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见的供应链契约有定价契约(Pricing Contract)、收入共享契约(Revenue Sharing Contract)、数量折扣契约(Quantity Discount Contract)及回购契约(Buyback Contract)四大类型。
一、定价契约
定价契约也称批发价契约,是指零售商根据市场需求和批发价格决定订购量,供应商根据零售商的订购量组织生产,零售商负责处理库存产品的契约。因此,该契约中供应商的利润是确定的,零售商完全承担市场风险。在定价契约情形下,供应商和零售商均以各自的边际效益为目标,而不考虑供应链整体的边际效益,从而产生双重边际效益,导致供应链协调失败。即使如此,批发价格契约还是因其简单和实施成本低而在实际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双重边际效益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为了谋求各自收益的最大化,每个成员在决策时只考虑各自的边际效益,而不考虑供应链中其他成员的边际效益,在独立决策的过程中确定的产品价格高于其生产的边际成本的现象。双重边际效益是美国经济学家斯宾格勒在早期对产业组织行为的研究中发现的。斯宾格勒发现当供应链存在单个上游卖者(如制造商)和单个下游买者(如分销商)时,上、下游企业为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使整个供应链经历两次加价(边际化)。双重边际效益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为了谋求各自收益的最大化,在独立决策的过程中确定的产品价格高于其生产的边际成本的现象。
二、收入共享契约
收入共享契约(Revenue Sharing Contract)是供应商给零售商一个较低的批发价格,并且获得一部分零售商的销售收益的协议。收入共享契约以其独特的魅力和优势,受到了供应链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在收入共享契约约束下,供应商将产品按低于批发价或按批发价出售给零售商,并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享零售商的销售收入。收入共享契约可以缓解零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少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质量等问题冲突。
但是收入共享契约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收入共享契约成立的重要前提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供应链企业能够观测并证实处于从属地位的供应链企业的销售收入,但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比较困难;其次,多零售商竞争时,若每个零售商的收益依赖于其数量、价格和其他零售商的行动,在收入共享契约下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再次,当存在多个竞争性的零售商或零售商采取促销等措施影响需求函数时,仅仅利用该契约仍然不能实现供应链最优;最后,收入共享契约虽然能使供应链企业达到帕累托最优,但达到帕累托最优时,供应链各方及整体面临的风险却未必达到最小化。
研究由单一制造商M和单一零售商D(P,ξ)组成的分散式供应链系统。其中,制造商处于主导地位,零售商处于从属地位。假设在零售期的初始阶段,零售商无产品库存,零售商必须确定向制造商订购的产品数量Q,并确定其零售价格P。产品质量完全可靠,即单周期内无质量问题,客户或零售商不会因质量问题退货。将零售商期末未售出的产品的库存效应分别视为资产或负债两种效应考虑。若供应商和零售商二者之一或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视角,决定其最优利润,则可知由于“双边际效应”等现象,此时供应链整体利益无法达到最优绩效水平——集中式供应链绩效水平。
为了使分散式供应链绩效达到集中式供应链的绩效水平,通常需要通过某种契约协调来实现这一目的,收益共享契约通常具备这一功能。在收益共享契约制约下,制造商以低于其自身边际成本cm的批发价wφ将产品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则保留其预期销售收益的φ部分,即φπr(Q,wφ),φ∈[0,1],其余(1-φ)πr(Q,wφ)部分则返还给制造商,(Q,wφ)为决策变量。文中不考虑客户退货和期末残值,具体参数,如表6-1所示。
表6-1 模型参数表
其中,D(P,ξ)是零售价格P的减函数,(Chen和Bell 2011)。
1.将库存视为资产的供应链协调
◆分散式供应链最优决策。
分散式供应链整体期望利润E[∏D1(P,Q)]、制造商期望利润E[∏M1(P,Q)]及零售商期望利润E[∏R1(P,Q)]分别为:
给定零售价P,可知零售商期望利润是关于订购量Q的凸函数,则零售商最优订购数量函数为:
可得分散式供应链整体、制造商和零售商期望利润分别为:、和。
◆集中式供应链最优决策。
通过(1)式可得集中式供应链的最优订购批量函数为:
将(5)式代入(1)式,则可得到集中式供应链的期望利润。
◆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的供应链协调。
在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零售商、制造商和供应链整体期望利润分别为:
在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给定零售价P,则零售商最优订购数量函数为:
在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给定零售价P,则基于制造商视角的最优订购数量函数为:
在收益共享契约协调下,零售商与制造商的最优订购数量应一致,即。则可得契约协调批发价为:
wφ=cm (11)
可知,收益共享契约协调时的最优订购批量与集中式最优订购批量相同,供应链整体最优利润也与集中式供应链期望利润相同。此时,制造商和零售商期望利润分别为和。
2.将库存视为负债的供应链协调
◆分散式供应链最优决策。(www.xing528.com)
分散式供应链整体期望利润E[∏D(P,Q)]、制造商期望利润E[∏M(P,Q)]及零售商期望利润E[∏R(P,Q)]分别为:
给定零售价P,可知零售商期望利润是关于订购量Q的凸函数,则零售商最优订购数量函数为:
可得分散式供应链整体、制造商和零售商期望利润分别为:E[∏D(P,Q∗)]、E[∏M(P,Q∗)]和E[∏R(P,Q∗)]。
◆集中式供应链最优决策。
通过(1)式可得集中式供应链的最优订购批量函数为:
将(5)式代入(1)式,则可得集中式供应链的期望利润E[∏I(P,QI∗)]。
◆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的供应链协调。
在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零售商、制造商和供应链整体期望利润分别为:
在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给定零售价P,则零售商最优订购数量函数为:
在收益共享契约约束下,给定零售价P,则基于制造商视角的最优订购数量函数为:
在收益共享契约协调下,零售商与制造商的最优订购数量应一致,即QR(P)∗=QM(P)∗,则可得契约协调批发价为:
wφ=cm (11)
可知,收益共享契约协调时的最优订购批量与集中式最优订购批量QI∗(P)相同,供应链整体最优利润也与集中式供应链期望利润E[∏I(P,QI∗)]相同。此时,制造商和零售商期望利润分别为E[∏M(P,QI∗)]和E[∏R(P,QI∗)]。
供应链的经济订购批量和期望利润分别如表6-2和表6-3所示。
表6-2 分散式、收益共享及集中式供应链的最优订购批量表
表6-3 分散式、集中式及收益共享供应链情形下的期望利润表
◆收益共享系数φ值范围讨论。
由于收益共享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协调提高供应链中处于弱势从属地位一方的收益的同时,使分散式供应链的收益提升到集中式供应链的收益水平。另外,分散式供应链的制造商与零售商都首先考虑自身的利益问题,因此,只有满足自身利益前提下,制造商和零售商才会考虑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双方均能接受上述契约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是,在该契约下的双方利益不得少于分散式供应链下各自所获的利益,即要保证该契约制约下制造商与零售商的利益是帕累托改进,需保证不等式(12)同时成立。即
φ的具体取值,则取决于制造商与供应商相互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及各自在供应链上的地位,通常情况下,φ∈[0.5,0.75]。
三、数量折扣契约
数量折扣契约也是近年来比较常用的一种供应链契约。数量折扣契约是在数量弹性契约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数量弹性契约(Quantity Flexibility Contract)是指买方事先向卖方预测一个需求量,观察到需求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调整最终购买量。数量弹性契约的实质是调整客户随机需求带来的风险和供应链收益,从而实现风险和收益分配的均衡。在数量弹性契约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数量折扣契约一般可分为AQD和IQD两类:AQD契约是当零售商订购量超过一定值后,制造商对所有产品都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IQD契约是制造商对所有产品都给予相同的批发价,当零售商订购数量超过某个给定值后,对于超过该给定值的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在信息对称条件下,AQD和IQD契约相互等价,AQD和IQD中的任意一方均可实现对方可达到的任何协调效果。
四、回购契约
回购契约(Buyback Contract)是最常见的一种供应链契约。回购契约也称退货策略,是指供应商先按批发价将产品卖给零售商,在销售结束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回购全部或部分零售商未卖出的产品。
回购契约能够有效提升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消除销售商因提前订购等措施引发的产品时效性、库存积压难题。通过回购契约可以阻止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提高供应链效率。回购契约还可以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下的供应链协调问题,也可以消除供应商对销售期满后,零售商可能会对剩余未售出产品打折销售或对供应商产品品牌造成损害的担忧,从而提高供销双方共同分担客户随机需求的风险。
但回购契约也并非就毫无缺点。比如,当零售商在观察到需求前,先确定零售价和存货持有水平时,回购契约即便能改善供应链绩效,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在需求确定情形下,回购政策还会导致零售商订购的非理性。甚至在一个制造商与两个竞争性的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中,如果零售价由零售商控制,则仅采用回购契约并不能使供应链绩效最大化。更有甚者,当客户需求依赖于价格(一般表现为价格不固定的报童模型)及需求受到销售商努力水平影响等情形时,一般的回购契约均无法实现供应链协调。一般的回购契约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情景条件不符合契约的要求;情景条件符合契约的要求,但契约自身缺陷,导致约束力不足,无法协调或协调结果较差;理论上,情景条件符合契约的要求,契约协调后,供应链某成员利润为负值,不符合实际情况,协调结果失效等。解决途径主要有:寻找新的契约、改进原契约、组成混合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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