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有因必有果,任何现象的出现都必然有其深刻的原因,采购舞弊也不例外。但具体说来,导致采购舞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利益冲突是导致采购舞弊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
利益冲突是采购活动中不断出现的问题,也是导致舞弊的根源。当一个采购人员知道即将发生的采购活动,并出于个人私利来利用该信息时,就会发生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是指采购人员的社会关系、金钱往来和个人信息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秉公办事。大凡采购人员的个人利益,特别是个人的经济利益,同他们的公共职责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便称之为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存在,造成了采购舞弊的出现,破坏了正常的采购活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通常讲来,采购领域中的利益冲突一般出现在下面几种情况下:
①当雇员(指采购人员或采购代理公司职员,下同)或其直系家庭成员在某一采购活动中有经济利益时;
②当雇员了解到他(她)或者其某一直系家庭成员已经与采购有关的人或公司用某种方式谈判时;
③当雇员收到来自于供应商的任何采购上的经济利益时;
④当发生用来雇用请求合同的人或公司的提成费用时(比如,ABC建筑公司雇用张三为它请求政府或企业采购合同,条件是张三将从他成功获取的合同中收到10%的提成,这种前提条件会使张三为获取合同而执行不道德的行为,所以提成费用被看作是不正当的);
⑤前任政府或企业雇员为了不公正的利益代表私人去游说;
⑥雇员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为了使其他任何人受益而使用秘密信息。
(2)采购方式选择不恰当以及执行中的偏差都会导致采购舞弊。
采购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但每一种采购方式的使用条件各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能根据采购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那就必然会形成采购风险,这其中也包括采购舞弊。政府或企业采购方式选择不恰当,可能是由于客观因素,比如,由于采购人员业务素质的限制,使得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或各种采购方式本身难以区分;也可能是由于主观因素,比如,人为创造条件满足采购人意愿的采购方式,将本应选择的某种采购方式替换成另外的采购方式,结果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采购舞弊的发生,使采购活动难以有效、有序进行。
如果政府或企业选择了合适的采购方式,也不能说这其中就一定不会发生采购舞弊。合适的采购方式只是回避采购舞弊的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即使政府或企业选择了恰当的采购方式,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仍然会形成采购风险,发生采购舞弊的现象。以公开招标为例,在具体过程中的偏差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①招投标程序执行的偏差。
比如,信息不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不合理;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把关不严格致使不合格供应商中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等。
②评标、定标执行的偏差。
比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就已经透露给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谋等。
③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的偏差。(www.xing528.com)
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的理解;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擅自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等。
(3)采购制度的不完善是采购舞弊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基本上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及公共财物体制建设同步进行的。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再加上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尚未形成,我国的采购制度仍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已经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及一些配套法规,虽然有很大的进步性,但仍远不能满足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尤其是缺少具体操作性的办法。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管理、采购资金支付审核与采购管理的有机结合、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我国的企业采购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这些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必然会导致一些采购实体为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铤而走险,拼命去钻法律空子,利用我国采购制度中的缺口,大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使得采购中的舞弊现象频频发生,不可杜绝。
(4)采购信息的不对称性也会导致采购舞弊。
在采购活动中,一般说来,供应商掌握着自己产品的完全信息,而采购人掌握该产品的信息是相对有限的,因此,采购中的交易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采购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通过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这两种途径给采购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从而阻碍了政府或企业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害了采购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
①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供应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低质量的产品卖给采购人,从而使得低质量产品充斥采购市场,而高质量产品却因成本高、利润低而退出政府采购市场,导致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供应商准确知道自己产品的质量,而采购人只有在使用产品之后才能知道产品质量的优劣。如果采购人(缺乏信息时)愿意支付价格比产品的实际价值还要低,供应商便不愿意提供产品,采购交易便不能取得成功。如果采购人不愿意提高价格,为了使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供应商在采购人缺乏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只会提供给采购人较低质量和较低成本的产品。
②败德行为。
采购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实质上就是代理问题,是指代理方利用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采取不利于委托方的行动。代理人的败德行为也是采购舞弊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利益,给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譬如,在采购过程中,有的供应商为了中标,不惜以超低价格销售,采用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策略,扰乱了市场秩序;有的则对所生产的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产品质量;如果是提供服务的行业,则会以降低服务质量来减少自己的亏损。“价格战”会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低、服务差,甚至根本不能满足客户的使用要求,这既损害了采购实体的信誉,又违背了采购的物有所值和采购效率原则,不但没有节约资金,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浪费。
(5)采购市场的不确定性给采购舞弊创造了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及采购制度的不完善性,严重制约了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壮大,我国的采购市场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给采购舞弊的发生创造了一些条件。采购市场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纯粹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操纵市场的不确定性。
①纯粹市场的不确定性。
纯粹市场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市场价格的波动与通货膨胀。采购对象的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在某个项目的采购周期中,出现供大于求的趋势,则价格会逐步下跌,从而使得最初确定的合同价格在采购对象交付验收时不再具有性价比的优势。而通货膨胀则往往会造成市场价格在短期内大幅上涨,使得采购预算的约束凸现。
②操纵市场的不确定性。
操纵市场的不确定性表现为供应商的产品垄断或串通,这也是采购舞弊的一种表现形式。供应商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之间相互串通,在采购市场上共同联合起来,形成采购产品的卖方市场,从而垄断产品的价格。供应商先联合起来追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然后再瓜分已经最大化的共同利益。这样,供应商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而采购方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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