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契约由Pasternack在1985年首先提出。此后,学术界关于供应链契约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大量学者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及研究背景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供应链契约类型。目前供应链契约的相关研究主要把供应链契约分为:定价契约(Pricing Contract)、收入共享契约(Revenue Sharing Contract)、数量折扣契约(Quantity Discount Contract)及回购契约(Buyback Contract)四大类型。
根据这些基本契约类型又可以扩展或组合出:价格补贴契约(Mark- down-money Contract)、延迟支付契约(Delay Payment Contract)、两步收费契约(Two Step Fee Contract)、销售补贴契约(Sales Subsidy Contract)、销售回购契约(Sales-buyback contract)、预购契约(Advance Purchase Contract)、回扣与惩罚契约(Rebate and Penalty Contract)、期权契约(Option Contract)、数量折扣契约(Quantity Discount Contract)、提前订购契约(Advanced Booking Contract)、提前订购折扣契约(Advance Booking Discount Contract)、数量柔性契约(Quantity Flexibility Contract)、数量承诺契约(Quantity Commitment Contract)、质量承诺契约(Quality Commit-ment Contract)、混合协调契约(Mixed Coordination Contract)等。
供应链上下游厂商之间的这种协调结果往往需要以契约为载体,通常借助于经济学领域中的契约理论,在全新的理论框架和理论背景下解决。定价、最小购买量、退货策略、灵活订货、分配原则、提前期、产品质量以及随机需求等问题,都属于供应链契约讨论的问题。
一方面,供应链契约有助于分散风险。由于需求不确定、销售价格波动、产品质量不确定和运输时间不确定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可以通过制定供应链契约,使供应商和采购商共同承担。例如,供应商一般依靠采购商传递的需求信息来制定生产库存决策,如果没有恰当的机制约束采购商,采购商为了降低由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往往使传递的需求信息扩大,从而把市场需求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转嫁给供应商,这样就形成了供应链上需求向上逐级放大的“牛鞭效应”。通过制定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供应链契约,可以通过签订最小采购量协议、退货协议或奖惩策略,约束采购商夸大需求信息的行为,使风险由供应商与采购商共同承担。(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供应链契约促使供应链战略联盟的形成。战略联盟是指通过有效的供应链契约,供应商与采购商双方为了追求长期目标,而做出某种程度的让步,损失一定的短期利益,从而形成以信息共享、生产联盟为特征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战略联盟可以达到提高信息共享水平、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并最终使双方均得到更大的收益。然而,每种供应链契约都有其使用条件及使用范围的限制,因此,考虑随机需求情形下供应链质量协调及其风险分担问题,需要对相关契约进行选择及改进,使其符合研究背景及使用条件。
总之,通过合理的供应链契约可以有效地对供应链各方进行约束,协调供应链各方决策及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有助于分散风险、形成战略联盟,保证供应链各方和供应链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即使某些契约约束下的供应链无法实现完美协调,但也可能存在帕累托最优,保证供应链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至少不比原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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