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贸易战中凸显被动。知识产权在过去一直处于“一保护就被仿制”的困局,虽然山寨经济有很大改观,但是面对国际竞争和中美贸易战时,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仍旧弱小,既因保护不足和监管不利导致存在假冒伪劣而被国际社会诟病,更因创新活力不足缺乏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被先发国家牵制。“知识产权—创新—高质量发展”这一正向演进路径仍需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国际与国内在标准与思想上未能融合统一
知识产权对中国来说属于舶来品,对于国内技术创新人才来说,一方面,传统思维让很多技术人员,尤其是传统手工艺者,不愿选择在获得保护的方式下公开申报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滞后和执行力度的不足,就算申报了知识产权,恐怕只会让仿冒者跟进更快,反不如悄无声息地研发和生产划算。这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与国际社会不一致,与中国传统文化、历史积淀和现实环境有关。随着知识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一思想需要被打破,并建立起激活创新、激发思想、保护创新的制度。
观察整个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更多地成为了技术输出国的利润放大器,成为了国际竞争的角力场。中国应在这一角力场中积极参与,提高话语权和技术能力,逐渐推动并主导有利于中国战略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条例修订,同时积极引领中国步入知识产权保护健康成长的轨道。
(二)仍需完善法律制度和组织管理结构
虽然法律政策时时刻刻追随着形势,但仍需完善法律体系。比如,我国还没有数字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有关概念区分模糊导致执法一直扮演“事后诸葛”,很难把握主动权。比如,现行《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版式设计权的内容,只规定“许可权”,没有列举“禁止权”。面对各类新技术的快速涌现,法律上如何跟进是一个重要议题。
同时,虽然政府治理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包括:理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能力,建设专业对口和独立的管理机构等。目前,涉及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有近十个,仍旧处于多龙治水阶段。 多部门分割式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了执法力度不强,执法水平不高,执法速度过慢等问题,目前盗版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软件市场和音像市场更为明显,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更是扩大了盗版可能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亟需快速提高。这样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导致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权威性,也没有实现中国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建设,更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面对的一系列新疑问新困难。(www.xing528.com)
(三)不能有效应对新技术发展引发的新要求
近一百年来爆发的新技术甚至多于过去数千年创造的技术,一些颠覆性技术也加快了涌现速度。当下的代表性问题,主要为网络传播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失灵。数字市场的快速发展改变甚至颠覆了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制作和消费传播方式,也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数字化传播发展之迅速,远远超出了常规想象,除了法律制定不可避免的滞后,技术保护和管理水平也亟需围绕数字版权保护进行快速跟进。当前,数字版权规范不一致问题凸显,即使每个出版商、公司都有相对完备的版权保障技能技术,但由于他们所使用的数字内容规范、版权形式和封装等标准还没有统一,而整个数字出版行业也尚未产生完善、一致的数字出版规范和标准,以致不同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自相独立,很难达成电子出版物之间、电子出版物与终端之间的联通。
面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技术冲击,必须加快制度创新,提高应对新问题的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关键技术不高,稳定性较差,也面临着易遭到破解的困境。这些对法律法规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技术手段、组织机构建设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知识产权与其他领域交叉运用经验不足
为了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治理,知识产权不仅要被保护,还应具有多重作用,包括:人才以知识产权入股、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创新型科技企业可以依据知识产权减免税收等等。比如:《担保法》仅规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可设定知识产权质权,而没有认定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邻接权等质权性质。这些都是知识社会中重要的问题,都与知识产权成果价值认定与政策激励相关。但是,因为制度建设的相对落后,这些问题至今仍没有很好的解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问题与问题之间又呈现彼此交叉的态势,让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一方面导致了制度本身对产权交易调节功能有限,甚至阻碍了知识产权交易,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用规章的缺乏,致使权利和利益界限不明,引发了知识产权使用的种种矛盾。因此,亟需在这些问题上进行改革创新,并推动落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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