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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化:从被迫到主宰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提出:1900—1948年1900年到1948年是中国知识产权的初始阶段。此外,还强行要求中国遵守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这些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给中国带来了更多剥削和压迫。严格而言,这一阶段尚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尤其是在中国进行入世谈判过程中,知识产权是谈判中备受关注的话题。自此,中国又进入了一次知识产权全面建设和提升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进了战略主动的新进程。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化:从被迫到主宰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从西方引入的,又可称为知识财产权、智力财产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从事智力活动所缔造的精神财产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依法所享受的权利。根据发展进程,可以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分为四个阶段。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提出:1900—1948年

1900年到1948年是中国知识产权的初始阶段。始于清朝末年的知识保护,是被迫接受的结果,是帝国主义列强为了攫取更多利润的工具。因为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外国企业在中国不必缴纳任何税费,于是自十九世纪后期,中国企业为了逃税,开始仿冒外国公司商标。

在这种复杂背景下,清朝政府在1898 年实施了中国史上首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是为了支持中国技术发展。此后,清政府被迫颁布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2)、《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1903)、《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大清著作权律》(1910)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都是照搬外国法律,不仅不适合中国,更多地是为了保护帝国列强的利益。此外,还强行要求中国遵守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这些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给中国带来了更多剥削和压迫。

(二)新中国成立引领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新阶段:1949—1979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到1954年期间,针对专利、商标、发明权等制定了相关规定,但都是条例,并没有形成法律条款。这一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仍处于较低水平,很多条例仅仅是暂行条例,不仅保护效果差,而且不具备长期指导意义。严格而言,这一阶段尚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www.xing528.com)

(三)改革开放快速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建设:1978—2004年

1978年改革开放,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也进入了中国知识产权政策系统提高阶段。但是1978年到2004年期间,仍旧没有进入一个完全主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阶段。

这个阶段前期,是中国政府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准备和积淀后,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逐渐推出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开始创建知识产权法律准则体制。尤其是在中国进行入世谈判过程中,知识产权是谈判中备受关注的话题。自此,中国又进入了一次知识产权全面建设和提升阶段。中国在入世前,在十年期间就全面修订了多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2001年)、《专利法》(1992 年、2000年)、《商标法》(1993年、2001年)。此外,还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基本满足了入世的系列要求。但是这个阶段,因为经验不足和时间有限,法律制定和修订仍旧是效仿外国法律过多,本土化仍需时间进一步提升,至于说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软实力,则需要更多的时间。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全面战略主动阶段:2004年至今

随着国家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政府加大了知识产权战略主动实施速度。十八大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也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和建议。2015年4月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出台了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进了战略主动的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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