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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质量发展下的股权难题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权众筹从 2011 年进入中国,中国的有关股权众筹的管理规定有很多不足。(三)股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备中国股权交易市场实践,正处在从单一化扁平式发展向立体化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过渡时期,如何在构建场外市场的情况下,完成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的整体统一构建与发展,这是中国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问题。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为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中国高质量发展下的股权难题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中国市场交易模式也不断得到革新,以股权激励人才活力遇到了多种新时代的新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过于“急功近利”

通过社会化的资金募集及市场化的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作为投资人,提供支持包括创新或成熟企业等企业各阶段发展的相关资源,由于其敏感的市场与技术预判及相应的资源能力,私募股权投资可能会主动地创造或改造相关产业,从而直接影响产业结构、产业链布局及其生态。由于产业的联结及其运行在宏观经济层面即表现为经济结构,因此,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对微观主体企业的直接投资来改变产业,进而影响着经济结构。目前,对于中国大而不强的实体产业,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支持性金融工具

近年来,随着股权投资市场的逐渐升温和国家制度的逐步宽松,中国私募股权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天使轮开始的各轮次投资都可以看见国内大大小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这一新生力量使民间资本有了更好的股权投资渠道,但是这部分资本又被称为“嗜血”的资本。实践中的案例可以看见,私募股权资本在入股后,更愿意用资本运作模式使投资对象快速升值,私募股权资本方更愿意在估值倍增后及时套现,而不是伴随这些创业企业一路成长。资本快速变现的背后是正处于快速发展轨道的企业可能被“大换血”,或者正常的经营策略和运营轨迹遭到干扰。

总体而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目前仍未进入投资和运营创业企业核心价值阶段,虽然对亟需资金的企业在某一时段具有扶持支撑作用,但是也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饮鸩止渴”般的效应。

(二)众筹股权模式风险与机遇并存

这种新兴股权模式受到普遍关注,也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界的大探讨。2012年4月,美国颁布JOBS法案,为初创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其中第三章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针对股权众筹设立专门的证券发行豁免制度,允许发行人通过众筹平台向个人投资者开展小额证券发行活动,与私募发行豁免、小额发行豁免等共同构成了美国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10月,美国证监会(SEC)通过《众筹条例》,并于2016年5月实施,标志着JOBS法案第三章正式生效。

股权众筹从 2011 年进入中国,中国的有关股权众筹的管理规定有很多不足。《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融资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且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现在股权众筹的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合同双方的自我约束,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管控。

(三)股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备(www.xing528.com)

中国股权交易市场实践,正处在从单一化扁平式发展向立体化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过渡时期,如何在构建场外市场的情况下,完成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的整体统一构建与发展,这是中国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问题。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为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客观地看到,中国场外交易市场还有很多问题与困境。历经三十年仍未建成统一性的场外交易市场体系。

1.法律法规不完备。纵观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关闭规定都来自各部门的“规定”与各类“通知”。而1998年的《证券法》否定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性,场外市场纷纷关闭整顿。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不再否定场外交易市场,然而也未对其法律地位、市场形态、入市形态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为场外交易市场的留存预定了法律空间,促进了中关村、天交所的发展,却也留下了发展隐患。虽然“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证券法》针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不完善规定,仍旧制约着场外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标和路径。

2.市场化程度低,风险监控水平不高。因发展时间不长、构建方式等事宜没有明确法律支持与规定,中国场外交易市场都是在政府引导下进行交易的,组织方式、人才配置、交易模式中,都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活力,政府主导与干扰过多,定位模糊、审批松懈、职能模糊、责任混乱、内部构建和管制迟延,很多环节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尤其是四板市场中,因为明显的区域色彩,各区域市场之间的交易制度、组织机制、入市条件等各不相同。这些都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与质量,制约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长期以来,金融市场存在着市场操纵等风险,对这些风险如何监管与防控是重要问题。现有研究指出,我国在这方面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灰色地带的存在和监管经验的不足,都造成了对风险监管水平不高。

3.信息披露制度不透明。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交易的重要内容,影响价格机制与交易机制的确定与修订,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真实情况的判断。目前,中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够透明,一方面,企业因各种目的,不愿意公布真正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隐瞒某些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审核、责罚制度都不完善,这些都为企业不全面披露信息留下了空间。

4.交易模式与制度需进一步优化。中国场外交易市场中的企业产权交易可行模式不多,设计方案也有很多不科学之处,这些都影响了交易的正确价值评估。比如,很多区域的交易市场采取“信息服务、撮合成交”的业务模式,这个模式不利于合理的价格发现,降低了市场交投活跃度,也负面影响了交易告成的可能性。再比如,交易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采取做市商制度,这种制度在价格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具有促进交易等多种优势,但是一旦价格竞争不足,就给操纵价格留下了较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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