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最基本的组织,是“强资本弱劳动”下广大劳工的能够真正与“强资本”进行对话、谈判和抗衡的“代言人”。我国的工会组织制度的构建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的差距,工会组织的职责规定还有很大的缺陷。“在大部分国家,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其全部职责,在我国则是主要职责。”[6]我国工会的全部职责并不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会基本上是一种摆设。有工会组织的情况且如此,那些根本没有工会或没有资格加入工会的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就更加糟糕,特别是我国目前有3700万人之多的劳务派遣工,还有一部分是无法统计的业务外包工(其中还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仅服务外包的从业人员就有318万多,呈逐年上升态势; 截至2010年底,中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和执行金额分别达到274亿美元和19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了37%和43.1%,全国有服务外包企业12706家,从业人员232.8万人。[7]这两部分庞大的人群,其入会的状况非常差。2012年7月,亚太总裁协会全球执行主席郑雄伟在第五届全球外包大会上《全球外包大会昆明宣言》中指出: “最近几年,中国的国际服务外包,逆势增长,一支独秀,大有当年制造业国际化的迅猛势头。”“预计未来5到8年中国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将达到2000万人,中国将成为全球离岸外包第一承接国。我们可以预计,在此基础上再过10年、20年,中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服务业国家之一。”[8]因此,我国今后业务外包凸显的问题将与当今的劳务派遣问题一样突出和严重,维护业务外包劳动者的权益,构建规制业务外包的法律体系将是我国业务外包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2010年和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报告指出: “民主权利实现状况较差。在入党、入团、入会、评先评优和晋升等诸多方面,劳务派遣工基本上不被列入考虑范围。”[9]劳务派遣工的基本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加入工会的权利很难实现,入会比例偏低。以入会为例,劳务派遣工中的工会会员比例为55.8%,比正式工低17.9%,差距比2010年(11.2%)扩大了。其中,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工中会员比例为57.2%,比正式工低33.6%。四川省为63%,其中85%加入了派遣公司工会; 北京市30.2万劳务派遣工中,加入工会组织的为13.46万人,入会率为45%。据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调研的15家用工单位,职代会都没有劳务派遣工代表。江苏省总工会抽样调查显示,劳务派遣工中工会会员比例为56%,能够正常参加工会活动和企业民主管理的仅占入会劳务派遣工的23%。[10]业务外包单位中职工一般都是临时雇佣的,其中劳务派遣工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其加入工会面临的障碍更多,由于对业务外包重点关注的是产业发展和利润问题,很少关注其职工权益问题,加上理论研究的匮乏,还没有关于业务外包之有关工会情况的统计。
团结权是宪法或法律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由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二是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各国的劳动法学界一般都将此称之为“劳动三权”。其特点在于,这些权利并不是由劳动者个人来行使的,而主要是由劳动者集体的组织工会来行使的,是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权利,即所谓集体劳权。[11]集体谈判以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为前提和基础,因此团结权是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为了进行集体谈判,劳动者必须团结起来组织工会,因此团结权并不是以组织团体为最终目标,而是进行集体谈判所必要的一种“先行行为”。[12]“劳动三权”包括团结权是劳动者享有集体劳动权,其基本内核是工会,如果没有工会或劳动者不能加入工会,“劳动三权”包括团结权就成为“无本之木”。业务外包之劳动者加入工会,是劳动者团结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业务外包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团结权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破解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之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局,必须构建完备的工会组织,让广大劳工都成为工会的会员,真正发挥工会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全部职能。(www.xing528.com)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2010年和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报告建议之三是: 工会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工作。加大劳务派遣工入会力度; 加强劳务派遣工工会会籍管理,理顺转会关系; 对用工超过6个月的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统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会员托管协议; 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工入会和参与工会活动的工会组织联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双方在促进劳务派遣工入会方面的最大效应,最大限度地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13]笔者认为,全总的建议对破解我国目前劳务派遣泛滥之难题,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是有重要意义的,应当成为我国各级工会的指导性意见,贯彻执行下去。另外,这些建议也应当适用于我国目前的业务外包或至少应当适用于业务外包中的劳务派遣用工,以图填补我国目前业务外包之劳工集体权保护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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