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对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社会保障也有非常大的作用。社会保障法的主要作用有: 社会保障法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法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社会保障法有利于解决贫困问题,社会保障法有利于减少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法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社会保障”是从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也可译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法在初期被称为社会保险法或劳动保险法。以德国1883年制定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和1884年制定的《劳工伤害保险法》为滥觞的社会保险法,在后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认为是劳动法的构成内容。1935年8月14日,美国国会批准公布《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首次出现。而后,“社会保障”一词在新西兰1938年通过的法律中再次出现。美、英两国于1941年8月14日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和国际劳工大会第26届大会于1944年5月10日通过的《费城宣言》中先后均用了这个词,产生了广泛影响。以后在许多国际文件和各国法律中,“社会保障”一词即频繁出现。[1]
社会保障,一般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困难等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的狭义理解是保障公民在困难时期的“基本生活所需”,在公民因年老、疾病、失业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收入中断或者减少时,国家、社会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收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广义的社会保障除了基本的收入保障外,还包括住房、教育、文化、健康等方面的一些保障。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它是社会的“安全网”,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仍很缓慢,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国家社会保障面临的各种问题无法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法律支持,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张有会呼吁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抓紧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法。[2](www.xing528.com)
社会保障法是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障困难的劳动者和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特殊社会保障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狭义社会保障法是关于基于社会理性,为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避免生活风险、维持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法; 广义社会保障法是关于基于社会理性,为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避免生活风险、维持基本生活并保证生活质量而采取的社会互助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对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社会保障也有非常大的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的讲话,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等都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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