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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农民培育标准:基于KSAIBs模型的观点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吸收职业农民认定理论标准,利用KSAIBs模型,大体可以确定各类别、各级别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标准如下。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行为主要体现于生产经营行为和道德行为两个方面。表1-2基于KSAIBs的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3.社会服务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职业农民培育标准:基于KSAIBs模型的观点

吸收职业农民认定理论标准,利用KSAIBs模型,大体可以确定各类别、各级别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标准如下。

1.生产经营型(见表1-1)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资金投入能力、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目前,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职业农民最低应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且中级、高级应比初级更高一个层次,分别确定为高中(中专)、高职(高专)以上。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懂得农业生产基本知识即可,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能力,每年参与培训的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40学时。新型职业农民应通过培训拥有相关技能资格证书,且随级别的提升证书级别也随之提升。同时,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涉及主业技能资格证书,亦应具有相关行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如农业机械操作证书等、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等。

由于农业有较强的地域性和产业特点,很难以“种植面积”“养殖规模”等体现农民能力素质,可以其年收益水平作为培育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年收入应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不同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幅度应逐级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应逐步增强。

表1-1 基于KSAIBs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

注:1.收入水平为新型职业农民高于当地农民年收入的倍数;2.务农动机(A),分为“视为主要经济来源(A1)、认为能带来好的效益(A2)、认为能带来丰厚效益(A3)”三个级别;3.务农态度(B),包括“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态度,对气候、市场冲击时的态度,对职业农民培训的态度”等方面,分为“一般(B1)、较积极(B2)、非常积极(B3)”三个级别;4.务农情感(c),分为“一般(C1)、喜欢(C2)、热爱(C3)”三个级别。下同。

关于中介变量,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能以务农为主业,敢于尝试新产品、新技术,能够冷静对待市场冲击;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该喜欢农业,认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独立面对危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热爱农业,认为农业生产经营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能够独立完成相应工作。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行为主要体现于生产经营行为和道德行为两个方面。生产经营行为可从从业时间、雇工比例、机械化比例等方面实施培育,本着“由易到难”的原则,坚持因材施教,明确培育重点。道德行为则不应因其级别不同而产生差异,应在遵纪守法、保证农产品质量以及社会公德等方面做统一的“质的要求”,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育。

2.专业技能型(见表1-2)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最低学历标准应确定为中专(专业对口)以上,中、高级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学历要求比初级更高一个层次,应达到高中(中专)、高职(高专)以上。同时,为确保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及时掌握相关领域最新技术成果,应确保其参与培训的时间,并对其进行考试、考核,颁发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专业化特征明显,要求其具有娴熟的劳动技能,且操作质量较高,必须着力加强相关技术技能教育与培训,并获取相应的毕业(结业)证书、专业技能证书和部分岗位需要的上岗证书等。不同级别的专业型职业农民所获的专业技能证书,应随级别提升而提高。(www.xing528.com)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很难依据占有的生产资料多寡判定其能力,因此也采用年收益水平状况表达。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的年收入水平、自身收入年提升率等均应高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此外,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还在于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初级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应喜欢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能够在他人指导下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中级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应在喜欢自己职业的基础上,能够独立完成相应工作;高级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应能凭借自己的技术给自己带来较为丰厚的经济收益,并能够指导他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的行为应主要体现在爱岗敬业和道德行为两个方面。其中,爱岗敬业可用从业时间来表达,应以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经营组织为主体,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育。道德行为则应在遵纪守法、保证农产品质量以及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加强培育。

表1-2 基于KSAIBs的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

3.社会服务型(见表1-3)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对专业基础知识的要求更高,初级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应确定为中专以上,且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中级、高级比初级应更高一个层次,分别确定为高职(高专)、大学本科或专业研究生学历以上。同时,应注意及时更新所有级别的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知识结构,每年应至少对初、中、高级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20、30、50学时以上。

应国家持证上岗制度要求,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应通过培训拥有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等,证书层次随级别提升而提高,使其能够及时捕获农业信息,科学分析农产品价格走向,并具有一定的销售技能等。此外,部分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还需要一岗多证,如农机社会服务人员需要相关的农业机械操作证书、农机维修证书等。

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能力也难以用从业资产数量统一衡量,也应以其年收益水平状况表达,且其标准应略高于其他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由于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知识积累、技能水平状况与从业年限密切相关,故对培育不同级别的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的从业年限、服务农户数量等指标也应提出不同的要求。

关于中介变量,初级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应重点加强对其服务愿意的培育,使其能够以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中级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应喜欢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并认为能带来较好的经济收益,进而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高级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应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并认为能为自己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具有成就感和较高的社会声望。

表1-3 基于KSAIBs的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

各级别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均应该加强社会服务行为和道德行为两个方面的培育,确保其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引导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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