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是接受,索,是要,二者虽然在态度上不同但性质一佯,都是接受行贿者送的有求财物,为行贿者办事消灾。受贿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小到行政办公人员大到厅局级干部,从送烟送酒到送数万元巨资,而且索、受手段繁多,最常采用的是“借”,一旦案发后受贿者拿出借条,振振有词地说是借,日后要还。受贿索贿者利用手中职权或为行贿者提干调动,或为行贿者搞平价物资倒卖,或为行贿者发包承建工程,或为行贿者减税免税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说不从根本上治理消除索贿受贿、行贿,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就无法真正建立,贪污腐败就无法彻底根除!
(1)利用提拨干部的权力受贿
中国人事制度最复杂也最容易滋生腐败,君不见跑官行贿卖官受贿钻的都是人事制度的空子。
这里有一个奇闻:一位县委书记拿共产党的官位当商品卖。更奇的是他竟把反贪局局长的位子卖给了一个大贪污犯!
孟永明原是山西汾西县的一个乡党委书记,他最大的本事就是会送礼。为了给自己的升迁铺路,逢年过节给领导送钱送物已成惯例。他的职位也由乡党委书记升至交通局副局长、县工业局副局长、县乡镇企业局局长兼焦炭公司经理、县计委主任,可谓官场放舟,一路顺风。
要送礼就得有财力。早在孟永明当乡党委书记时就因贪污问题而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分);而在他当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又隐瞒焦炭销售收入205万多元,从中贪污8万多元,挪用20多万元。或许是自己贪污行贿屡屡被揪的缘故,当孟永明得知县里要调整干部时,他竟瞄上了县委办公室主任和县检察院反贪局长这两个有利有权的位置。有钱开路,他一点儿也不担心自己曾是“贪污犯”的“底儿潮”。在他连续向汾西县委书记郑泽生以及县长、两个副书记、两个副县长送了10万元后,县委常委会便通过了对孟永明的任命,准备安排他做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
眼看以前的“被检察”对象居然要“打入内部”,县检察院的两名干警向省委、省纪委写了一封举报信。得知孟永明有贪污罪前科的临汾地区检察院对这一任命提出异议。郑泽生就带了4名县级领导专程赶到地区检察院,要求尽可能“维护县委的意见”。后因地区检察院说要请示地委和省院答复,加上汾西县群众对这一任命已传得沸沸扬扬,这件事就只好泡汤。
但是郑泽生等人收了“货款”,总不能一点真货色不出吧。郑泽生又同县长商量,本着“一定要把孟永明安排好”的宗旨,连忙召开县委常委会,改任孟永明为县计委主任。为了达到目的,竟推磨式地将原计委主任调整为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办公室主任调整为教育局长,教育局长调整为劳动局长!可谓服务周到,恪守“商业道德”。
手中握有人事调配大权竟然以此来做专职交易,并崇尚“送多少钱,给多大官”,可谓买卖公平。这就是江西省广丰县原县委书记郑元盛的“兼职生意”。
广丰县是个贫困县,然而在这贫困县中,郑元盛靠卖官就赚得30多万元的财物,给他送钱买官者多达45人,多为科级干部。县羽绒厂原厂长毛先锋出价4.4万元外加一条金项链,就买到了一个干部身份并提为正科级。县物资局金属公司原经理郑黎明出价3.4万元外加5000元美金,虽有县长的坚决反对,但仍调到县外贸总公司任副经理,也提为正科级。十都乡原乡长吴杰光出价3.5万元,便达到了书记、乡长一肩挑的目的……
因此,深得要领的广丰人谚云:“五百元钱挂个号,一千元钱报个到,一万元钱拿顶帽”。郑元盛卖官,不是给钱就得,还要价格公道。县内燃机配件厂因严重亏损,原任厂长张利华被免职,企业不好搞,张想到行政单位工作。他准备了2000元钱,向郑元盛提出要求,郑接了钱,只是说要考虑考虑。交了钱为何没出“货”?张利华纳闷,把这事讲给他妻子叶笑霞听。叶说:“这还用问,钱送少了呗!”第二次,叶亲自出马,送去5000元钱,郑书记笑逐颜开。不久,在县里研究人事安排的书记碰头会上,郑提出:企业调出来的干部,不要亏待人家。经他提议,张利华被安排到县政法委任副书记。真令人心痛心寒!郑元盛卖的不是官,卖的是人民的信任和党的形象,更卖的是国家和民族的前途!
(2)利用审批权受贿
审批,本是为国家把关,不曾想一张批条就为自己批来了500美元、5000港币,此类批条不多批如何暴富?反正是职务之便。
潘某原系某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在其担任省建委副主任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威海市国贸商行(个体户)经理张某。1988年夏天,张某为牟取暴利,要求潘某为其搞平价建筑材料,潘表示同意,并于1989年1、2月间,先后向张某索要了5000元港币、500美元。在此期间,潘某又让张某为其购买威利达牌电冰柜8台,计款1.4万元,分文未付。1989年2月,潘某儿子结婚,向张索要一台小鸭牌全自动洗衣机,价值1400元。
潘某在收到张某的财物后,明确告诉张某:“这些钱不能给你了。”为了补偿张某所花的款项,潘某利用职务之便,从道路建设用的沥青指标中,批给张某国拔价沥青150吨。张某就地按市场价格倒卖,获取暴利3.7万余元。
潘某的这种行为就是利用审批权受贿的行为。
(3)以贷谋私受贿
得到银行贷款等于为企业打了一注强心针,于是掌握有发放银行贷款的官员成了企业家追逐的目标,以贷谋私的腐败由此开始滋生……
彭某原系某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主任。1993年4月,该市机电设备配件物资公司经理胡某通过关系找到彭某,要求彭批准发放贷款60万元。彭见是熟人介绍而来,又有担保单位,在未经任何考察的情况下,批准给胡贷款60万元。事后,胡某到彭某家牛,送给彭现金2000元;1993年5月,彭在胡60万元贷款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又批准给胡贷款60万元,事后,彭又收受胡送现金5000元,1993年6月,彭应胡的要求,在胡的上述两笔贷款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再次批准给胡发放贷款100万元,事后,胡以送生日礼金为名,送给彭现金4000元。1993年7月,在上述三笔贷款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彭应胡的要求,第四次批准给胡贷款]00万元。彭共批准给胡贷款320万元,收受胡送的现金三次,共计现金1.1万元。(www.xing528.com)
(4)利用减税的权力索贿
减税、免税本有法定的标准和条件,象刘某这样凭个人主观意志随意减免税收,减免下来的税款收入到自己的腰包里,真是“聪明透顶”!
刘某原为某县税务局稽查三分队队长。
1989年9月底,刘某和本队队员到管辖内的某个体砖厂检查纳税情况,该砖厂应纳税1.4万元,刘某让收税1万元。同年10月16日下午,刘某一人找到该砖厂厂长张某,以办公费不足为名,索要现金3000元。
1989年12月,刘某和某税务所会计薛某到管辖内的某个体砖厂检查纳税情况,该砖厂应纳税1万元,刘某让收税8000元。1990年1月的一天下午,刘某一人找到该砖厂厂长李某等人,索要现金2000元。
1990年9月的一天,刘某到管辖内的个体冶炼户赵某家,以过中秋节队里买苹果为名,索要现金1800元,分给本队队员李某、刘某各200元,其余1400元归为已有。
1990年9月底,刘某到管辖内的个体冶炼户贾某家,对贾妻杨某说10月份全县进行税收大检查,象你们这样的户很可能要抄家等进行威胁。两天后,刘某又到贾家,以买摩托车为名,向杨索要现金4000元。
1990年9月底,刘某到管辖内的个体冶炼户臧某、杨某家检查纳税情况,并示意二人为其买摩托车,臧、杨觉得得罪不起,在刘某家中给其现金4000元。
(5)利用发包工程受贿
工程招标过程中舞弊最多,或是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排挤其他人,或是投标人恶意串通压低招标价,这一幕幕串通后面自然有一幕幕交易。
朱某原为某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1993年3月上旬,朱某分得一套四室一厅住宅,向该市江南工艺装潢工程队的经理刘某打听装修住房的价格。刘考虑到与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并得知该公司下属昌瑞有限公司准备招标装修,就主动要求为朱装修住房。朱表示同意。尔后,刘某派人将朱的住宅按豪华标准进行装修,工程造价2.1万余元。在验收时,朱提出把帐算一下,刘表示不收钱。同年6月,朱得知市纪委在调查自己的经济问题,便找到刘某要求把帐结算一下。刘考虑到与朱多年的业务关系和昌瑞工程招标竞争激烈,表示只收1万元。7月5日,朱将1万元现金交给刘。同时,刘开出一张2万元的假收据给朱。7月20日,在朱的暗示下,江南工艺装潢工程队获得了总造价为687832元的昌瑞装潢工程承包合同。
原任某县农业银行行长兼党组书记的唐某也是利用发包工程受贿。
唐某原系某县农业银行行长兼党组书记。1993年7月,某建筑公司包工头阳某,为能承建唐某所在单位办公大楼基建项目,即与在该农行信用联社工作的妻弟刘某,用报纸包好3万元现金送到唐某家里,唐将此款交给妻子彭某,彭又将此款托其在某农行储蓄所工作的侄女分别以三个假名字存了一年定期。当时,反腐败斗争风声紧,唐某找来阳某和刘某密商,统一口径称:唐收下款后仅两天就将此款退给了阳某,对外称唐拒贿,以掩人耳目。事后,唐某在该农行行务会议上拍板将办公大楼基建工程发包给阳某承建。同年10月27日该行其他人的受贿问题案发,唐某又找到刘某密谋,将这3万元的三张存单交给刘某,嘱咐按原来密商的口径办。接着,唐某还虚张声势地跑到县检察院,指责检察机关办案妨碍了农行的正常工作,并断言其部属没有问题,他本人更是廉洁自律。后刘某被带到县检察院询问,刘因三张存单来不及隐藏仍携带在身上,就以上厕所为晃子,将这三张存单塞藏在县检察院厕所后墙窗户砖缝内,被侦查人员截获。此外,被告人唐某在任某市农业银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四次受贿2.2万余元。以上共受贿5.2万余元。
(6)利用办理T人调动之便受贿
工人调动本是人才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不想这里也有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寇某原系某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干部,郭某原系某省财贸学校教师。
1992年8月至1993年8月,寇某与郭某相勾结,由郭某介绍,牵线搭桥,寇某利用其在某省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办理工人调动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采取虚调工作(即只要单位出具同意接受函,不占单位指标,不到单位上班,不要单位发工资)、假设夫妻关系(即据要求调动人的性别、年龄、像貌,从已存档的表格中找出与其相适合的人拉为两地分居的夫妻)等手段,为蔡某等七人办理了调动手续,从中共收受贿赂人民币8万元,寇某分得5.95万元,郭某分得2.05万元。此外,寇某于1993年6月,在为徐某等四人办理调动手续中单独受贿人民币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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