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这部历时18年、历经三次报送、四次审议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里程碑,它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具有重要的立法和现实价值。《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第二,《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1]
《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了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其立法成就显著,亮点多多。其最大的亮点是使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2010年1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认为: 《社会保险法》最大亮点是使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社会保险法》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立法原则,也是这个法的最大亮点。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目标就是要做到制度上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上没有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这是要造福于人民的一个立法宗旨。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法中最重要的支架性法律,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立法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但是,还有一些立法缺陷,需要克服。(www.xing528.com)
《社会保险法》中有很多条款是授权性的,“转致”适用模糊,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立法者并不认为这是其立法缺陷,认为这是合理的,不成其为问题。这样,《社会保险法》中授权性条款的合理与不合理之争论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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