受法律的约束。房地产产品具有固定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不同,因而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产权的转移。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利益,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市场的整体效益,房地产交易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以法律契约,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确立、变更、转移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房地产市场上的交易活动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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