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案例评析:卫生厅采购非法操作被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评析:卫生厅采购非法操作被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快,卫生厅在该省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出了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内共有6家供应商主动报名。在卫生厅采购部门和医院代表的共同审查之下,5家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合乎本次采购标准。财政厅详细调查了案件的始末,最后做出了处理决定,判定卫生厅及医院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本次采购无效,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评析:卫生厅采购非法操作被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一:

某省卫生厅受一家省级重点医院的委托,承担了一个医学仪器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人员和医院代表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认为此仪器技术较为复杂,国内只有不超过5家企业具备生产能力,因此适宜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并随后向省财政厅提出了申请。经过几天的等待,申请终于得到了财政厅的批准。

很快,卫生厅在该省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出了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内共有6家供应商主动报名。在卫生厅采购部门和医院代表的共同审查之下,5家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合乎本次采购标准。随后,他们又在这5家中选取了注册资金最多的前三名参与投标,并发去了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上注明的正式开标日期,就是发出邀请后的第十二天。

开标日期如期来临,被邀请的3家供应商也如约而至。与往常参加公开招标相同,3家供应商都认真制作了投标文件,并派出了最优秀的业务代表。可是,卫生厅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发现,供应商B的法人代表几次对他们欲言又止,似乎有难言之隐。经过一天紧张的评标,邀请招标结果正式出炉,供应商B没有成为最后的赢家。他们的法人代表首先找到了医院,询问最后收到投标邀请书的3家供应商是如何产生的,医院方面为了让未中标供应商得到满意的答复,避免引起事后质疑或投诉,就把情况如实地阐述给了供应商B。但没想到的是,几天之后,卫生厅和医院却收到了供应商B提交的质疑书。随后,供应商B又正式向财政厅提起了投诉。

财政厅详细调查了案件的始末,最后做出了处理决定,判定卫生厅及医院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本次采购无效,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

这是一个将邀请招标采购程序简单化的典型案例。上述案例中,医院和卫生厅小心翼翼地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邀请招标,却偏偏漏掉了一些最重要的规定。比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其中的“随机”大有学问。采购人要么抽签,要么摇号,万万不可按照某种标准指定。另外,虽然法律未单独规定邀请招标的等标期限,但我国财政部第十八号令在阐述二十天等标期的条款中使用了“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措辞,这里的“招标方式”是暗含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购人仅仅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而没有详细地琢磨,才导致了今天的错误。可见,邀请招标并不是将公开招标简单化,它的操作程序甚至比公开招标更规范、更复杂,实际上就是不鼓励大家过多地使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案例二:

2010年7月,某招标中心受某国有企业的委托对预算金额为360万元的电脑设备进行了邀请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发出5天后,招标中心共收到7家电脑经销商的资格预审资料,其中只有5家经销商提供的预审资料全部符合资格审查标准。招标中心对这5家经销商进行悉心比较后,向其中4家经销商发出了投标邀请书。7月22日,开标如期举行,由3名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采购人代表和招标中心的代表各1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4家经销商的产品、报价及售后服务进行了认真比较后,最终以相对优惠的价格与两家经销商成交。(www.xing528.com)

据了解,在发布成交公告时,招标中心为了让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及落标经销商心服口服,还把未通过资格审查和落标的原因也一并公告了。然而,公告发出后的第三天,就遭到了通过资格审查而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B公司的投诉。

监管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次电脑采购不具有特殊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也不会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不满足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且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此次采购金额达360万,更不应该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采购是须采购办审批的,而在此次采购中,采购办根本就不知道招标中心组织了这次采购。此外,该招标中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预算金额达36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却只有3个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在此次招标中,招标中心在发布成交公告时,将未通过资格审查和落标的原因也一并公告了,这引起了未通过资格审查及落标的投标经销商的极大不满。其实,在国内政府采购中,没必要公布落标原因实属多此一举。

上述采购案例中,招标中心之所以遭到投诉是有其原因的。首先,该用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却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这次电脑采购不具有特殊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也不会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不满足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因而不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其次,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和挑选候选供应商的方式都不符合规范。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而在上述案例中,招标中心的资格预审公告已经“少于7个工作日”,收到投标邀请书的4家经销商则是由招标中心悉心比较后,作出的选择,而非“随机方式选择”的。

再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结构有问题。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比例并未达到法定要求。

最后,招标中心落标原因一并公布实属多此一举。虽然国际招标确实有公布落标原因的要求,但国内政府采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因而没必要多此一举,徒增不必要的麻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