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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被动语态避免合同纠纷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动语态通常是将动作或其他重点信息置于主语位置,这样,合同双方就能快速将注意力和焦点放在主要信息,即行为后果上,从而更好地防范合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种种可能性的纠纷。

如何利用被动语态避免合同纠纷

1.翻译工具

为了确保翻译的精确性、严谨性,笔者在翻译过程中借助了诸多翻译工具。并且合同作为更为严谨、严肃、正规的商务文本形式,其句式,措辞都不能随意选择,而要应用大量的工具加以参考。因此,笔者在翻译过程中,主要分别使用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和《牛津英汉双解商务英语词典》,而网络翻译工具主要采用了海词网和谷歌及在线词典等工具。

2.过程概述

在正式开始文本翻译之前,笔者首先先后三次通篇翻阅了两份合同,标记出难懂或是与中文合同行文不同的地方以便日后查阅和钻研。弄清两份合同分属何种类型合同后,笔者又上网查阅了大量的此两类合同的类似文本及它们的翻译文本,熟悉这两类合同的行文脉络及涉及的被动语态的应用语境和翻译策略,并及时在笔记上做归纳积累,为后来的独立翻译做充分准备。同时发现国际商务合同具有专业性和兼容性两个特点,因此国际商务合同翻译要坚持两个基本要义:准确严谨和规范通顺。因为合同中包含很多通用条款,一般都成为一种定式,内容和格式都相对固定,几乎可以不加更改地适用于所有合同之中。如果我们对这些通用条款内容都较为熟悉,就可以在翻译过程中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并可保证翻译质量。进行最初翻译时,首先以段落为单位对文本的大意进行了整理,这样在翻译时才能纵览全文,做到在保证原文本意的情况下,行文流畅符合汉语语言特色。同时,着重分析了句子结构,理清译文中的主谓担当。特别是对被动句式的翻译处理进行了不同的探究,以求得到最适合的翻译方法。另一方面,不论中文合同,还是国际商务合同,语言风格都十分规范、严肃,所以要避免使用口语化或是不正规的词语。另外,遇到不理解的句子或是词语,不要蒙混过关,要查阅资料,找到正确的释义,避免因模糊的语义造成双方的误解甚至是利益上的损失。初步完成全篇的翻译后,笔者即刻对比原文通读了自己的译文,检查是否有大的出入及措辞的不同,对不确定含义之处或纠结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翻译版本时,做出了不同的标记,并及时查阅资料和其他类似的合同做出修正。对全篇的被动语态做了标记,研究不同语境不同情形下,被动语态使用的频率、方式及采用的不同翻译策略,并做出归纳和总结。此外,为了保证合同翻译文本的严谨准确和无误,笔者特意校对了重要的数字和日期。最后,在导师的帮助下,攻克了两份合同中的翻译难点,特别是对被动句式的翻译反复琢磨修改,以求找到最符合原文意义和中文行文的最佳结合。

3.英文合同中被动语态的使用意义(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英语中被动语态之所以使用得多,主要是因为英文考虑的重点是事情,而汉语考虑的重点则是动作的发出者。换句话说,汉语是一种在形式上呈弱势的语言。笔者通过分析整理,总结了以下几点语用意义:现今商务合同语言要求做到言简意赅,精炼准确而非冗长拖沓,即语言经济原则。为了使交流简单明了,按照国际合作和商务合同撰写惯例,忽略动作实施者,隐藏或删除多余的,无关紧要的信息的被动语态在合同撰写中使用频繁是有道理的。例如:“...have been paid to the date of the Closing”“在交割日期前完成支付”。这里我们不需要指明是被哪方支付,因为通过上下文和语境,我们很容易获取该信息,因此省略by短语,体现了语言经济原则。同时,英文合同中较多使用被动语态也是为了凸显正式问题的客观、公正、严谨,因为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往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责避免歧义尤为重要,而被动语态最能突出事物本身的客观性和行为承受者而非动作发出者。当然,在指定商务性合同中,既要明确各方责任,也要传达命令给予警告,从而给对方施加压力,敦促其履行合约,同时不能构成威胁,以免妨碍合作。例如:“...shall be considered due and are to be paid by Seller at the Closing.”“应由卖家在交割时进行支付”。这里通过被动语态指明了款项应由哪方支付,避免了日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合同撰写中,主要强调动作本身或是动作的结果而非动作发出者,使用被动语态可在语气上更显委婉,这样,动作承受者不会觉得被人强制命令。例如,我们把“It is hoped that the goods shall be delivered as soon as possible”与“Delivery the goods as soon as possible”做比较,就会体会到第一种说法更委婉礼貌。被动语态通常是将动作或其他重点信息置于主语位置,这样,合同双方就能快速将注意力和焦点放在主要信息,即行为后果上,从而更好地防范合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种种可能性的纠纷。例如:“Purchaser shall be entitled to at law specific performance”“买方依法享有执行权”这里通过使用被动语态,明确了动作主体,使读者清晰明了。同时,日本学者岩崎一生指出英文合同使用被动语态还有另外几个原因:1)行为的结果非常重要,相比之下行为人处于次要地位,在不影响表达目的和不至于引起误解的情况下被省略;2)行为人不定;3)若“受事者”在句子尾部,难以引起注意,因此,用倒装。

4.“功能对等”在被动语态翻译中的应用

“功能对等”一词是奈达在1986年著成的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它强调的是原文和译文不仅要在内容和信息上实现对等,也应在文体上力求对等。尤金·奈达认为翻译是用最恰当,自然的和对等的语言从语意到文体再现源语的信息。因此,功能对等理论对被动语态的翻译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首先,“功能对等”要求译者忠实原文。该理论的核心是实现语意和文体的双重对等,而这两点均以原文为基础,所以掌握原文被动语态的使用规律是做好翻译的前提。其次,“功能对等”要求译者服务译语读者。使用最自然地道的语言使译文读者充分理解合同内容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有人将合同比喻为感恩节宴会上的火鸡,火鸡的烹调方法各异,但基本配料是一致的。因此只有发挥目的语的优势,使之最大限度贴切源语内容、译语风格,才是成功的翻译。总的来说,功能对等翻译理论的精髓在于:“译文措辞通顺自然,内容达意传神,读者反应相似。”这同样符合翻译国际商务合同的要求。虽然合同所涉及的商品种类和交易方式有所不同,但合同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都是遵循国际贸易惯例。因此在一定翻译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合同中某一特定句式的翻译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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