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如果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就是探讨大数据的商业模式。如果不能参与收入分配,或者说没有盈利,大数据将缺乏供给动力,技术上就难以进步,产品也难以创新。参与收入分配,必须考虑其特性。
(一)特性分析
大数据具有一些其他生产要素不具备的特性,使得其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与其他生产要素有所不同。
1.可复制性。数据资源和土地、资本、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不同,它可以被轻易复制并重复使用。
2.非竞争性。主要硬件设备能支撑数据库运行,数据资源的调度和使用不具有竞争性,可以多人同时使用。
3.产权不清晰。土地、资本、技术、劳动等都有清晰的产权归属,虽然部分大数据来源有清晰的产权,但是大部分大数据来源产权不清晰。例如,移动智能终端、社交网站、网络微博的数据等,都缺乏清晰的产权,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很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二)分配形式分析(www.xing528.com)
1.以数据资源所有权参与分配。大数据作为信息时代的战略性生产要素,可以按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分配,即拥有大数据所有权的主体可以获取使用大数据的租金,这是最基础也是最低级的分配形式。
2.以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信息技术产品(或服务)中,知识产权占产品(或服务)价值比重很大,主要是对创新活动起到激励作用。如果将大数据技术申请成为专利,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收入。
3.以信息服务参与分配。信息服务提供方根据用户需要,利用自身掌握的大数据及分析技术,给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数据挖掘、预测、仿真等服务。例如给政务微博做舆情分析,提出改进对策;给企业做市场分析,提出营销策略等。这是大数据参与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之一。
4.以信息产品参与分配。向用户销售信息产品来参与收入分配,如通过封装Hadoop形成应用软件,或者向用户提供某些领域的分析报告等。这种以提供信息产品来参与收入分配的方式,实际上是提供物化劳动以获取收入。
5.以技术入股参与分配。主要指以大数据技术或知识产权与企业合作或合资经营,折合为一定的股份投资入股,并根据所占股份的多少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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