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之一: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引起的争议[1]
小王是昌乐县一家公司职工,因生病被单位辞退,公司没有给小王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0年10月20日,小王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请求立案,要求单位给自己补缴2006年5月至2010年4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仲裁员审查了小王的申请书后,认为小王请求的事项不属劳动争议范围,请求事项也不明确,建议小王修改申请书。小王不服,质问仲裁员说: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项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你们为啥不受理?”仲裁员对小王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法律解释。实际上,小王的情形是当前劳动者维权的一个典型问题。
(二)案例之争议
本案例的最大争议在于: 到底什么是社会保障争议?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有无区别? 区别在哪里?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但对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理解。这样就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困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第一种观点是: 社会保险争议应做字面解释,包括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
第二种观点是: 应当做限制解释,并不是所有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争议都是社会保险争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认为: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也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www.xing528.com)
由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含义应当做限制解释。如果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不是社会保险争议。
那么,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怎么维权呢?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社会保险强制缴纳的社会法属性看,劳动保险费的征缴应当是社保稽核部门进行行政征收管理的范畴,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七章对社会保险费由政府行政部门如何征缴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生效后,这一问题便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到小王的案件,小王可以就养老保险费补缴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强制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但根据目前的社保政策,医疗保险是不能够补缴的,小王可以就由于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医疗损失,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与上面结果相反的典型案例[2]
老王以前是某乡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效益差,一直没有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老王退休后没有收入,完全靠儿子赡养,为此向法院咨询能否到法院起诉? 法官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如果退休前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退休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因此,老王应先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此案例与案例一,同样都登载于“中国普法网”上,当事人的法律请求一样,都是追讨社会保险费。但是,案例一的认定结果是: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适用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规定; 而案例二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必须适用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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