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襄阳应加快完成以管道、基站等为主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并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机衔接,从源头上解决基站选址难、管线铺设难等问题。在新建园区、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宇、学校、车站、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前期,统筹考虑信息基础设施覆盖问题,将公共信息机房、信息网络管线、基站等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由规划、信息化、广电等主管部门及通信协会共同审核把关。对通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与市政公共设施及基础配套进行统一规划安置,合理预留公众通信基站(含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场地,结合道路改造,充分利用绿化带建设基站。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设计,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大力提升襄阳市公共配套等设施资源的使用率,充分开放襄阳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绿化带、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支持信息通信基站、通信管道及室内分布系统建设。
2.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襄阳应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思路,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业务融合,避免重复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利用率、综合服务功能和应用服务水平。依附于新建道路及两侧景观带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共建共享。通信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协调作用,牵头各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已签订的应予以及时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就住宅小区接入和使用通信设施,与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3.加快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项目(www.xing528.com)
襄阳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工作,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规划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公众通信基站、通信及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公众通信基站、通信及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信息管线及配线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建设费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国土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法尽快办理用地手续。交通部门要及时审批在公路、铁路、客运站等控制区内,埋设信息管线、架设光电缆及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申请,为同步建设通信及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提供便利。环保部门要做好向省环保厅转报公众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申请的衔接工作,积极配合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宣传解释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做好基站设置审批工作,保护依法设置使用的基站免受其他无线电系统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所产生的有害干扰。供电公司要切实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在相关供电服务方面给予便利。住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住建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选择具有通信设施设计及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及施工,并及时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传输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协会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或拆除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迁移或拆除的,应征得信息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所产生的改迁拆费用由提出改动、迁移或拆除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对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宇内信息基础设施补充完善工程的建设。
4.加大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力度
襄阳市政府部门应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行为等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日常安全运行的监管;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制定分级应急方案,增强应对信息通信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力量,将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信息基础网络畅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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