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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或裁或审:再思工作选择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或裁或审”模式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不必受“先裁后审”程序的限制。在“或裁或审”模式中,仲裁与诉讼相互独立,有利于仲裁机构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或裁或审”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更有助于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接受。

审视或裁或审:再思工作选择

“或裁或审”模式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不必受“先裁后审”程序的限制。这样,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又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我国目前的“先裁后审”模式,仲裁为劳动争议处理必经程序。而在“或裁或审”模式中,仲裁成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或裁或审”模式的主要优点有:

第一,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此种模式避免了我国模式中环节过多,程序过杂的现象,避免了劳动争议的重复处理,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该模式缩短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提高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效率,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有利于避免因矛盾的激化而产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第二,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制度的职能。在“或裁或审”模式中,仲裁与诉讼相互独立,有利于仲裁机构发挥主动性,积极性。而现行的劳动争议模式中,仲裁机构没有最终处理权,易导致仲裁机构产生依赖法院的思想。

第三,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或裁或审”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更有助于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接受。就程序选择权而言,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以“或裁或审”的程序选择权,不仅不会抹杀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法属性、妨碍劳动法律关系中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还有助于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接受,促进争议劳动法律关系恢复或实现新的和谐。尊重与被尊重具有互动性,相对于漠视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先裁后审模式”和“单一机构处理模式”而言,“或裁或审”模式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更容易赢得当事人对程序及其结果公正性的认同。[8]“或裁或审”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更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有利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或裁或审”有助于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完善,因为,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以“或裁或审”的选择权可以在法院、仲裁机构之间形成一种隐形的竞争态势,促使法院和仲裁机构改革各自程序上的不完善之处,提高审判人员和仲裁人员的素质,更为公正、高效地处理纠纷,从而吸引当事人进入到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来。[9]“或裁或审”对促进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制度的完善能起来很好的促进作用,促使法院和仲裁机构以优质和高效的服务来解决劳动争议,为和谐劳动关系搭建有利的制度。

如何构建我国“或裁或审”模式?(www.xing528.com)

第一,修改《劳动法》,必须通过修改《劳动法》来对“或裁或审”模式从法律上加以确定,使“或裁或审”有法可依。

第二,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确立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地位,确保劳动仲裁的独立和公平。提高劳动仲裁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减少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并且在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其与《劳动法》应保持的一致性,以避免仲裁机构与法院在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决。

第三,在普通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或者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独立的劳动法院。通过设立劳动法庭或法院,可以减轻普通法院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权威性和提高办案效率。

“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有重新选择立法模式的必要,而“或裁或审”的争议处理模式有利于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当成为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新选择。

有人建议在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中规定两点: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另外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刘诚教授还提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具有重要意义: 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第一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第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第三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第四是维护工会地位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和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工会代表权、特别是工会代表诉讼权存在的必要性。只有确认和保障工会代表诉讼权,才能发挥工会的作用,从而平衡劳资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认为: 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社会稳定与和谐,维护和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劳动者的心情才能舒畅,劳动关系才能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工会通过行使工会代表诉讼权,理性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维持劳资合作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解决工会代表诉讼权问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11]笔者认为,在实施“或裁或审”的争议处理模式下,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方机制”中的重大作用,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如刘诚教授上面所提出的那样,赋予“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这些将有利于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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