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一对一地就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性的讨价还价。它具有十分强的主观性,缺乏统一规范的评判标准,因而很容易滋生腐败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般而言,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的舞弊手段在竞争性谈判中也一样存在,且情况更加严峻,诸如串标、人情标、贿赂、回扣、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情况在谈判中也经常存在,这里主要列举一些在竞争性谈判中出现的新的舞弊手段,具体有以下几种:
(1)独家谈判,供应商抬高价格。
在竞争性谈判中,由于存在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很多供应商会借机抬高价格,给谈判带来很大的困难。采购方为了保证竞争性谈判的顺利进行,不得不采取某些不正当的手段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以达到各自的不正当目的。
(2)违反自由竞争精神。
在谈判中,某些采购单位违反自由竞争精神,事先内定某一家供应商为为中标人,并在谈判中给予内定供应商不正当的暗示,严重违法了竞争性和公平性原则,助长了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
(3)秘密谈判,串通舞弊。
有些采购方与供应商进行秘密谈判,这容易给采购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同时,阻碍了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给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灵活”掌握评分标准。
与公开招标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谈判中容易体现采购人和谈判小组成员的主观意志。由于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也就没有明确的评分标准,谈判小组只能在谈判过程中“灵活”掌握。这样,采购工作人员会在很大程度上照顾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从而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导致商业贿赂。
具体说来,这种“灵活”的评判标准会导致很多的弊端:标准、尺度不准确,容易导致不公正;由于项目的紧急需要,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让供应商仔细地推敲谈判文件,揣摩采购人的采购意图,匆忙之中拿出的谈判方案不能体现自身实力,从而会影响供应商的竞争能力;由于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的价格,谈判小组经常以A供应商压B供应商,让他们竞相压价。(www.xing528.com)
(5)过分强调采购人的利益,忽视供应商。
在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往往处于劣势。过分强调采购人的利益,可能导致供应商受到不公平待遇。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政府采购活动引入了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优中选优,体现物有所值。但竞争必须公平、有序,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供应商,同时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处于平等地位。
(6)不规范的执行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的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过程缺乏一定透明度,随意性较大,不能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限制并对谈判过程严格控制。
(7)利用采购对象的极端性搞“小动作”。
与招标采购的对象的特点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对象特点具有较明显的极端性:
一方面,采购对象具有特别的设计者或者特殊的竞争状况。此种情况下很少能形成市场竞争,价格也不能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对采购对象的制造、供应、服务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价,因而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谈判的方法。
另一方面,采购对象过于通用、通常,市场竞争过于成熟,甚至趋近于老化,并且采购对象成品化、模式化。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对象没有更多的对比、评选的内容,而只是通过谈判使价格、服务等要素更为理想。在多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采用竞争的方式,通过多轮谈判报价对各种采购因素及内容细节在谈判过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和讨论,并能加以调整,最终使总体方案报价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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