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客户公司[35]通常不对劳务派遣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一旦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人的工资收入很难获得救济。美国劳务派遣的这一难题,在我国更加普遍,也是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国有学者经过对比分析美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后认为: 我国立法可以考虑要求双方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并应由接受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有学者认为,第一,这样可以防止派遣机构不支付或少支付派遣工人的工资; 第二,这种规定和劳务派遣公司负有支付派遣工人工资的法定义务并不冲突; 第三,这种立法也会受到接受单位欢迎。因为,如果派遣工人没有及时得到工资或者派遣公司克扣接受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的工资,派遣工人就无法安心工作,甚至可能采取一些群体行动。因此,让接受单位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不仅对雇员有利,也有利于保护接受单位的利益。第四,让接受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是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的需要,在工资由派遣公司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接受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也就难以真正实现同工同酬。该学者还认为,让接受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由于加班处于接受单位的控制之下,派遣公司难以获得有关加班时间和报酬的信息,加班报酬事实上很难由派遣公司支付,因此,如果法律要求工资由接受单位向派遣工人直接支付,就可以解决这一难题,接受单位可以将工资包括加班报酬一并支付给派遣工人。[36]
针对我国劳务派遣单位克扣工资以及用工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和其他福利导致同工不同酬的弊端,有学者通过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后,认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奖金和相关福利待遇(第62条),但该法第62条没有明确用工单位是向劳务派遣机构还是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有学者认为: 既然用工单位有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和其他福利,派遣单位负有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的义务,为何法律不直接规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及其他福利?仅仅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报酬,根本无法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报酬。谢增毅认为在劳务派遣中: 只有让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及其他福利才能真正实现同工同酬。[37]谢增毅将此认为是我国在劳务派遣中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的有效途径,笔者也是非常赞同此观点,不过要真正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而让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及其他福利是其“合力”的重要支撑。
有人建议,应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实现同工同酬的具体措施,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法》第63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38]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滥用行为是将被派遣劳动者非雇员化。为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滥用行为。其中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约束机制,规定用工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是其重要措施之一。《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承担。[39](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虽然在国外立法中直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并不多见,即使有相关规定的立法例,也一般是将其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补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还不是劳动者享有的实体权利或还不是用工单位的实体义务,仅仅是劳动争议发生后用工单位的责任形式之一。鉴于我国劳务派遣泛滥的实际情况,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这是具有一定的立法和实践价值的,也是解决劳务派遣之同工不同酬问题的重要办法。因此,笔者认为并呼吁,我国的劳务派遣立法不管是实体立法还是程序立法,都应当将“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我们的立法目标,我们更应当借助时下正在进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契机,将其尽快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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