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主体,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角色。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是否规范有序,关乎房地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1.4.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4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www.xing528.com)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4.1.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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