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是块肥肉。公款用来经商则能免去贷款之烦琐,解决资金周转不灵之困顿;公款用来放高利贷则是无本万利的大买卖。于是有人利用职务之便的人想尽各种办法挪用公款,用过再还,神不知鬼不觉,岂不知当贪手一旦触向公款时便迈出了犯罪的第一步。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如果欺骗的手段挪用公款,是一种舞弊行为。挪用公款的舞弊手段五花八门,这里列举以下主要几种舞弊手段,读者可窥一斑而见全豹。
(1)截留邮储款挪用公款的舞弊
邮政储蓄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财物频繁流动应运而生的储蓄方式,便于出外人员携带资金。不想在这里也发生了“猫匿”……
宋某原为某邮电局支局的邮政储蓄营业员。
1993年3月上旬,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支局第20邮政储蓄代办点上缴的储蓄存单存根联3张,帐号为789(金额为7000元)、791(金额2000元)、793(金额为6000元)不入账,截留上缴的储蓄存款15000元用于与他人合伙养文蛤、购买高档消费品等。为使账面暂时轧平,宋某从大额储蓄代分户账中抽出帐号为7005(金额为10000元)、7006(金额为5000元)的两张单子补上,从而使账面暂时平衡。
1993年3月下旬,宋某又采用同样手段,将该支局第10邮政储蓄代办点上缴的5张储蓄存单不入账,截留随单上缴的存款16200元。同年3月下旬至5月20日,宋某采取拆东补西、挪后期还前期的方法截留挪用各代办点送交的储蓄存款30800元。以上合计挪用公款47000元,主要用弓:赌博、放私贷及个人挥霍。
宋某的这种行为就是截留邮政储款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2)收回货款不入帐挪用公款的舞弊
收回单位贷款不入帐留作己用,用完后再归还入帐或者事发后归还,此种挪用公款手法高效可行且不背任何风险,被财务人员频频使用。
1987年9月30日,谢某以联系业务为由,到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有供销关系的某县建华公司,谎称工业品贸易中心在广东省惠州市购布,并通知建华公司将应支付给工业品贸易中心的3万元货款汇往广东省惠州市工商银行留交谢某收。货款汇到惠州后,谢某伙同与其到惠州的某手套皮件厂厂长曾某将3万元货款从惠州工商银行转到惠阳地区商业服务大厦。同年10月7日,曾某写条子取走3万元货款中的5千元现金,剩余的2,5万元货款汇到某市青年手套皮件厂知青部。1988年1月16日,某市工业品贸易中心在追查这3万元货款的去向时,谢某又将3万元货款从手套皮件厂转到春光服装厂吴某帐户上,用以抵还其购买私房的欠款。案发后,谢某退归3万元货款。
谢某的这种做法就是采取收回货款不入帐的手段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3)从银行汇款、转款挪用公款的舞弊
陈某原为某企业供销公司出纳员。
1987年8月6日,陈某私自从公司帐户上票汇5万元到湖南津市某单位代付个体户邹某的购货款。为掩盖挪用事实,陈某先暂不填写存根联的日期,同年8月17日,邹某归还此款后,陈某将原票汇存根填写为还款日期,并用墨水故意点洒汇票上银行的印鉴日期,然后交会计记账。
1988年1月6日和12日,陈某私自单联填写转账支票,转款17177.70元到本市某单位为邹某还欠款,转款8万元存入邹某私人帐户。邹将17177.70元现金归还后,陈某将还款日期填定到支票存根上再交会计记账。陈将8万元的转账支票存根隐匿至1989年8月才交会计记账,陈某采取从银行汇款、转账等手段挪用公款406177.20元,获利22570元。案发后,有89000元无法追回。陈某的这种行为就是从银行汇款、转款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4)挪用购货款的舞弊
拿购货款借贷给别人收些利息,真是一本万利的生意,手中握有公款的人多半喜欢做这桩买卖。
涂某原为某化工二厂的内保干部。1993年1月上旬,涂某受厂里委托与副厂长侯某一共携带58万元汇票到广州购买低价标准钢材。到广州后,某县茶叶土产公司工业品站的负责人李某和某县工业品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余某等人找侯副厂长、涂某借钱做彩电生意,遭到候副厂长的拒绝。后因没有理想的钢材,侯副厂长于同月17日返回。临走时,侯副厂长委托涂某继续留在广州联系钢材,并叮嘱涂不能将钱借给李某做彩电生意。涂某当场表示服从。侯副厂长离开广州后,涂某便私自作主,以个人名义将所带的58万元货款全部借给李某等人做彩电生意,涂从中获利5.8万元。案发后,除涂某返还某化工二厂8万元现金外,其余损失也由检察机关、和厂方追回大量物资而挽回。
涂某的这种行为就是挪用购货款的舞弊行为。
(5)冒名贷款挪用公款的舞弊
担保贷款改为直接贷款,两字之差,结果却大不一样。
刘某原为某市民族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兼主管会计。
1991年9月,刘某的丈夫向贵州省某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会计黄某借现金7万元,用于购买兴黔牌汽车一辆给儿子搞个体运输。为了及时归还借款,同年10月17日,刘某以家庭困难,子女多且没有工作为由,请求市民贸公司经理张某以公司名义为她担保贷款7万元,说想买一辆车给儿子开,张及其他领导表示同意担保贷款。刘在具体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擅自将“担保贷款”改为由市民贸公司“直接贷款”,1991年10月17日办好7万元贷款之后,刘没有收贷转入市民贸公司的银行帐户,而是直接将款汇到关岭县工行花口办事处,归还给黄某。
1992年3月17日贷款到期后,刘某用儿子的运输款还贷款2万元,同时,擅自从市民贸公司的帐户上转贷款5万元归还刘的贷款,并将此款挂在公司职工陈某的帐上。刘某的这种行为就是冒名贷款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6)私自拆借挪用公款的舞弊
以银行之名拆东墙补自己的墙,这就是银行里挪用公款舞弊案。
管某原为某县农业银行会计股资金计划调度员。(www.xing528.com)
1988年11月25日,管某在某市结识该市利中服务经理部(个体)的负责人侯某。侯向管借钱,管表示只要能找到可靠的信用社,即可搞到资金。之后,侯某通过各种关系联系到本市东郊信用社。1988年12月6日,管某便利用其资金调度员的职务之便,以收回拆借资金为名,私自将某县农行的25万元从安顺县农行转拆到市东郊信用社,作为客户存款,存入利中服务经理部的帐户。管与侯等人商定,25万元资金取款印鉴必须由利中服务经理部财务专用章和侯、管二人私章组成,并由管亲自保管使用。1988年12月7日至1989年1月16日,管某先后取出24.7万元,其中管拿出12万元给侯到四川省购香肠,借给胡某5万元;用程有国之名办厂2万元活期存折存入某市东郊信用社;取出5.7万元用于偿还管以前的贷款、购买车辆和办砖厂等。
1989年1月13日,管某又私自以本县农行需要资金为由从紫云县农行拆借资金50万元到某县农行。当天,管即以“该笔资金系紫云汇错”为由将其电汇到某市东郊信用社,入侯某的帐户。因当时侯没有联系到生意,管、侯等人便将该笔资金借给某地区电讯劳动服务部负责人吕某使用三个月。吕将此款汇到贵阳、上海购买电视机、皮鞋等。
案发后,追回本金718203.39元,利息7609.16元,收缴了管某的幸福牌250型摩托车一辆,7.5千瓦电动机一台,震动器一台,共折价4500元,尚有27296.61元无法追回。管某的这种行为就是采取私自拆借的手段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7)利用支配罚款权挪用公款的舞弊
派出所将罚款拿到社会上放贷收取利息,这类舞弊案在派出所时有发生。
戴某原为某市池店公安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1984年4月,戴某与该所副所长吴某共同研究,准备将该所历年积累的罚没款拿出一部分到社会上使用,收取利息,以解决联防站经费不足的困难。戴负责联系借主。戴物色到借主洋埭日用工艺五厂,便通知内勤民警李某组织5万元的现金用郭玉玲的名义存入某市华联信用社的活期存折帐户上。同年5月8日,戴某和李某带5万元的活期存折前往洋埭日用工艺五厂。商定,池店派出所用戴的次子戴芳的名义以投资形式拿5万元给工艺五厂,派出所不干预该厂的生产经营,不承担亏损的风险,为期一年,年纯利1万元,到期本、息一齐结算,并签定协议书一式二份,由戴代表戴芳在协议书上签字。戴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本5万元的活期存折交给工艺五厂的林某。
1988年g月,戴在家中与女婿鲍某闲谈,得悉鲍之嫂吴某经营服装生意,资金不足。戴即将此事告诉李某,要李准备3万元现金。同年10月6日,戴背着吴某叫李某取出罚没款3万元,借给鲍某,商定借期六个月,月息2%。1989年1月,戴拿来鲍交的三个月利息款1800元给李某。临春节前,戴叫李从派出所公款中拿出200元加上利息1800元,合计2000元,平均分给该所的四名正式民警。
1989年3月,戴某得知林某因办厂缺乏资金,便将此事告诉李某,要准备5万元现金借给林。事后,戴觉察到副所长吴某有意见,便着手追回借款。
案发后,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借款及利息。
戴某的这种行为就是利用支配罚款权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8)透支、偷支储户存款挪用公款的舞弊
朱某原为某县龙集信用社出纳员。
朱某于1990年5月至1991年6月,利用担任活期储蓄记帐员的职务之便,私立634号活期储蓄分户,采取空存实付和不通过分户帐硬付的方法,透支现金21513.21元。朱以储户刘某、毛某、孙某的名义和帐号,偷支以上三储户存款3330元。朱又利用代理主办会计职务之便,截留储户董某、李某、戴某的定期储蓄存款7000元。后来,朱在活期储蓄存款中以李某彬等5人名义和帐户转支7000元至定期储存款中,从而套用了这笔款项。
1991年6月20日至8月10日,朱某利用担任出纳员职务之便,以毛某的名义和帐户,偷支其存款4800元,同年8月10日,朱又以收入不记帐的方法,将龙集乡农电站1200元存款挪用。
为掩盖犯罪事实,朱某于1991年6月20日移交记账时,抽掉赵某、王某等11户活期储蓄分帐户,其金额为15616.37元。同时,朱硬减朱霞、沈某等12户活期储蓄分户帐的存款,金额为14300元,从而使内部账务持平。
案发前,宋某已归还其挪用的储户存款15124.93元。案发后,余额被全部返回。
朱某的这种行为就是采取透支、偷支储户存款的手段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9)利用微机挪用公款的舞弊
用微机在帐户上伪造存款,再用支票支取“存款”,这种挪用公款方法对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来说太简单了,只是看你敢不敢做。
臧某原为某市建设银行石臼专业支行会计。
1992年9月30日,某个体建筑队刘某为搞出口石料生意,找臧某解决5万元现金。臧某明知该建筑队银行帐户上无款,仍为其开出一张5万元的现金支票。为支取该款,臧将下属某储蓄所负责人张某骗至支行会计室,并说:“刘某因未报提款计划,从支行提不出现金来。”为了消除张某的疑虑,臧故意让张某到微机室,随手伪造了该建筑队帐户上有存款的字幕,显示在荧光屏上,使张某信以为真,当日支付现金5万元。刘某用此款做石材生意,直至案发。
臧某的这种行为就是利用微机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
(10)利用合同挪用公款的舞弊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最易成为舞弊人员的做案工具,要么在合同中玩文字游戏、玩条款游戏,设置陷阱,要么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假的或者合同标的是假的,或者签订合同不履行。
王某原为某毛纺厂羊毛衫车间供销员。1985年6月,某县农民曾某与某市棉麻油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棉麻油的合同。曾某因缺乏资金,即到某毛纺厂找其亲戚王某。王利用当时在本厂任基建采购员的职务之便,即与曾某合谋,双方签订一份曾某为某毛纺厂购买杉木的虚假合同。王某先后两次以为本厂购买杉木为名,于同年9月2日,9月了日从本厂财务转“货款”7万元到曾的个人户头上。曾某得款后,即将所得款7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竹子加工厂。由于经营不善,到案发后,尚有6.4万元未归还。
此例中王某的行为就是利用虚假合同挪用公款的舞弊行为,而下面例子中的杨某则是利用单位的合同挪用公款用于自己进行经营牟利的舞弊行为。
杨某原为某市汽车配件公司副总经理。1990年9月,杨某代表公司与福建省厦门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签定一份购销自行车的经济合同。9月下旬,经杨批准,市汽车配件公司将6.8万元的汇票汇到厦门市某自行车有限公司。同年11月,该自行车有限公司给汽车配件公司发来86辆男十速自行车,每辆单价410元,共计35260元,加上运费636.56元,合计35896.56元。杨为个人营利,私自将86辆自行车截留。其中72辆自行车被杨某以个人名义委托其它单位分别以每辆480元、542元价格卖掉,余14辆自行车归杨所有。后杨某将卖车所得款35896.56元汇至厦门某自行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1年5月将6.8万元货款退回汽车配件公司平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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