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而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 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生育医疗服务,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 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等; 生育休假;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和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潘锦棠对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有很好的研究,他认为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四项内容: 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父育假和育儿假。[2]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一直以来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其实就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的职工,广大的农村是没有生育保险制度的,这样的制度设计对农民和农民工是极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是典型的一种制度歧视,与现代法制精神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是相违背的。生育保险制度应当是对全体国民的,即应当建立全民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的规定,仍然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部分人的保险,没有覆盖全社会,其立法没有改变一直以来存在的制度缺陷,让人遗憾。
职工生育保险是《劳动保险》和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地位尴尬,发展艰难。根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计划生育政策的内涵将由“一个家庭一个孩子”转向“生育利益调节机制”,政府在尊重生育权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区人口与经济发展规划,建立生育利益调节机制,生育保险是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应当将其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育龄人口,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和制定政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为此,第六章的主体部分需要改写。[3]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是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只是就业职工,不包括家庭妇女。世界上除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外,还有“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全体国民或全体居民。由于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所起的社会作用也有所不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潜在作用之一是鼓励妇女就业,因为只有就业才能得到生育保险,否则生育费用自己负担。而在全民生育保险制度下,无论就业与否都有生育保险,且一视同仁。全民生育保险比职工生育保险更符合生育保险的宗旨。[4]
农民的生育保险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中国农民除计划生育奖励外尚没有享受生育保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推行免费生育,把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为“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因为女性生产其实是为人类繁衍作贡献,生育成本理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5]潘锦棠认为,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应当包括广大的农民,笔者认为,除了包括农民外,还要包括农民工。
有专家建议实现全面生育保险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6]。第一种思路: 通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覆盖全民。以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未就业居民、以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实现生育保险全民覆盖。如果城镇居民和农民的概念中包括了城镇灵活就业者、农民工、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在校大学生,加上原有的职工生育保险,就立法或制度层面而言,全体中国人都有了生育保障。第二种思路: 在职工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基础上再为城镇灵活就业者、城市农民工、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在校大学生分别设立生育保险(保障)。如果第一种思路能实现全民覆盖最好,但是企望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和农村生育保障能使城镇灵活就业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校大学生和农民工得到保障,可谓路途漫漫。第二种思路的优点是: 承认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农民工和在校大学生的独立身份,分别为他们建立生育保险,使他们能较快地成为生育保险的实际受益者,促成全民生育保险的早日实现。缺点是: 身份重合,管理困难; 制度碎片化,制度碎片化一方面使得参保者流动(或身份转变)困难,在碎片化制度之间建立衔接通道势必增加设计成本和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制度整合造成障碍。(www.xing528.com)
[1] 参见黎建飞主编: 《社会保障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2] 参见潘锦棠: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载《人口研究》2003年第2期,第29页。
[3] 参见杨燕绥: 《〈社会保险法〉立法建议》,载人民网,http: //society.people.com.cn/GB/11091858.html,发布时间: 2010年3月8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7日。
[4] 参见潘锦棠: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载《人口研究》2003年第2期,第35页。
[5] 参见黄桂霞: 《发展全民生育保险促进妇女就业——访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 心 潘 锦 棠 教 授》,载 人 民 网,http: //acwf.people.com.cn/GB/10141903.html,发布时间: 2009年9月29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13日。
[6] 参见潘锦棠: 《潘锦棠教授谈全民生育保险》,载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http: //www.sinoss.net/2010/0612/22943.html,发布时间: 2010年6月12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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