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立法过程中看看授权性规定。在《社会保障法》审议过程中,就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太多,操作性不强。授权性规定在《社会保险法》中随处可见,涉及内容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等方面。社会舆论认为,这些授权性条款不具有法律的明确性,没有说服力,过多的授权性条款的存在,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可操作性和法律的效力,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太多的“博弈”空间,势必将提高执法成本,立法之空洞的授权也必将造成新的执法难,让此法恰似“空中楼阁”。
《社会保险法》见证者和推动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郑功成在2010年11月11日接受记者夏波光的专题采访时,专门谈到了《社会保险法》之授权性条款。记者夏波光认为: 长期试点遗留下来的矛盾,变成了许多授权条款,从二审稿的十几处授权条款在三审稿中只剩五处,到最终的法律又增加到20多处,应当说立法背后的博弈异常激烈,而舆论现在诟病最多的正是这些授权条款。郑功成的回答是: 授权条款的确偏多了一些,这是《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之处。但这个缺陷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些授权条款的确也不适合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些授权条款中,有的是因为制度还有不成熟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个是可以理解的。
劳动法专家郑尚元教授在评价《社会保险法》时,认为《社会保险法》采用的是综合立法模式。《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既不是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更非法典化模式,也无法与当年《民法通则》相比较。它实际上类似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立法模式,即综合性强,内容涵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社会保险险种,98项法律条文规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全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短期内还需要依赖与具体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合。(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这种综合立法模式更多地讲求了形式。另外,宣示性条款很多,刚性权利义务条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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