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是一种运用较广的采购方式,但与招标方式相比,其公开性和竞争性都远远不足,其价格变化因素也很多。因此,不管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往往都很容易受利益的驱动,暗中相互串通,进行各种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从而迫使腐败舞弊现象的大量滋生,影响了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常说来,定点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将定点采购变成垄断采购。
定点采购既方便广大采购人,提高了采购效率,同时也使集中采购机构从烦琐的零星事务中解脱出来。但从这几年操作的实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定点采购活动中,竞争不够充分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有些采购项目因供应商数量仅有一家,采购人别无选择,导致采购活动的垄断倾向较为严重。
(2)将优惠率变成一个“汇报数字”。
定点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各地得到广泛推广,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定点采购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定点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优惠率或价格——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中心签发采购单——采购单位凭采购单到定点企业采购,享受优惠比例或优惠价格。
定点采购中,一个采购部门津津乐道的事情就是固定优惠率,或者比固定优惠率还要优惠的条款,这些具体数字就如同一道道闪亮的光环,但实质内容是什么呢?定点单位普遍利用监管缺位或难以到位的因素,搞起了所谓的数字游戏,为达到形式上的优惠率而在标价上大做手脚。采购定价基本上是以正常利润加上优惠率以后定价,实行双重价位,社会零售(付现款的个体购买者)给予让利,吸引顾客;签字采购(单位采购)实行政府采购价,双轮驱动,优惠率变成了一个“汇报数字”,毫无实质性内容可言。
(3)领导随机定标,招标领导小组形同虚设。
定点采购项目的直接采购人是各级资金相对充裕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巨大的利润回报率吸引着广大的投标潜在人加入到近乎残酷的竞争行列,包括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采购中心按正常程序,邀请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和考察情况综合打分以后,将招标及排序情况报采购处,至此,这些采购中心就完成了使命。最后定标由领导随机掌握,甚至可以不与采购中心单位领导沟通,而仅仅屈从上级领导意见,以打分明显靠后的投标人为标准,往上全部列勾中标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形同虚设。招标过程中,出了问题责任在采购方,而定标决定权却在缺乏监督的监管部门,即“采管分离”。定点招标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遭遇挑战,招标过程形同虚设。
(4)人情网无孔不入,定标成权力制衡的手段。
本来,选择定点单位是要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选择录用,但操作过程中,人情网、关系网的情况普遍存在,且无孔不入。为了照顾采购各方关系,定标变成了权力制衡的手段。一些特别有市场前景的行业,其“竞争”已经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甚至出现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一律中标的奇怪局面,叫人哭笑不得。
(5)供应商中标后不思进取,忽视服务质量。
在定点采购中,定点期限通常为一年,有的部门管理松散,经常一旦定标后就很长时间都不会再重现定标。因此,供应商把谋取中标当做是较长时间内实行垄断的砝码,一旦中标以后,注意力不再放在提供好的价格与完善的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而是集中在怎样利用各方面的关系增加采购量上。因为定点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供应商一旦中标后,所有的定点单位就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怎样争取客源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采购人的判断力不是以技术、实力、服务承诺而论的,而是以与供应商的关系亲疏为准则,再加上采购机构中某些人的推波助澜,所谓的“供应关系链”便会成为一个网络。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很难在服务质量上有所突破,定点采购的氛围就有点变味。
(6)定点采购范围模糊,供应商借机“自由发挥”。?
定点采购中,与供应商签订的定点采购协议中,应明确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的种类和服务,这样才能使得与供应商的合作有根有据,从而避免供应商“不认账”的情况发生。否则,由于定点项目范围界定模糊,因而导致有的供应商钻空子,借机“自由发挥”,徇私舞弊。
(7)大肆进行质量与价格欺诈行为。(www.xing528.com)
对于定点单位价格与质量方面的表现,采购人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比如说,同一个维修项目或货物,一旦进入定点单位,其价格将会很高,甚至可能成倍增加,质量方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缺乏细致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履行监管职责人员匮乏,不能有效的开展工作。
②定点项目多,价格变动指标难以第一时间掌握。
③供应商受利益驱动,刻意提高价格或者定价时在零售价的基础上加上优惠率,玩两面手法。
④监管队伍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种类繁多的具体定点物品缺乏了解,即便邀请物价与技术监部门参与检查,也仅仅是表面功夫,难以全方位控制质量与价格。质量与价格欺诈行为,对定点招标是非常严重的损害行为。
(8)未管好定点采购资金,怂恿采购单位违规交易。
如何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实际上是定点采购方式形成的主要目的,也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如果定点采购管不好采购资金,一方面对采购单位来说,起不到约束作用,甚至可能起到反作用。其主要现象有:为不合法的支出充当了保护伞,如某采购单位借此冲销一万元的不合法支出,或者在定点加油过程中,司机凭单不加油而换取加油站内的其他相等价值的商品等。另一方面,对于采购企业没有起到约束作用。由于是采购单位与定点企业直接交易,定点企业可能是认钱不认“人”。由于同一项目的定点企业一般都有数家,企业为了揽生意,拉拢客户,甚至支持、怂恿采购单位进行违规的交易。
(9)采购中心成“傀儡”,管理部门一手遮天。
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能应在“执行”,是对政府采购事务的执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不能绕开采购中心而独立行事,无视采购中心的存在,否则就将失去其立法的初衷,采购中心应该是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一个平台。
定点招标与货物、工程招标一样,采购中心有权根据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后期把关,而不仅仅只纯粹地组织离标活动,或者仅仅蜕变为签订协议的“傀儡”。有些地方的采购中心协议条款中甚至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就连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也在管理部门,仅收取中标服务费而已。这样的结果是导致管理部门一手遮天,管理体制都流于形式,根本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实际上,采购中心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定点招标单位进行监管,包括票据签发、审核、检查等,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中心工作的廉洁与成效指标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插手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采管分离的职能,也才能杜绝腐败行为和暗箱操作,还各自一个“清清白白”的世界。
(10)监督管理不善,定点招标变腐败温床。
定点招标所具有的吸引力是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开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利益分配中的新一轮垄断。有“影响力”的定点单位凭借“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垄断部分市场是很有可能的,“一刀切”式的定点机制也明显排斥了中小企业的参与权,压制了其存在的空间,而中小企业对机关事业单位品质要求不高的项目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定点单位后期的不公平竞争所带来的成本也必将变本加厉地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去,个人得到好处,亏空的是国家利益。采购单位经办人还利用瞒报、欺报等手段,与定点单位勾结,弄虚作假,骗取报销凭证,中饱私囊。经办人可以随意购买不属于定点范围内的物品,签单时照样签上定点物品,定点单位也乐于应付采购人的需求,这无形中也扩大了定点采购范围,给定点单位赢得了更大的利益空间,所谓制度上的控制在此已显得苍白无力。掌握票据签章权力的采购部门更是定点单位追逐的对象,当监管部门控制签章权力时,由于对监管人的监督、缺位,体制上已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旦具体办事人员“自律”不强,将是腐败的又一大“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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