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9年12月,我国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分别采购一批上海大众小汽车、通用别克旅行车、广州本田雅阁、丰田花冠轿车等不同种类的公务用车,总采购数量高达200辆,采购主体所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总共有四家,分别来自该省市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贸易公司、汽车产品开发公司等。在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最后一天,也就是第七天,该省的一家供应商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主体提出了质疑。与此同时,该质疑供应商还将质疑书和采购信息的公示内容传真给了某资深律师所在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发,咨询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
上述案例中显示,本次巨额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和采购数量,政府采购中心全部是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进行的,且明确指定了品牌和代理供应商。
采购主体的这种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内容。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了一些基本的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格。
案例二:(www.xing528.com)
2009年11月17日,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公告:微软产品代理商某市晨拓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场地成交价2925万元独揽“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BKHT2004160分包项目,取得了授权天津市政府未来三年内免费使用其所有软件产品的协议。
从11月17日的公告内容来看,没有非常具体的产品价格信息,也没有提到采购微软产品的数量等必备的公示内容。“微软产品”在某市政府采购中的“意外”胜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避开这一案件的“国货”争论,仅仅从信息披露范围和渠道来看,都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
在众多的谴责声中,2009年11月27日,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其内容为:某市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套件、信息安全等正版软件供应商(BKHT2004160),首次公告日期为2009年11月17日,更正日期为2009年11月27日,更正理由是应采购人要求,取消“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供应商”的分包项目。
从上述案例中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声明中可知,本案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获得合法批准的,但这种行政许可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从国内各大软件供应商、各著名的技术专家、以及科技部官员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微软产品”不是本次采购项目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不存在法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所选择的采购方式更不应该获得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一般认为,财政部门对于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违法行使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但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在《政府采购法》中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不透明是普遍现象,采购信息公示存在着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只需要经过财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而不需要管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主管的财政机关,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亟须在法律责任的章节里明确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才能使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得到大家的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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