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县连续几年来都对其公务车辆实施了“定点”维修,可车辆的数量几乎没有大的变化,维修商提供的价格优惠幅度也是逐年提高的,而实际结算的维修费用却并没有因此而降了下来,仍然在大幅度地增加,这就非常令人费解,也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该县称,他们通过公平竞争,选择了一家竞争力较强的车辆维修站作为其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点,由于该站的服务态度好,维修又及时,因而他们一直都把该站作为政府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近3年来,该县的定点维修情况为:2007年,定点维修车辆312辆,定点维修商给予的价格结算优惠率为15%,全年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为187万元;2008年,定点维修车辆314辆,维修商给予的价格结算优惠率为18%,全年实际支付维修费用211万元;2009年,定点维修车辆317辆,结算优惠率为20%,实际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为243万元。
从数据上初步看来,该县3年来定点维修的车辆数量并没有多大变化,而其实际支付的维修费用却分别是187万元、211万元、243万元,每辆车的实际平均维修费用分别达:5994元、6719元、7665元,两年来的增幅分别为12.1%、14.1%,而如果没有相应的价格结算优惠,这两年来的维修费用将分别比上一年增长16.9%和18.1%。可见,该维修费用的增幅比例是逐年增大的,基本体现不出定点维修措施的实质性效果,优惠率也就变成了摆设。
上述案例中的现象可能是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很多地方都对其公务车辆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和控制,有些新购的车辆使用得就比较频繁,磨损程度也相当高,再加上车辆状况较差等原因,势必会导致其维修和维护费用的逐年增长。如果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建议该县的有关部门有选择地淘汰那些维修费用高,且修复价值又不大的旧车。
但是,也不排除定点维修商的舞弊手段在作怪。由于在很多“定点”维修协议中,一般都明确了主要材料配件的价格及其优惠度,因而,不少的定点维修商都把“赚钱”的苗头转向了材料配件量上,在其换、领、用的环节上动脑筋、做手脚。有的使用过去其他车辆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配件,以旧充新;有的使用低质的,甚至劣质的材料配件,以次充好;有的从仓库里领来的是新材料,可装在上面的却是旧配件,而在具体结算维修的成本和费用之时,却都是按照新材料和新配件来计价的,以此蒙骗、坑害维修客户,达到其赢利赚钱的目的。因此,在车辆维修之时,一定要全程跟踪在维修现场,当面监督维修人员的修理和材料的领用,以防止各种“偷梁换柱”行为的发生。
此处,有些车辆维修商们在其获得“定点”维修资格后,就会变相降低其服务标准,违背其承诺措施,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挽回”其“承诺损失”。其中,最常见的办法就是,在与财政部门结算维修价款时,采取虚加材料配件与维修工时等方法,从而骗取财政结算资金。因此,对于这种欺诈舞弊行为,必须加强防范,具体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定点维修企业要建立“定期轮换”制度。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对定点维修企业要建立“定期轮换”制度,以避免长期“定点”变成变相垄断,从而降低了服务承诺和质量。为此,必须要对定点维修的定点期限进行合理的确定,一般来说,一次性的定点维修期限最长不宜超过一年,在定点期满后,再重新组织车辆维修商进行新一轮的“定点”资格竞争,原来的定点单位不得变相“绕过”新一轮竞争就获得“继续定点”的资格。只有这样通过定期的轮换,才能使定点单位永远面临着竞争压力,促使其永远提供着更优质的定点服务。
(2)要与定点维修商签订“维修质量”协议。
某些定点维修商不关注维修质量,大发难财。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该与定点维修商签订切实具体的“维修质量”协议,以确保服务质量具有持续的时效性,至少在每次修理后的一定时间内,类似的故障不得再次发生,否则,不但要免费重新修理,还要维修厂商赔偿一定的误工费和其他损失费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维修人员的服务责任,才能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也才能降低维修费用开支。
(3)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维修单位。
实践表明,定点维修单位的数量少了,不仅不利于引起定点单位相互之间的竞争意识,反而会使少数定点单位包揽了有关采购项目的供给,形成独家经营的变相垄断行为,从而滋生出各种腐败行为。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定点维修单位,以体现定点维修的优越性,激发定点维修单位的积极性,从而达到采购方与供应商共赢的目的。
(4)要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严格实行“淘汰制”。(www.xing528.com)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车辆维修商在争取“定点”维修资格时,往往可能作出超过其日常承受能力的各种“应急”性承诺措施,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定点”维修单位的资格后,对其承诺的措施就会有点“无所谓”。对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定点维修单位既要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管理,更要重视事后检查,同时还要严格实行“淘汰制”,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5)车辆驾驶员要在维修现场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一般而言,定点维修企业侵占采购人正当利益的最正常手段和环节都发生在车辆的维修现场,例如,擅自扩大维修范围、零配件以旧充新等。为此,最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是落实车辆驾驶员在维修现场进行监督的责任。有了现场监督,维修人员的舞弊行为总是要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于很难进行暗箱操作,这就达到了“定点维修”的实施效果。
案例二:
某空调定点供应商,经销某名牌空调,该品牌空调在当地采购人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占据了该地空调市场大部分份额。由于该供应商深知自己经销的是“抢手货”且无竞争对手,随着业务越做越大,该定点供应商便以卖方市场自居,渐渐地有了一股霸气,大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感觉,满以为捧上了铁饭碗,服务也不热情了,供货也不够及时了,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履行了,定点采购合同规定“供应商必须于每月3日前向采购中心报送产品价目表”,可任凭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何催促,该供应商就是不当回事,要么不报,要么迟报,要么漏报。
上述案例是将定点采购变成垄断采购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空调供应商仗着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数量只有一家的情况,认为自己已经没有了竞争对手,其卖方市场意识增强。有些定点供应商甚至认为自己已经捧上了铁饭碗,因此,他们给予政府采购用户的优惠也大为减少,服务缩水,质量也打折。
因此,定点采购应全程保持其充分竞争性,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招标阶段,定点供应商的数量应至少在三家以上,以保证定点供应商有着足够的竞争压力,从而为采购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使采购人能够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并可以在不同品牌、相同品牌的不同经销商之间进行比较,从而获得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2)在实际采购阶段,可先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参考基准价和供应商投标让利率给出“采购指导价”,供采购人掌握,且最终采购价不得突破“采购指导价”。采购人在经办定点采购业务时应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的询价小组,在不同品牌产品和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经销商处进行询价,坚持低价成交。
(3)在签订定点采购合同时,必须设置足以对供应商产生较大影响的履约保证金,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价格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对违反合同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予通报。
(4)成为定点供应商后,并不意味着客户就会主动跑上门,只有依靠质优价廉的产品和不厌其烦的服务才能赢得越来越多采购人的信赖和推崇。因此,在采购活动中,定点供应商仍需不断地反省自己,检讨自己,要始终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要真正认识到垄断只是是暂时,“竞争”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5)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有垄断行为和倾向的供应商的考核督查力度,保障公平和充分的竞争。要鼓励不同资本的投资者向垄断行业进军,培育一大批能与垄断者比肩的新经济组织,以逐步消除垄断,从而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6)对投诉事件要及时受理处理,并限制“越轨”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从而扩大竞争,消除垄断,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使采购人真正享用到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质高效的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