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也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采购信息,而是根据招标内容确定一批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并将招标公告直接送往这批供应商,而其他供应商却无从知道招标信息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因此,就公开程度而言,邀请招标采购逊色于公开招标采购。而在实际工作中,邀请招标采购的行为也极不规范,有的成了规避公开招标的借口,有的变相大搞地方保护,有的私下进行“邀请”,大搞暗箱操作等等,这不仅扰乱了采购市场秩序,还滋生了腐败舞弊行为。具体说来,邀请招标中的舞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招标人大开“人情标”。
很多单位内部的招标多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般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这就导致有些领导或经办人员只邀请关系单位投标,没关系的单位即使实力强、资质高也会遭到拒绝,这就是所谓的“人情标”。这样,在最初确定投标单位时就存在着倾向性和排斥性,更不用提随后程序的公平性了。“人情标”在邀请招标中是非常普的遍,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被邀请来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大多是由招标单位的领导指定或由招标经办人说了算的供应商,而其他潜在的供应商却难以参与竞争,招标严重缺乏公平性和竞争性。
②招标人拉亲帮友,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他们往往喜欢邀请关系单位参与投标。
③招标人保密意识差。心存“邪念”的供应商说几句好话或提供少许实惠就能引诱其将参加竞争的供应商的情况和盘托出,为其串标提供了信息。
(2)借口“特殊性”,规避公开招标。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可使用邀请招标,但究竟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称得上是“特殊性”,这就需要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是决定项目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重要因素,是实际工作中各种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大借口,因此,很多采购方片面强调自己采购项目的种种特殊性,如,着急要用,或要有专业性的服务网点等等情况,而这些特殊性是否合理、是否规范,就无从考证,更无法下结论,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对特殊性一词作出具体的规定,因而就缺少了公认的参照标准和判断依据,这就给制造特殊性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借口或理由。因此,邀请招标有着更多的主观操作范围,使得有些人故意用错招标方式,明明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却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从而使采购活动失去了竞争性和公平性。
(3)随意“简化”邀请招标,弱化内部牵制。(www.xing528.com)
邀请招标并不是将公开招标简单化,实际上它的程序比公开招标更规范、更复杂,这主要就是为了不鼓励大家过多地使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是,很多采购单位却理解为邀请招标的操作更加简单,随意性更大。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邀请对象时,随意“简化”邀请招标的操作环节,弱化内部牵制和监督力度。他们既不对外发布邀请招标信息,又没有实施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更没有随机抽选的程序等等。而是仅凭采购操作人员的集体推荐,或仅凭几张名片等,就简单地找了几个供应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即使他们并没有任何私心杂念或其他腐败行为,但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可能影响到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甚至于严重地危及到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4)回避外地供应商,变相搞地方主义。
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常常以邀请为名,有意回避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变相搞地方保守。他们为了保护其地方的利益,在邀请招标的采购操作中,总是有意缩小其邀请对象的选择范围,只向本地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却不向外地的高资质、竞争力强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内心根本就不想充分公开其招标采购信息。这就变相地排斥了外地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介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5)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的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6)邀请彼此间熟悉的供应商。
在邀请招标采购中,有些被邀请的供应商彼此之间很熟悉其关系密切。一般而言,相互之间有往来且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同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大搞“轮流坐庄”,或私下“分标”,发生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大大损害了招标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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