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质量发展需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需求”为方向。面对新变革、新形式、新环境,五种权利的确权与保障模式应该打破传统模块化模式,在法律体系、国际话语权、制度创新等方面促进政策优化,重新构建更适合新情况的发展范式。在大数据的产生阶段,必须要明确其产生的源头,这是大数据产权的根本归属。所以在数据销毁这一阶段的产权主体是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企业、国家。
高质量发展需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符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需求”为方向。面对新变革、新形式、新环境,五种权利的确权与保障模式应该打破传统模块化模式,在法律体系、国际话语权、制度创新等方面促进政策优化,重新构建更适合新情况的发展范式。
传统的产权保护是基于排他性或独创性,但是数据产权不适宜这类确定方法;在法律层面,数据产权的确权与保护也不适用于“结构—行为—效果”这一传统分析框架。这需要突破现有制度规则的藩篱,充分考虑数据要素的独有特点,建议采用“追踪机制”,明确数据的“独立来源”,以独立来源进行数据的科学确权。进一步明确大数据交易机制,明确交易流程和定价规则,进行数据确权后的合法分享与抓取。
在大数据的产生阶段,必须要明确其产生的源头,这是大数据产权的根本归属。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使自己的主体性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所产生的客观存在的数据则属于他们自己,组织、企业以及国家也是如此。(www.xing528.com)
数据是不断地高速增加的,而人类信息技术进步不可能保持和数据增长速度一样的步伐,最终会导致大数据庞大到超出组织、企业甚至是国家的管理和储存范围。这就需要建立销毁机制,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析和鉴别之后,确定哪些可以销毁。所以在数据销毁这一阶段的产权主体是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企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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