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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成因分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劳务派遣之所以出现泛滥现象,其重要原因就是劳务派遣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用工成本或管理成本,而不正当的劳务派遣更是如此。我国目前大量的劳务派遣是将降低成本建立在同工不同酬之上的,这样的后果就是在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现象极为普遍,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劳动关系不和谐。

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成因分析

我国劳务派遣之所以出现泛滥现象,其重要原因就是劳务派遣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用工成本或管理成本,而不正当的劳务派遣更是如此。在市场经济中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降低成本必须在法律框架之下,才是正当的。我国目前大量的劳务派遣是将降低成本建立在同工不同酬之上的,这样的后果就是在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现象极为普遍,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劳动关系不和谐。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指出: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确实有一些单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行为。邱小平认为其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有三方面: 既有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的遗留问题; 也有现行工资法律法规同工同酬原则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当然也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钻现行法律空子,故意损害部分劳动者权益的问题。[1]

也有人认为同工不同酬产生的根源有五个。根源之一: 是社会经济制度转型的过渡与阵痛,同工不同酬源于我国新中国成立初的城乡分割制度。那时就已形成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户籍身份管得极严。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大批农民涌入城市打工创业,户籍制度成为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门槛,“农民工”遭到了严重的身份歧视,为同工不同酬埋下了种子。在市场化进程中,旧有的固定用工机制尚未完全打破,新的用工形式又开始实行,这便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用工双轨制”。根源之二: 从计划经济“娘肚子”里生下的市场经济“怪胎”。根源之三: 既得利益集团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及对编制外人员的剥削和权益侵略。根源之四: 法律制度的缺陷。《宪法》着重强调的是男女间的同工同酬,并不局限于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而尽管《劳动法》强调了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但是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却只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和具体的法律追究惩罚机制;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根源之五: 社会劳动力的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所致。用工市场供大于求,也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求职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低待遇一样能招到人,即使编外员工知道收入会因身份而存在差别,但大部分人怕丢工作还是无奈地接受这种不平等待遇。[2]我国劳务派遣的泛滥实际上是交易过度的问题,我国劳务派遣的泛滥是因为交易供给方(劳务派遣单位)的低成本,导致供给过度。劳务派遣单位几乎是“零风险”运行,迅速扩张,供给过度,导致需求方的用工方式也随之转变,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量,需求恒定的用工单位则变直接雇佣为劳务派遣。[3]

笔者认为,同工不同酬的根本原因就是一条: 用人单位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使利润最大化。劳务派遣中普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也是如此,正如一些学者研究的那样: “用人单位之所以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其根本动因在于通过采用同工不同酬的方式,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4]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规避编制受限制的问题。在我国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大型的国企的编制,都有一定的限制,表面上看是编制问题,实际上还是用工成本问题,因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有工资总额的限制,而劳务派遣用工可以作为一般性支出,不占单位工资总额,劳务派遣工与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工资等福利待遇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同工不同酬已经被普遍认同,成为劳务派遣泛滥的重要推手。

早在150年以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经济学家托·约·登宁的话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 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 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 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这句话已经被验证了几百年,现在乃至今后仍然将被继续验证。只要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使利润或利润预期最大化,没有人会在意他自己的派遣用工是否合法,更不会在意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规定还有缺陷的情况下,在劳务派遣中实行同工不同酬还算不上“践踏了法律”,这样,劳务派遣中大量出现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可以说是“顺其自然”了。(www.xing528.com)

[1] 参见常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应适用同工同酬原则》,载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 //www.51Labour.com,发布时间: 2007年7月17日,访问时间:2012年9月4日。

[2] 参见彭俊华: 《同工不同酬产生的根源、影响及对策》,载中国劳动争议网,http: //www.btophr.com/s_focus/422.shtml,发布时间: 2007年7月17日,访问时间: 2012年9月4日。2012年2月21日。

[3] 参见范围: 《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新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28日,第A07版。

[4] 柯菲菲、蒋彦龙、蒋天成: 《劳务派遣工主张‘同工同酬’的裁判困境分析》,载《中国劳动》2011年第12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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