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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应对老龄化问题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及挑战,应尽快把解决老龄化问题作为国家战略,而用社会保障法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正是我国构建法制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说,目前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延长退休年龄问题成为关注热点,延长退休年龄已纳入议程。据宋晓梧透露,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把延长退休年龄议题纳入研究议程。

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应对老龄化问题

2011年全国老龄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全国老龄办主任李立国表示,“十二五”时期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人口老龄化形势会更加严峻,将呈现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新特征。李立国介绍,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11.1%,年均净增高龄老人100万,增速超过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将超过5100万,占老年人口的近1/4,老年人照料问题更加突出。[23]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特别提醒大家注意迫在眉睫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他分析,1999年中国就已进入人口老龄化: 60岁以上者占人口总比例已超10%,14岁以下的青少年在1999年只有22%~23%。“到2015年中国的人口红利将彻底消失……在2020年前后中国的老龄人口比1999年要翻一倍。”他介绍,日本1970年进入老龄化,到1995年日本为老龄化所付出的支出增加了25倍。人口问题或将严重制约中国经济增长。[24]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63%,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我国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已经导致“未富先老”,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完全不同。同时,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造成大量的“人”、“户”分离和农村留守老人及空巢家庭,增大了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困难。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正深刻地影响到中国人口、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及挑战,应尽快把解决老龄化问题作为国家战略,而用社会保障法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正是我国构建法制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十一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发展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逐步开展并向农村延伸,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发展; 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老龄领域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合作也取得新进展。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现实情况看,这种“三家抬”方式实施的最常见难题是: 有的固定制用人单位借口经济效益不好等实际困难停付、减付、欠付养老金,临时用工企业又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特别是在《劳动法》实施监管不力的地区,对打工者“只榨青春不养老”的现象并不鲜见,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形同虚设。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从明确养老金属性、强制企事业单位和雇主缴纳与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首先,养老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属性可以概括为与劳动者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也是劳动力价格或价值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是劳动者一生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可见,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的部分养老费用。其次,对企事业单位和雇主来说,在用工与养老的问题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其在职期间向企事业单位和雇主提供一定数量与质量的劳动,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就在一定时间享受到了获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而劳动力的雇佣金理应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即时领取的工资,二是延迟领取的养老金。因此,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必须在使用现实劳动者的同时,承担为自己的雇佣者缴纳部分养老费用的义务,形成“谁用工、谁付薪、谁养老”的良性循环格局。最后,劳动者自身也必须明确: 雇主支付的养老金既来源于劳动者在“必要劳动”中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又是雇主履行义务的必要形式,一定要在“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预先提取; 国家对拒不缴纳雇员养老金的雇主应当依法惩处; 被雇佣者也绝不能因为已经得到不菲的工资而忽视未来的养老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劳工事务分析专家雷蒙德·托里斯表示,各国应当通过调整退休和雇佣制度,以适应人口及劳动力的老龄化。托里斯认为,今后几年若不进行重大改革,随着寿命越来越长的退休人员不断提取退休福利以及向国家纳税以支持退休基金的较年轻的劳动者的比例越来越小,有关国家的经济增长率将大幅度下降。他认为,有些国家甚至还可能面临严重的劳动力短缺和税率上升的问题。托里斯表示,促使劳动者推迟退休的措施包括提高退休年龄、限制提早退休的人根据私人退休金计划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确保正式退休计划和其他福利计划不成为提早退休的途径。托里斯说,根据年龄增加退休福利,并将工龄(包括非全职工作在内)同享受退休福利的权利结合起来,也能促使年龄较大的劳动者推迟退休。托里斯指出,形势的变化可能要求有关国家采纳新的禁止年龄歧视的立法,以改变对于雇佣、提拔和培训年长员工的“雇主的消极态度”。[25]

我国过低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实际上的早退休,都加重了整个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在我国养老基金的发放和积累之间存在着较大缺口的条件下,普遍的早退休,会使劳动者提前失去就业收入,加大其对养老金的依赖。因此,我国应当改革退休制度,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利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说,目前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延长退休年龄问题成为关注热点,延长退休年龄已纳入议程。“这个问题很敏感。”宋晓梧说,延长退休年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讨论,但不同年龄群体分歧较大。他说,从人口寿命不断提高的因素来看,应该在一定范围提高退休年龄。目前中国的退休年龄仍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标准,当时人口的平均寿命为40多岁,而如今平均寿命已大大提高。宋晓梧说,从养老金方面来讲,“按照现在的退休年龄,享受的养老保障时间太长,投入就会大大增加。”据宋晓梧透露,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把延长退休年龄议题纳入研究议程。[26]

有人建议实行弹性退体制度,灵活调节劳动供需。一般说来,退休年龄直接影响劳动力的供给状况。随着科技水平及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老龄化也随之而来,许多国家为缓解支付危机而逐步推迟了退休年龄。我国应考虑实行退休年龄弹性化,充分发挥退休年龄调节劳动供需的作用。毕竟,随着经济周期的不断变化,退休年龄的适度弹性伸缩有利于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平衡。特别是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应当推迟退休年龄,扩大养老保险的收缴范围,增加养老保险的积存,防范老龄化的提前到来,减轻养老负担,并可增加劳动供给,为避免经济繁荣期劳动力需求过剩提供了条件。[27]

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除了要发挥社会保障法的作用外,还要发挥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劳动者都是不包括退休人员的,都是将退休后的劳动关系排除适用《劳动法》的,对保障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极为不利,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也是不能认定为劳动争议的,这样,对保护劳动者更为有利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也不能适用退休人员。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将退休人员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这样才能构建起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系统工程

[1] 参见史探径: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8页。

[2] 参见黎虹: 《张有会代表: 出台〈社会保障法〉建立社会“安全网”》,载中国法院网,http: //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3/13/399203.shtml,发布时间: 2010年3月13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3日。

[3] 史探径著: 《社会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4] 郭崇德: 《现代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的几个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探讨》,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5期。

[5] 参见史探径: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24页。

[6] 李运华: 《社会保障权原论》,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29页。

[7] 王全兴、樊启荣: 《社会保障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二)》,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9117,发布时间: 2003年5月28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3日。

[8] 于宛尼: 《郑功成: 社会保险法以劳动者为本》,载《工人日报》2010年3月8日第5版。

[9]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60页。

[10] 参见周浩杰: 《论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载价值中国网,http: //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10/8/45227.html,发布时间: 2006 年10月8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3日。(www.xing528.com)

[11] 参见周浩杰: 《论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载价值中国网,http: //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10/8/45227.html,发布时间: 2006 年10月8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3日。

[12] 参见王全兴、樊启荣: 《社会保障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二)》,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9117,发布时间: 2003年5月28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3日。

[13] 参见郑鹏程、徐德刚: 《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64页。

[14] 参见徐波: 《试论社会保障法的功能》,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127页。

[15] 参见张曼、杨燕绥、王巍: 《论社会保障内涵》,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6期,第95~96页。

[16] 参见胡晓义: 《全面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载中国政府网,http: //www.gov.cn/zxft/ft209/,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5日。

[17] 参见李运华: 《社会保障权原论》,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27~28页。

[18] 参见王三秀: 《英国促进贫困人群可持续就业政策及其借鉴》,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2期,第94页。

[19] 参见王三秀: 《英国促进贫困人群可持续就业政策及其借鉴》,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2期,第96页。

[20] 王甫勤: 《风险认知研究》,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83页。

[21] 参见张晨、何华玲: 《“双重风险社会”中公共治理的困境与重塑》,载《长白学刊》2010年第2期,第78页。

[22] 参见张晨、何华玲: 《“双重风险社会”中公共治理的困境与重塑》,载《长白学刊》2010年第2期,第80页。

[23] 参见敏丽、刘娟: 《未来5年我国将步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载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2011-02/25/c_13750115.htm,发布时间:2011年2月25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3日。

[24] 参见马燕: 《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医疗保健或是下一个房地产》,载《扬子晚报》2011年5月27日第004版。

[25] 参见成锋: 《人口老龄化影响经济增长,OECD建议调整退休制度》,载中国网,http: //www.china.com.cn/zhuanti/115/shbz/txt/2006-01/28/content_6108001.htm,发布时间: 2006年1月28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3日。

[26] 转引自杨华云、汤旸: 《养老保险双轨制应统一》,载《新京报》2011年3月19日第A12版。

[27] 参见孙仲: 《促进劳动就业的发展研究——基于社会保险政策》,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S2期,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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